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困境与救济路径分析(1)
作为海事海商领域的专业从业者,我们常遇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难的问题。本文结合具体执行案例,为船员群体提供债权实现的实务指引与救济路径。
一、执行困境的核心表现:财产调查与处置障碍
本案中,法院针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采取了全面财产调查措施:
- 基础财产核查: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无证券、银行存款极少(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
- 抵押财产限制:名下工业土地抵押给惠安县农商行且已被另案执行;船舶"顺兴隆"轮抵押给工行鲤城支行并被武汉海事法院拍卖,但因他案未审结暂无法分配;"顺昌隆"轮抵押给惠安县农商行,虽冻结转让抵押手续但未发现船舶线索
二、船员债权实现的关键步骤
-
及时申请债权登记
如本案所示,申请执行人已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这是船舶拍卖款分配的前提条件。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1条,债权人应在公告期间内申请登记。 -
持续关注财产线索
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但申请执行人需主动收集财产线索:- 关注船舶动态:通过船舶登记机关查询"顺昌隆"轮的航行轨迹
- 跟踪关联案件:定期联系武汉海事法院了解拍卖款分配进展
- 调查关联企业:核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至关联公司的行为
-
利用法律程序救济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19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三、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 签订合同时明确担保条款:建议船员在劳务合同中约定船舶抵押或船东个人担保条款
-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在诉讼阶段可申请扣押船舶,避免财产转移
- 关注船舶优先权:船员劳务报酬享有船舶优先权,应在船舶拍卖时优先受偿(《海商法》第22条)
海事海商纠纷的执行需要专业的法律策略与持续的跟进。建议船员群体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海事律师,制定个性化的债权实现方案。
城市:北京
领域:海事海商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闽72执395号
判决书内容:
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72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林春明,男,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后港安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0521131-8。
法定代表人:陈跃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林明春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7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70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相关行政部门多次查询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证券、银行存款极少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其名下工业土地抵押给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以下称惠安县农商行),并且该银行已在惠安县法院申请执行;其名下船舶“顺兴隆”轮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并且已被武汉海事法院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亦已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但因他案未审结暂无法分配;其名下船舶“顺昌隆”轮抵押给惠安县农商行,本院已冻结该轮转让抵押手续,但暂未发现船舶线索,无法实施扣押。
本院已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洪志峰
审 判 员郑秉物
审 判 员郭昆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郑莹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