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2026-04-16

南宁征收补偿协议权利让渡条款效力认定的关键要点解析

一、核心案例引入:田某与村委会的“停车场租赁纠纷”

2024年12月,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村村委会发布公告,将村内“秦某乙东侧闲置空地”对外出租,公告仅限制“不得建筑房屋、违法违规”,未明确用途。村民田某以7200元/年中标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却被单方限定“只能用于停车场”,且周边已存在大量免费公共车位。田某认为“重大误解”诉请撤销合同,村委会反诉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及5万元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有效但解除,村委会返还5.2万元(扣除10个月租金),田某支付7200元违约金。

二、征收补偿协议中“权利让渡条款”的核心争议点

本案虽为租赁纠纷,但涉及的**“用途限制”“格式条款提示义务”“显失公平认定”** 等问题,与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征收人权利让渡”(如放弃产权调换、接受货币补偿)的效力认定高度同源。以下结合案例拆解当事人最关注的痛点:

痛点1:“公告/要约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案例细节:村委会公告仅提“闲置空地出租,不得建房”,但合同突然限定“只能做停车场”。田某主张“若早知用途,绝不会投标”,认为构成重大误解。
法律解析

  • 招投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最终权利义务以书面合同为准,但核心条款(如用途、价款)的实质性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
  • 法院认为: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合同条款负有“审慎审查义务”,签字即视为认可,故不构成“重大误解”。但因“周边免费车位多,停车场无收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判决解除。
    征收补偿启示:若征收公告中“产权调换面积”“补偿标准”与最终协议不一致,需警惕“格式条款陷阱”——务必要求征收方对变更条款进行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

痛点2:“格式条款未提示”是否导致条款无效?

案例细节:合同中“只能用于停车场”“违约罚5万”等条款,村委会未以加粗、划线等方式提示,田某主张“不知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提供方(如村委会、征收方)需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以显著方式提示,否则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案例结果:法院未直接认定条款无效,但因“违约金5万过高”,酌减为1年租金(7200元)。
征收补偿启示:征收协议中常见“放弃复议/诉讼权利”“逾期腾房罚则”等格式条款,若征收方未提示,可主张该条款无效——签字前务必圈出所有“不利条款”,要求征收方书面解释

痛点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能否解除协议?

案例细节:案涉地块周边有大量免费车位,田某若经营停车场,15年租金(10.8万)无法收回,合同目的(盈利)落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结果:法院虽认定合同有效,但因“继续履行将导致田某重大损失”,判决解除合同。
征收补偿启示:若征收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偏远、无法居住”“货币补偿低于市场价格”,可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需保留“周边房价评估报告”“房屋空置证明”等证据

痛点4:“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案例细节:合同约定“违约罚5万”,但田某仅支付5.8万,法院酌减为7200元(1年租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过高(超过损失的30%),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调整。
征收补偿启示:征收协议中“逾期交房违约金”“拒绝腾房违约金”常约定过高,若实际损失远低于约定金额,可申请法院酌减——需提供“租金损失证明”“搬迁费用票据”等实际损失证据

三、征收补偿协议“权利让渡条款”效力认定的3个关键原则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总结被征收人需掌握的核心规则:

  1. “书面约定优先”原则:公告、口头承诺不等于合同,最终以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为准——拒绝“先签字后补内容”,务必确认协议条款与协商一致
  2. “公平原则”底线:若权利让渡(如放弃产权调换)导致“显失公平”(补偿远低于市场价值),可诉请撤销——保留“周边类似房屋交易记录”“评估报告”等证据
  3. “格式条款提示义务”:征收方需对“限制被征收人权利”的条款(如“放弃复议权”)进行显著提示,否则条款无效——签字前用手机拍照留存协议原貌,证明未被提示

四、一句话问答(征收补偿相关)

  1. 征收公告中说“产权调换面积100㎡”,协议里变成80㎡,能撤销吗?
    答:若征收方未说明变更理由,可主张“重大误解”或“欺诈”,诉请撤销协议。
  2. 征收协议里“逾期腾房罚10万”,但实际损失只有2万,能要求减违约金吗?
    答:可以,需提供实际损失证据(如临时安置费票据),法院会酌减。
  3. 征收方让签“空白协议”,说“后续补内容”,能签吗?
    答:绝对不能,空白协议签字后风险完全由被征收人承担,可能导致补偿款大幅缩水。
  4. 协议约定“放弃所有复议、诉讼权利”,有效吗?
    答:无效,征收方未以显著方式提示该条款,且该条款剥夺被征收人法定救济权。
  5. 产权调换房屋迟迟不交付,能解除协议要货币补偿吗?
    答:若超过约定交付时间,导致“无法居住”,可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协议并赔偿损失。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内容: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冀0302民初284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田某,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园,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侯某,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田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田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园、周浩,被告(反诉原告)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8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2月27日,被告某乙发布公告,拟将本村内位于秦某乙东侧闲置空地(东起本宗大墙,西至秦某乙,北至一品刀削面,南至扬子农资经销处)对外出租,租期为15年。公告内容:此地块不允许建筑房屋和摆放活动房屋,不允许违法违规的行为。对土地使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要求。原告以为只要遵守公告内容不违法使用,也不建造房屋,在该空地内可以进行任意经营活动,故原告作为大道村村民,以每年租金7200元中标,并支付部分合同款项58000元。但在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被告却将土地使用用途限定为建设停车场及相关设施。因在对公告内容作通常理解的情况下,不能得出案涉空地的具体使用范围,既如果公告中明确写明案涉空地仅能建设停车场及相关设施使用,原告根本不会参与投标,亦不会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在发布公告时故意隐瞒了案涉土地用途,导致原告产生了错误认识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明知在本村不会有人租赁土地经营停车场,仍积极促成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故原告在签订案涉《租赁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撤销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某乙辩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一、案涉场地原本的用途即为停车场,本村村民全部知悉该情况,且答辩人于2024年9月6日即在村委公示板张贴过大道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中即公布了会议内容为: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发展农村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将南侧停车场,有人有意向租用场地安装充电桩,经讨论通过此项决议,并公示七天。本村村民皆以知悉案涉土地的用途为停车场,故答辩人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述于发布公告时故意隐瞒案涉土地用途,被答辩人也并不会产生错误认识;二、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明确载明土地范围、租用期限、金额及支付方式、使用土地用途(乙方只能用于停车场使用,可以建设停车场相关设施,如国家允许情况下,可放置临时收费亭2个,但每个收费亭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只用于收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视为违约),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相关手续,不许建设房屋和摆放活动房屋或者摆放集装箱房屋、摆放活动餐车、不许摆地摊、私自改变使用用途,如有建设房屋和摆放活动房屋或者摆放集装箱房屋、摆放活动餐车、摆地摊,视为违约,自动终止合同,剩余租金不退,另付违约金50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有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相应责任,并将《租赁合同》交予农经办备案。被答辩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确知悉《租赁合同》相应条款,并且完全出于自愿签订,又于签订《租赁合同》后向答辩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给付了租金58000元,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交付,被答辩人使用案涉场地。现因被答辩人原因无故拒绝履行剩余的付款义务,公然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付答辩人违约金。综上,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支持答辩人的反诉请求。
反诉原告某乙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给付反诉原告剩余租金50000元;2.如若反诉被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无故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金50000元;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于2024年12月25日发布公告,拟将本村内位于秦公路东侧闲置空地(东起本宗大墙,西至秦某乙,北至一品刀削面,南至扬子农资经销处)对外出租,租期为15年。公告内容:此地块不允许建筑房屋和摆放活动房屋,不允许违法违规的行为,如需办理任何手续由承包方自行到镇政府各部门办理,出租方概不负责,承包费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付15年租金。后反诉被告作为大道村村民,以每年租金7200元中标。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土地范围:东起本宗大墙墙西,西至某甲行横道以东,北至一品刀削面(商品房南墙),南至扬子农资经销处(商品房北墙),租用期限为15年,金额为每年7200元,支付方式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给付15年的租金,土地使用土地用途为乙方只能用于停车场使用,可以建设停车场相关设施,如果国家允许情况下,可放置临时收费亭2个,但每个收费亭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只用于收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视为违约,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相关手续,不许建设房屋和摆放活动房屋或者摆放集装箱房屋、摆放活动餐车,不许摆地摊,私自改变使用用途,如有建设房屋和摆放活动房屋或摆放集装箱房屋、摆放活动餐车、摆地摊,视为违约,自动终止合同,剩余租金不退,另付违约金50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有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相应责任,并将租赁合同交予农经站备案。反诉被告于合同签订后仅支付了部分租金58000元,便无故拒绝继续向反诉原告给付剩余租金50000元,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综上,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田某辩称,1、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反诉请求;2、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判令被答辩人返还答辩人已支付的租金5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一、合同订立存在重大误解,且被答辩人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构成欺诈。招标公告未明确用途限制,合同条款单方增设显失公平。被答辩人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公告》中,仅表述“闲置空地对外出租,不允许建筑房屋和摆放活动房屋,不允许违法违规的行为”,未提及其他任何用途限制。答辩人基于对公告内容的信赖参与投标,并以7200元/年的价格中标。然而,签订合同时被答辩人单方添加“只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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