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方式及预防/2026-03-31

债权转股权中欺诈认定的实务要点解析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转股权协议的效力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20)新01民终2068号判决书,从司法实践角度解析欺诈情形的认定标准,为企业防范类似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一、争议核心:债权转股权协议是否因欺诈可撤销

本案中,上诉人A公司主张与被上诉人B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存在欺诈,请求撤销协议。法院审理的核心在于判断:B公司是否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A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协议

关键事实梳理

  1. 合作背景:A公司与B公司自2016年起就增资扩股事宜协商,后转为借款关系,2018年双方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将500万元债权转为股权。
  2. A公司主张欺诈的理由
    • B公司隐瞒2017年亏损253.8万元、2018年净利润仅15.7万元的财务状况;
    • B公司提供虚假《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 B公司转移主营业务至案外公司,导致B公司成为空壳。

二、法院对欺诈情形的认定标准

1. 欺诈行为的举证责任

判决书明确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认为,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B公司存在欺诈性承诺或故意隐瞒财务状况。例如,A公司提交的2018年销售方案计划书等证据,“仅能反映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对外的经营行为,无法由此得出对其构成了欺诈”。

2. 商事主体的注意义务

法院强调:“景天明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对每一项商业决策也应当有起码的市场预测和风险评估能力,也应当是在充分考虑和利益衡量后作出的理性选择,而非仅仅因为对方的言辞宣传就能信以为真或轻易受骗签约。” 即使B公司对经营前景有规划,A公司仍需自主判断投资风险。

3. 事后行为不影响协议效力

A公司主张B公司在其成为股东后转移业务,法院认为:“系其成为股东后公司运行中产生的另一法律问题,与本案诉争的在签约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合同应否予以撤销无关。”

三、企业应对债权转股权的实务建议

  1. 尽职调查需充分:签订协议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法律尽调,核实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核心信息,避免依赖对方单方陈述。
  2. 协议条款要明确:在《债权转股权协议》中明确约定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承诺、违约责任等内容,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3. 保留证据意识:对协商过程中的沟通记录、财务数据、承诺文件等进行书面留存,若发现欺诈行为,及时固定证据。

四、结语

债权转股权是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重要方式,但需警惕法律风险。本案提示,法院在认定欺诈时,不仅关注行为本身,更注重举证责任和商事主体的理性判断义务。企业在操作中应强化风险意识,通过专业手段保障自身权益。

若您遇到类似债权债务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策略。

城市:南京 领域:债权债务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案号:(2020)新01民终2068号

判决书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民终20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体育馆巷188号驰达大厦1栋4单元20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华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睿,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生,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旅游景区景点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津南路682号留创园213-94室。
法定代表人:谭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谭建强,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新疆旅游景区景点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天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旅游景区景点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点票务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谭建强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景天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睿,被上诉人景点票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原审第三人谭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天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撤销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我公司从增资扩股到出借款,再到商议债权转股权前后经历了两年多,在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时,已对景点票务公司经营状况有较多了解,不存在违背一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而不应撤销该协议的案件认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两年多的时间并不代表我公司能真正了解景点票务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经历时间的长短与了解真实情况无直接和必然的关系,也不能画等号。同时,结合一审中景点票务公司出具的证据,也无法证实我公司了解其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景点票务中心一审提交的2017年10月18日的《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公告》为虚假证据。通过我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显示,我公司在进入景点票务公司后,方才对该公司进行了财务审计,此时才真正了解了景点票务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即2017年亏损253.80万元,2018年净利润仅为15.7万元。如果我公司了解该情况还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2.我公司提供的证据即2018年销售方案计划书、2018新疆卡卡通旅游卡、成都项目计划书、新疆卡卡通旅游年卡武汉版都证明了景点票务公司采取虚假陈述,骗取我公司信任后最终签订了涉案《债权转股权协议》。3.一审认定我公司未提交景点票务公司的承诺以及承诺的具体内容,故而认定我公司应自主判断投资风险,并为投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错误。我公司自主判断投资风险的前提是对方没有欺诈的行为,正是因为景点票务公司给了我公司虚假承诺即通过入股改善经营获利从而挽回欠付我公司的700余万元损失,故投资行为显然是景点票务公司欺诈行为所致。4.《债权转股权协议》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但在该协议上并无其他股东的签名确认,也没有关于股东变更前股东会决议,显然该份协议形式不合法。5.我公司成为股东后,谭建强利用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身份,操纵并转移景点票务公司主营业务和全体员工到案外人新疆中程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致使景点票务公司成为空壳,故其恶意欺诈行为贯穿始终。综上所述,我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景点票务公司的欺诈行为存在,完全符合法定的撤销事由,提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景点票务公司辩称,1.景点票务公司是一家科技技术型企业,公司的平台搭建是获得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技创新奖,拥有多项专利及著作权,景天明公司也认同公司发展前景,2016年11月1日双方就签订有《增资扩股协议》,景天明公司议价后愿意以现金货币形式出资1440万元,占公司36%股份,并于2016年11月17日将第一笔入股款300万元投入我公司,后续资金一直未投入。2.2017年10月18日景点票务公司本着合作共赢、公开透明的态度与景天明公司协商引进景天明公司工作人员全面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熟悉公司总体业务,并为公司的发展方向定位,故形成了《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不存在景天明公司所称的该证据虚假的问题。3.景点票务公司在2017年、2018年经营过程中,整体运营情况良好,旅游发展前景广阔,借款后公司在短时间内归还景天明公司借款500万元,足以证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优质,并得到了景天明公司的确认和认可。景天明公司经慎重评估公司发展前景及旅游产业项目后,才决定将剩余500万元借款转为公司股权,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成为公司股东,占有公司33.33%的股份并撤销股权质押。当时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增资需要议价评估后引进景天明公司持股,并不能单纯地以注册资本金增资扩股形式让其成为占股33.33%的股东,这样会与2016年11月1日景天明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中关于景天明公司议价后以现金货币形式增资1140万元占公司36%股份的约定相违背,也即景天明公司相当于少支付940万元投资款即获取了33.33%股份,但之后经双方股东及律师多次沟通,考虑到公司未来的发展及股东合作共赢的前提下同意景天明公司仅按注册资本金增资扩股形式将其享有的500万元债权转为33.33%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债转股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股东并未私自使用一分钱,也不存在通过议价漫天要价的情形。4.公司手续办理完毕后,经三方股东商议为将公司做大做强,同意景天明公司引进职业经纪人管理公司事务,并与公司所有各岗位员工交流交接。景天明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在其公司召集召开了股东会,新的运营团队由景天明公司组建,谭建强辞去总经理职务,新团队全面接管公司事务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但此后景天明公司没有积极开拓市场、不给员工发工资交社保,员工纷纷离职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发行新疆旅游卡的发行单位有10余家,并无独家发行要求或准入制度等限制,故景天明公司关于景点票务公司转移公司业务、掏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根本不存在。另,景天明公司在入股前曾两次进行了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进行过尽职调查,熟悉并了解公司真实情况,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自愿成为我公司股东,并一直享有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谭建强述称,同意以上景点票务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债权转股权协议》纯属两个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与我个人没有关联,也不应将我列为第三人。
景天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景天明公司与景点票务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日,谭建强(甲方、原股东)、案外人张巨玲(乙方、原股东)、景天明公司(丙方、新增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甲方和乙方拟根据本协议的安排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丙方为投资人,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对新疆旅游景区景点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增资扩股前股权结构:谭建强出资比例51%、张巨玲出资比例49%。“丙方以货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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