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要点分析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专业法律分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2019)吉0402刑初287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辩护策略的精准运用直接影响了判决结果。本文结合该判决,从三个关键环节拆解辩护要点。
一、自首情节的认定与辩护策略
根据判决书原文,“2019年3月30日崔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辩护过程中,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 到案经过证明: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明确当事人主动投案的时间、地点及过程
- 供述一致性核查:对比第一次讯问笔录与后续供述,确保内容一致且全面
- 自首法律适用: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论证自首情节对量刑的从轻作用
二、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的辩护价值
判决书中明确“鉴于被告单位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给被害人,被害人均表示谅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宽处罚”。辩护时需把握:
- 支付凭证收集:保留银行转账记录、工人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
- 谅解书获取:组织所有工人签署谅解书,注明“已收到全部工资,自愿谅解”
- 后果评估:结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强调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三、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边界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被追责,辩护需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责任:
- 决策程序证明:调取公司会议纪要、合同审批流程等,明确决策主体
- 资产分离证据:提供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清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
- 罚金刑辩护:依据判决书“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结果,论证个人责任的有限性
延展思考与行动建议
本案启示我们,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中,需提前做好三项准备:一是建立工资支付台账,留存完整用工记录;二是收到劳动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后,立即启动协商程序;三是出现支付困难时,及时寻求律师帮助制定还款方案。
若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城市:六安 领域:刑事辩护 作者: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吉0402刑初287号
判决书内容: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402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605430548U,单位地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甲1号,法定代表人崔岩。
诉讼代表人王铁成,男,1970年4月4日出生,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联系方式:186XXXXXXXX
被告人崔岩,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本科文化,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现居住地:吉林省东辽县。2015年10月19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晓平,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检刑诉(201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崔岩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8日、11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铁成、被告人崔岩及其辩护人冯晓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岩系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崔岩的决定下,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分别与包工头高某1、张某1签订了《2017年辽源市理石提档、硬覆盖、巷路工程合同书》、《南部新城人行道及附属工程合同书》,由高某1、张某1组织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该两项工程竣工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市政府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工资,恶意拖欠以高某1、张某1为代表的7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423740.30元。2019年1月7日,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其五日内支付拖欠工资1423740.30元,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
被告人崔岩于2019年3月30日到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主动投案。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已将拖欠工资全部支付。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崔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岩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崔岩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岩系被告单位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7年5月30日在崔岩的决定下,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包工头高某1、张某1签订了《2017年辽源市理石提档、硬覆盖、巷路工程合同书》、《南部新城人行道及附属工程合同书》,由高某1、张某1组织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两项工程竣工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市政府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工资,恶意拖欠以高某1、张某1为代表的7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423,740.30元。2019年1月7日,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其五日内支付拖欠工资1,423,740.30元,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
2019年9月17日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被害人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证实崔岩自然情况。
2、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企业信息,证实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崔岩及企业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3月30日崔岩到东吉分局投案。
4、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为人社局移送。
5、张某1应付账款明细账,证实2019年4月21日崔岩签字承认欠张某12,400,673.94元。
6、高某1工人明细账,证实崔岩拖欠高某19名工人工资共计79,440.00元。
7、不动产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车辆情况表、崔岩银行流水明细、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流水明细,证实崔岩及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情况。
8、东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0月19日崔岩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9、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材料:中央第八巡视组接听群众来电登记单、信访事项受理签批单、信访事项处理结案批准单、关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调查报告、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关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拨付外包工程款的情况说明、合同书、欠资明细表等,证实本案发生经过情况,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7日对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辽人社监令字(2019)第0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日内支付拖欠张某1、高某1等73名农民工工资1,423,740.30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
10、工商档案、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某1在辽源市名下未注册公司,高某1在辽源市名下注册有东辽县百泉镇山村土菜馆、东辽县泉太镇晓宇综合商店、东辽县德有种植专业合作社。
11、委托书、谅解书,证实工人已得到拖欠的工资,并表示谅解。
12、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相关情况。
13、被害人高某1陈述,我是2017年6月初到9月中旬到市政公司干活的,我和市政公司签的合同,市政工资一共欠我2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17万元左右。劳动仲裁部门给调解过,但是一直没有给。我名下没有注册公司,我没有施工用人资质,是我们工友选我作为代表与市政集团签订的用工合同,我们都是干活工人,只不过我张罗大家一起干活。
14、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3年4月至2017年年底,我给市政公司干活,我是包轻工,负责人工,市政公司欠我个人大概245万元,欠我们56名工人工资,共计126万元。劳动监察部门给协调过,没什么结果。我名下没有注册公司,我也没有施工用人资质,我是清包工。我联系其他工人一起干活,我一直与市政集团联系沟通,市政集团直接给我工钱,然后我给大伙分。
15、被害人谢某陈述,2017年5、6月份到2017年秋天,在人民大街铺地板砖,高某1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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