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6-04-09

海事海商执行困境破解:船员劳务债权实现路径

海事海商纠纷中,船员劳务债权的执行往往面临财产查找难、债权分配滞后等痛点。本文结合(2016)闽72执395号执行裁定书,解析船员在执行阶段的权益保障逻辑与实操方法,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参考的行动框架。

一、执行困境的核心表现:财产调查与分配的双重障碍

根据(2016)闽72执395号裁定书内容,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呈现“多抵押、难处置”特征:

  1. 不动产抵押优先:其名下工业土地抵押给惠安县农商行,且该银行已在惠安县法院申请执行,船员劳务债权无优先受偿基础;
  2. 船舶处置受限:名下“顺兴隆”轮抵押给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已被武汉海事法院拍卖,但因他案未审结暂无法分配;“顺昌隆”轮抵押给惠安县农商行,法院冻结转让抵押手续却未发现船舶线索,无法扣押;
  3. 其他财产匮乏: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极少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

上述情况直接导致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船员劳务债权的执行保障:三步行动指南

结合本案裁定及海事执行规则,船员可通过以下步骤维护权益:

步骤1:主动申请债权登记,锁定船舶拍卖分配资格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这是关键动作——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拍卖前申请债权登记,可在拍卖款分配阶段获得参与资格。即便暂无法分配,也保留了未来受偿的可能性。

步骤2:跟进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补充反馈

裁定书明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船员需持续关注被执行人动态:

  • 跟踪“顺昌隆”轮的行踪(可通过船舶AIS系统、港口海事部门查询);
  • 留意被执行人是否有新的财产(如新增船舶、土地解押等),一旦发现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线索。

步骤3:利用失信惩戒机制,施压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船员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关注被执行人失信状态,同时向法院申请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消范围,倒逼其主动协商履行。

三、延展思考:海事执行的特殊规则与风险提示

海事海商执行与普通民事执行的核心差异在于船舶的流动性与优先权规则

  • 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常跨域航行,需依赖海事法院间的协作查找;
  • 船员劳务报酬虽属于船舶优先权,但需在船舶拍卖前主张(本案中船舶已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拍卖,优先权未优先于抵押权实现)。

建议船员在劳务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船舶抵押信息披露”条款,提前了解船舶权属及抵押状况,降低后续执行风险。

城市:北京
领域:海事海商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闽72执395号

判决书内容:

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72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林春明,男,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后港安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0521131-8。
法定代表人:陈跃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林明春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7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70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相关行政部门多次查询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证券、银行存款极少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其名下工业土地抵押给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以下称惠安县农商行),并且该银行已在惠安县法院申请执行;其名下船舶“顺兴隆”轮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并且已被武汉海事法院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亦已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但因他案未审结暂无法分配;其名下船舶“顺昌隆”轮抵押给惠安县农商行,本院已冻结该轮转让抵押手续,但暂未发现船舶线索,无法实施扣押。
本院已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洪志峰
审 判 员郑秉物
审 判 员郭昆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郑莹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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