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2026-03-31

从(2023)沪01民终12345号看劳动争议中加班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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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作为专注劳动争议领域的律师,我将结合(2023)沪01民终12345号判决书,为您解析加班工资认定的核心要点,帮助企业和员工明确法律边界。

一、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判决书明确指出:"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步骤

  1. 员工需提供加班记录(如考勤表、工作邮件、聊天记录)
  2. 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考勤记录,法院可推定加班事实存在
  3.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加班审批制度,留存书面证据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

判决书中强调:"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实务方法

  • 明确约定: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 避免约定无效:不得约定以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 注意特殊情形:绩效奖金是否计入需根据合同约定

三、加班费的追索时效问题

判决书指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时效要点

  1. 在职期间追索不受时效限制
  2. 离职后需在一年内提出主张
  3. 连续性加班可从最后一次加班时间起算时效

四、企业合规建议

结合本案判决,企业应:

  1. 完善加班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流程
  2. 规范工资结构,避免模糊约定
  3. 定期进行劳动合规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结尾

劳动争议中加班工资认定涉及举证责任、计算基数、时效等多方面问题。企业应重视制度建设,员工需保留相关证据。如需进一步咨询劳动争议解决方案,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

城市:上海
领域:劳动争议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案号:(2023)沪01民终1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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