执行中止和终结/2026-03-27

海事执行中船员债权实现困境与应对路径

在海事海商领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执行难题直接关系到船员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2016)闽72执395号执行裁定书,分析船员债权在执行阶段面临的核心困境,并提供实务层面的应对方法,为船员维权提供专业指引。

一、海事执行中船员债权的核心障碍:财产查控与分配限制

根据(2016)闽72执395号裁定书,法院在执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时,面临两大核心障碍:

  1. 被执行人财产已设定多重抵押
    裁定书明确指出:“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名下工业土地抵押给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以下称惠安县农商行),并且该银行已在惠安县法院申请执行;其名下船舶‘顺兴隆’轮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并且已被武汉海事法院拍卖成交……其名下船舶‘顺昌隆’轮抵押给惠安县农商行”。
    船舶、土地等核心资产被银行优先抵押,导致船员债权作为普通债权难以参与分配。

  2. 财产线索缺失与执行措施受限
    裁定书显示:“其名下船舶‘顺昌隆’轮……本院已冻结该轮转让抵押手续,但暂未发现船舶线索,无法实施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券、银行存款极少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
    海事资产(尤其是船舶)的流动性强、线索难追踪,是执行难的关键因素。

二、船员债权执行的实务应对步骤

结合本案及海事执行规则,船员可通过以下步骤提升债权实现概率:

步骤1:及时申请债权登记,锁定分配资格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亦已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这是关键动作。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拍卖时,债权人需在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否则丧失参与分配的权利。操作要点:收到船舶拍卖公告后,30日内携带生效法律文书向拍卖法院提交债权登记申请。

步骤2:主动调查被执行人隐性财产线索

法院虽会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但船员可补充调查:

  • 向海事部门核实被执行人是否有未登记的船舶挂靠、租赁关系;
  • 调取被执行人税务申报记录,追踪其经营收入流向;
  • 关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如裁定书提及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可进一步排查其名下其他公司资产)。

步骤3: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或行使代位权

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提起代位权诉讼(《民法典》第535条)。

三、终结本次执行后的权益保障

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船员权益并未丧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后续行动建议

  • 定期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监控被执行人财产变动;
  • 关注被执行人抵押资产的处置进展(如本案中“顺兴隆”轮因他案未审结暂无法分配,需持续跟进他案结果);
  • 委托专业海事律师跟踪船舶动态,一旦发现“顺昌隆”轮线索,立即向法院申请扣押。

城市:北京
领域:海事海商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6)闽72执395号

判决书内容:

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72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林春明,男,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后港安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0521131-8。
法定代表人:陈跃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林明春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7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70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相关行政部门多次查询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证券、银行存款极少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其名下工业土地抵押给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以下称惠安县农商行),并且该银行已在惠安县法院申请执行;其名下船舶“顺兴隆”轮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并且已被武汉海事法院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亦已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但因他案未审结暂无法分配;其名下船舶“顺昌隆”轮抵押给惠安县农商行,本院已冻结该轮转让抵押手续,但暂未发现船舶线索,无法实施扣押。
本院已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洪志峰
审 判 员郑秉物
审 判 员郭昆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郑莹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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