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网约车司机无“人证”运营,押金租金能退吗?
一、核心案情回顾:无“人证”运营遇平台限制,司机起诉退押金租金
2022年10月,湖南司机王某某想从事网约车行业,经与东莞金凯瑞公司沟通后,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辆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证”)的车辆,租期6个月,押金10000元,月租金4500元(首月免15天租金)。
王某某签约时仅持有C1驾驶证(满3年),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人证”)。2022年12月起,被告提供的平台因王某某无“人证”限制其接单,王某某转而在其他平台运营。2023年4月,金凯瑞公司以王某某拖欠租金为由收回车辆,并扣下全部押金。
王某某起诉要求退还押金10000元、租金18000元,理由是“被告诱骗无资质的自己签约,构成诈骗”;金凯瑞公司则辩称“人证是司机的义务,车辆已合规,司机拖欠租金违约”。
二、法院裁判焦点:“人证”是谁的义务?合同是否因欺诈无效?
法院经审理,最终仅判决金凯瑞公司退还王某某剩余押金20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1. “人证”是司机的法定义务,而非租赁公司的责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运营需“车证”+“人证”双证齐全。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租赁公司负责提供具备“车证”的合规车辆,司机需自行取得“人证”等运营资质。
王某某2023年3月27日成功取得“人证”,说明其不存在无法取证的客观障碍——未及时取证是自身原因,不能归责于租赁公司。
2. 合同不存在“欺诈”,司机主张全额退款无依据
王某某称“租赁公司隐瞒资质要求”,但法院查明:
- 东莞2017年已实施网约车细则,“人证”是公开要求,司机应自行知晓;
- 王某某在无“人证”期间,仍在其他平台正常运营(车辆里程从21km增至45996km),证明合同目的未完全无法实现;
- 无证据证明租赁公司存在“诱骗”行为,不符合《民法典》“欺诈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条件。
3. 租赁公司强制收车构成违约,但司机拖欠租金需承担责任
- 金凯瑞公司以“拖欠租金超5000元”为由收车,但法院计算后发现:王某某2023年3月1日-4月8日欠租仅5700元(其中4月1日-8日租金1200元未到支付期限),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累计欠付超5000元”条件,租赁公司强制收车属于违约。
- 但王某某逾期支付2023年3月租金(4500元),根据补充协议“租金逾期需补回首月减免的2250元”,需承担补款责任。
最终,押金10000元抵扣补款2250元、欠租5700元后,剩余2050元需退还王某某。
三、网约车司机必看:这类案件的6个核心痛点与法律提示
结合本案,网约车司机在租赁车辆时需重点关注以下细节,避免踩坑:
1. 双证义务要分清
- 租赁公司的义务:提供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合规车辆(需查看原件,避免“假证”“过期证”);
- 司机的义务:自行考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签约前确认当地考试时间、条件,避免因取证延迟影响运营)。
2. 合同条款要盯紧
- 明确租金支付时间、逾期后果(如“逾期补回减免租金”“累计欠付超5000元收车”等条款);
- 确认车辆维修责任(如“司机使用导致损坏需承担维修费,但需实际支付凭证”);
- 保留合同原件(本案王某某称“未持有合同”,增加维权难度)。
3. 押金扣除要合法
- 租赁公司扣押金需有合同依据(如欠租、车辆损坏),但需提供实际支出凭证(如维修费发票、违章罚款单);
- 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本案未支付的3700元维修费),租赁公司无权提前扣押金。
4. 平台限制要应对
- 无“人证”被平台限制接单时,可先在合规平台(如部分允许“人证办理中”临时运营的平台)过渡,同时加快取证;
- 若因租赁公司车辆无“车证”导致平台限制,可主张租赁公司违约。
5. 维权证据要留存
- 保存租赁合同、押金/租金支付记录、车辆验车单(收车/还车时拍照录像);
- 微信聊天记录(与租赁公司沟通“双证”“租金”“收车”的内容);
- “人证”“车证”的取证/有效期证明。
6. 违约认定要明确
- 租赁公司强制收车需符合合同约定(如欠付金额、逾期时间),否则构成违约;
- 司机拖欠租金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可抗辩“租赁公司先违约”(如车辆无“车证”)。
四、一句话问答
-
网约车司机签约时无“人证”,租赁公司算欺诈吗?
答:不算,“人证”是司机法定义务,无证据证明租赁公司隐瞒的,合同有效。 -
租赁公司以“拖欠租金”收车,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需符合合同约定(如累计欠付超5000元),且欠付金额需已到期。 -
押金能抵扣未实际发生的维修费吗?
答:不能,租赁公司需提供实际支付的维修费发票,才能从押金中扣除。 -
首月免租金的优惠,逾期支付租金会被取消吗?
答:若合同约定“租金逾期需补回减免租金”,则优惠会被取消,司机需补款。 -
无“人证”期间运营网约车,责任谁担?
答:司机自行承担(可能被平台限制、被交管部门处罚),与租赁公司无关。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971民初3039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东莞市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东城段84号2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7F78273T。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东莞市金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瑞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金凯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所有资金共计28000元其包括押金10000元租金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被告下属或合作单位,了解从事网约车行业的具体事项与条件要求时.被告说只需C1驾驶证且满三年驾龄以上,无一次性扣12分记录,无犯罪史即可从事网约车行业,需购买或者租赁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证的车辆,如向被告公司租赁具有运营条件的车辆,则原告交500元订金,在合同签订时交齐10000元作为押金,租期为6个月,租金按每月4500元-个月计算,第一个月免15天租金,租金的交付方式,由被告为原告创造能在被告提供的网络车平台,正常接单运营的条件下创造收益,所得收益由平台扣入被告公司账户.扣除租金后所剩下的收益为原告当月的收益,如原告当月所得收益不及当月所扣租金则由原告的银行账户转入被告所指定的平台进行扣除,如不能及时转入则视原告违约。2022年12月7日起,被告提供的平台不能正常运行,理由是原告不具备运行条件,没有考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曾要求被告恢复运营,被告称不能决定政府考试日期为由,要求原告可在其他的网约车平台运营,一直到2023年4月9日被告以原告拖欠一个月租金为由强行把车开走并以不合理的条件扣下原告的全部押金。1.原告不具备从事网约车行业条件下,被告以诱骗形式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以便从原告身上谋取利益。2.原告明知被告不具备行业条件下签订合同是无法履行合同上的各项事宜,被告好以原告违约的理由吞没所交得押金。3.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未持有合同。综上所述,被告有隐瞒诱导欺骗行为,此行为已构成诈骗,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原告追回所有损失,包括押金10000元,租金18000元。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在涉案合同签订时已告知原告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的相关条件,并为原告提供了符合从事网约车运营条件的车辆,原告亦在租赁期间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简称“人证”)并正常使用了租赁车辆,被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当然有权要求原告按约支付租金,且原告在被告催要租金时也承诺会支付,现在又起诉要求被告退回租金,毫无诚信可言。1.根据涉案合同第5.1条、5.2条,被告应提供符合上路行驶基本条件的车辆,如车辆用于网约车运营,则被告提供满足网约车运营条件的车辆,即被告的合同义务是对车辆的性能和资质负责,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第1页至第3页,涉案车辆行驶证上的用途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具备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故涉案车辆符合从事网约车运营的条件。根据合同第6.1条、6.2条、6.4条,原告保证其具有与车辆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资质条件,若因原告无法申请行政许可资质需要解除协议的,参照第10.1条承担违约责任,即原告如进行网约车运营,应对申请并取得人证负责。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不仅需要网约车车辆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同时需要考取人证,并随车携带两证备查,原告在未取得人证前运营网约车是违法违规行为,还会连累被告遭受行政处罚,网约车运营平台当然会对原告采取限制措施,而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考核工作是由东莞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身就不属于被告能决定的事项,原告在起诉状中对被告的指责是莫须有的。2.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4日就开始颁布《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案涉合同签订时,原告作为车辆的实际承租人及欲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员,应知晓相关从业资质的规范,且根据最新的《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东交[2020]204号)第二十条即关于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的相关条件与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被告告知其从事网约车的条件一致,原告也在租赁车辆后报考并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述事实足以说明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有权向原告收取租金。3.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第29页、第30页、第33页,被告在向原告催缴租金时,原告一直承诺会支付,且被告证据第13页和第15页对比两张验车单中行驶里程,车辆出库时的里程时21km,车辆收回时的里程是45996km,说明租赁期间原告有正常使用车辆,原告在未能取得人证前无法运营的损失是原告自身资质导致,应自行承担,在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且无过错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回租金。二、原告拖欠租金、维修费超过5000元,被告有权依合同第10.1.11条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原告缴纳的押金在抵扣合同解除时原告应付费用后尚拖欠被告2610元,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回押金。1.截止至被告收车之日即2023年4月8日,原告拖欠租金7950元(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4月8日的租金5700元,因原告拖欠租金须补交首期减免的租金2250元,合计7950元),拖欠车辆维修费3700元,原告拖欠的费用已超过5000元,被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2.因原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告还应按照合同第10.1条的约定支付剩余租金内租金20%的违约金,即剩余租期22天,违约金为660元(4500元/302220%)。3.合同解除后,原告未将被告的车辆行驶证归还,依照合同第6.9条“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当日内归还车辆、备件及相关证件。若还车时车辆损坏需要维修,或车辆证件、工具遗失的,乙方需赔偿甲方维修费用、证件补办费用。”,被告有权就补办车辆行驶证向原告收取300元赔偿费。综上,合同解除后,原告应付被告的费用总额为12610元,抵扣原告已缴纳的押金10000元后,原告尚欠被告2610元,被告无须向原告返还押金。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7日,埃安牌汽车(车架号×××9361,发动机号×××HG)转移登记至东莞市金某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SDQ××**。车辆行驶证载明该车使用类型为预约出租客运。被告提交编号为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45525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明该车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发证日期为2022年10月11日,有效期至2030年9月7日。
2022年10月31日,被告金凯瑞公司作为甲方出租人,原告王某某作为乙方承租人,案外人小桔有车平台作为平台方,线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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