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2026-04-16

南宁擅自转租后锁门解约?法院判:合法解除要这样做

一、案件回顾:租金纠纷引发的"锁门大战"

2018年3月,桂龙公司(转租方)与刘洋(承租方)签订《转租合同》:

  • 租赁标的:170㎡房屋(含门面、二楼、三楼)
  • 租期:2年(2018.4.1-2020.3.31),租金第一年4000元/月,第二年4500元/月
  • 押金:12000元(相当于3个月租金)
  • 违约责任:逾期交租每日按10%收滞纳金,违约方需承担责任

纠纷爆发点

  1. 电费争议:桂龙公司向刘洋收取3970元电费,但实际总电费仅1647.26元(含桂龙自用电、水果摊用电),刘洋要求退还多收部分遭拒;
  2. 租金拖欠:刘洋因此停付2018年9月租金(4000元);
  3. 强行锁门:桂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用铁链锁住门面,导致刘洋无法经营,被迫搬离;
  4. 解除通知:桂龙公司多次发《解除合同通知》,但刘洋拒收或未收到;
  5. 诉讼请求:桂龙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2019年2月解除、刘洋支付租金41500元+滞纳金60000元、恢复原状并返还房屋。

二、法院核心认定:这些细节决定案件走向

1. 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被告刘洋辩称"桂龙公司未经原房东同意转租,合同无效"——法院驳回
原房东与桂龙公司的《仓储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桂龙)可将剩余部分转租",因此转租合法有效。

2. 合同解除时间怎么定?

桂龙公司主张"2019年2月通知解除"——法院不认可
2018年10月桂龙公司"锁门"的行为,已导致刘洋无法使用房屋,合同实际解除时间为2018年10月上旬(属于"当事人一方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租金和滞纳金该给吗?

  • 租金:刘洋仅拖欠2018年9月租金4000元(10月后已被锁门无法使用);
  • 滞纳金:合同约定"每日10%滞纳金"(年化3650%),远超过损失的30%,属于"过分高于损失",法院调整为按租金30%计算违约金(1200元)
  • 押金抵扣:刘洋已交12000元押金,可直接抵扣租金+违约金(5200元),无需额外支付。

4. 恢复原状、返还房屋的请求为何被驳回?

  • 桂龙公司无法证明刘洋"改变房屋原状";
  • 锁门后桂龙公司已实际管控房屋,刘洋不存在"占有房屋拒不返还"的情况。

三、当事人最关心的5个痛点问题(附法律提示)

1. 租客拖欠租金,房东能直接锁门吗?

不能!
锁门属于"以行为终止合同",若租客拖欠租金但押金足以抵扣(如本案12000元押金可抵3个月租金),房东锁门反而构成违约
👉 正确做法:发书面催告(留证据),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支付,再通过诉讼解除合同。

2. 滞纳金(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

合同约定"每日10%滞纳金"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法院会按"实际损失的30%以内"调整(通常参考LPR或租金标准)。
👉 建议:违约金约定不超过月租金的20%-30%,避免被法院调低。

3. 转租需要原房东同意吗?

看原合同约定!
若原合同明确"允许转租"(如本案),则无需额外同意;若原合同禁止转租,擅自转租可能导致转租合同无效。
👉 租客转租前:务必查看原合同的转租条款,或书面征得原房东同意。

4. 解除合同的通知怎么送才有效?

  • 优先用书面快递(写明"解除合同通知",保留快递单和签收记录);
  • 若对方拒收,可通过微信/短信+公证的方式送达(需证明对方已读);
  • 本案中桂龙公司的通知因"拒收/未送达",法院未采纳其主张的解除时间。

5. 押金能直接抵扣租金吗?

可以,但需符合合同约定
若合同明确"押金用于抵扣拖欠租金/违约金",则房东可直接扣除;若未约定,需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确认。

四、一句话问答

  1. 租客拖欠租金,房东能直接换锁吗?
    👉 不能,锁门属于违约行为,可能需赔偿租客损失。

  2. 转租合同没写允许转租,合同有效吗?
    👉 若原房东追认则有效,否则原房东可解除与转租方的合同。

  3. 违约金约定"每日5%"合法吗?
    👉 不合法,法院会按实际损失的30%以内调整。

  4. 解除合同必须发书面通知吗?
    👉 建议书面通知(留证据),口头通知难以举证。

  5. 押金超过3个月租金,能要求房东退还超额部分吗?
    👉 可以,我国法律虽未明确限制押金金额,但过高押金可协商或诉讼要求调整。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225民初1149号
原告:广西融水桂龙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宗良,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刘洋,女,1999年12月16日出生,侗族,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华忠,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融水桂龙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龙公司)与被告刘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27日本院作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宗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华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洋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转租合同》已于2019年2月16日解除并停止转租。2、判令被告立即将上述《转租合同》第一条中被告租赁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41500元(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以每个月房屋租金4000元,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以每个月房屋租金4500元,计至2019年6月20日,此后仍按每个4500元计至被告将上述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之日止),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每天逾期未交租金10%的滞纳金,合计340000元,但原告只请求被告支付60000元违约滞约金。4、判令被告原交给原告的租金押金12000元作为被告应向原告交纳房租或滞纳金予以抵减。5、判令被告缴交水电费240元。以上第3至第5项合计:10174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转租合同书》约定将原告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门面约24平方、二楼三间约110平方、三楼一间约24平方加阳台12平方,总计约170平方平方米转租给乙方作商业经营场所使用,租赁期限为二年,即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其中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21日止为每个月房屋租金4000元,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为每个月房屋租金4500元。乙方签订合同之日交清当月租金,以后必须在当月的29日或30日前交清下一个月的房屋门面租金。并于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12000元作为租房押金。此外,双方还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乙方如未按时向甲方缴清应交租金,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缴纳10%的违约滞纳金。乙方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并向被告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房屋给被告使用,以及提供了相关证件给被告办理了营业执照,但被告却未能依约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被告从2018年9月份至今,一直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至2019年6月20日已拖欠了10个月的房屋租金41500元、以及未交水电费240元。被告的行为己经构成了严重违约。鉴于被告严重违约并已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原告多次打电话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前来协商解决,但被告却置之不理。鉴于此,原告遂于2018年12月12日向被告发出了《关于解除转租合同的通知》,要求被告方于2018年12月20日前来解除上述《转租合同》,该通知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给被告,但被告拒绝签收。2019年1月6日原告再次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关于解除转租合同的通知》和一份房租催款《通知》送达被告,2019年2月16日又通过微信和邮政特快专递发出了《关于停止转租门面通知》,被告签收后既末对屋告解除合同或停止转租的通知提出异议,也未前来协商缴交房屋租金等,且至今仍未将其所租赁的房屋交还原告。综上,原告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签订了《转租合同》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但被告从2018年9月份至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租会,己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洋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原告承租广西储备物资管理局四七九处(下称四七九)的房屋后,未经四七九处同意擅自转租给被告,属无权出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所签订的《转租合同书》无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按照《转租合同书》的约定支付租金。转租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无效,转租合同关于租金数额的约定同样无效,被告实际使用房屋期间,可以参照原告向四七九处缴纳租金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2018年4月至8月,被告已经按每月4000元向原告支付租金,并交纳有押金12000元,超出原告向四七九处支付的部分,原告应予退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0月以后的房屋占用费(租金),没有事实根据。2018年9月,双方因原告多收被告水电费起争议,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多收的电费,原告拒绝,被告为此停付租金;2018年10月上旬,原告强行锁门,以实际行为终止了转租合同,被告无法使用房屋,故无需支付房屋占用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转租合同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转租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属无效合同,转租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同样无效。假设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有效,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原告未经四七九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被告,导致转租合同无效,原告有过错;2018年2月1日至6月1日期间,原告向电业公司缴纳的电费是2128.77元,包括原告药房自用电、被告用电和原告药房门前水果摊用电在内,然而原告向被告收取2018年3月21日至5月26日期间的电费竟然收了3900元,除了强行要被告为原告和水果摊用电买单以外,还骗取了被告1770元,原告有过错;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多收的电费时,原告不但不退,反而强行锁门,致使被告无法使用房屋,无法开展业务,造成了被告巨大损失,原告有过错。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桂龙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9年1月19日被告的母亲打开门面拿取物品和图片(7张),证明被告母亲于2019年1月19日进门面拿取营业执照。2、2019年1月19日陈爱华、吴卯菊的证明,证明被告的母亲于2019年1月18日进店取走证件。刘洋对上述证据1提出被告的母亲确于2019年2月发现原告将门面的铁链锁解除以后,到过门面去拿营业执照;对证据2提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才能作为证据来采纳。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2证明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刘洋提供的证据:照片一张,证明原告因租金和水电费纠纷于2018年10月上旬将被告使用的门面用铁链上锁,以实际行为终止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转租合同。桂龙公司认为该证据是假的,不是原告上锁的。本院认为,刘洋提供的上述证据与证人王某、兰某、滚志行的证人证言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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