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2026-04-24

天津网购格式条款无效纠纷:“免除经营者责任”条款效力认定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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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案情回顾:二手手机“7天无理由退货”争议

2019年3月,沈阳消费者徐明在淘宝平台向杭州意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象公司”)购买21台二手苹果、小米手机,总计支付9723元。收货后,徐明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未履行三包承诺”为由申请退货,却被意象公司以“商品页面明确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拒绝。

徐明不服,将意象公司诉至法院,主张:

  1. 意象公司“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格式条款属“免除自身责任”,应认定无效;
  2. 商家提供的“咕吗手机质检中心”检测报告不合法,存在欺诈;
  3. 二手商品虽有瑕疵,但商家未全面披露,且未履行“店铺三包”承诺。

一审法院以“二手商品性质特殊,商家已明示不支持无理由退货,消费者购买视为认可”为由驳回原告诉求。徐明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法律效力

本案核心矛盾在于:商家预先设置的“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格式条款,是否因“免除自身责任”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为何未认定条款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

  1. 二手商品的特殊性:二手手机属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范畴(《消法》第25条例外情形),商家已在商品页面和质检报告中明确提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2. 消费者的“明知”与“认可”:徐明多次购买二手手机,对商家“展示非实物图+质检报告披露瑕疵”的模式知情,购买行为视为对条款的认可;
  3. 质量问题的举证不足:徐明主张的“质量瑕疵”未被认定为“性能故障”(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性能故障”指危及安全、丧失基本使用性能等情形),且质检报告已披露已知瑕疵。

三、消费者痛点解析:这些细节你必须注意!

痛点1:“格式条款”藏在哪?

  • 常见位置:商品详情页底部、支付页面弹窗、“用户协议”小字(需点击“同意”才能购买);
  • 隐蔽话术:“拍下即视为同意本条款”“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非质量问题不退换”。

痛点2:二手商品“无理由退货”的边界

  • 法定例外:《消法》第25条明确“鲜活易腐、定制类、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二手商品因“性质特殊”(如存在折旧、瑕疵难以恢复),若商家提前明示且消费者确认,可排除无理由退货;
  • 关键前提:商家必须“显著提示”(如加粗、标红),若条款藏在“不起眼的角落”,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痛点3:“质检报告”的合法性

  • 机构资质:需通过国家认证认监委(CNCA)官网查询检测机构是否具备“CMA”“CNAS”认证;
  • 报告关联性:报告需明确对应购买的商品(如标注商品SN码、IMEI码),否则无法证明与所购商品的关联。

痛点4:“三包承诺”的实际效力

  • “店铺三包”≠“法定三包”:法定三包针对全新商品,二手商品的“店铺三包”需看商家具体承诺(如“7天内性能故障可退”),但需满足“性能故障”的法定标准;
  • 举证责任:消费者需证明商品存在“性能故障”(如提供正规检测报告),而非主观认为的“瑕疵”。

四、律师提醒: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做?

  1. 留存证据:截图商品详情页(尤其是格式条款位置)、聊天记录、支付凭证、质检报告;
  2. 判断条款效力:若格式条款未“显著提示”、或“不合理免除商家责任”(如“无论何种原因概不退货”),可主张无效;
  3. 质量问题举证:针对二手商品,优先要求商家提供“带SN码的质检报告”,若自行检测,需选择有资质的机构;
  4. 维权途径: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向平台投诉(要求平台提供商家信息),或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最后提起诉讼。

五、一句话问答

  1. 二手商品一定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吗?
    → 不是,需商家“显著提示+消费者确认”,且商品性质确实不宜退货才有效。

  2. 商家说“最终解释权归我”,这个条款有效吗?
    → 无效,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

  3. 二手商品的“店铺三包”承诺,商家可以反悔吗?
    → 不能,若承诺明确(如“7天性能故障可退”),商家需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4. 网购时没看格式条款,拍下后能以“没看到”为由主张条款无效吗?
    → 若商家已“显著提示”(如弹窗、加粗),一般不支持;若条款藏在“默认同意”的小字里,可主张无效。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转发自律师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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