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预约合同虚假意思表示纠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要点
董志远律师
一、案件回顾:交了全款的商铺,为何成了别人的?
2023年6月,海某、买某夫妇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定购书》,以56万余元全款购买泽普县某项目商铺,并在开发商销售部完成付款(部分现金、部分转账至经纪公司账户)。然而,2023年11月,开发商却将该商铺另行出售给案外人,并于2024年3月(一审诉讼期间)完成备案登记。
海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商铺、办理产权;开发商则反诉称“定购书是经纪公司员工擅自签订,未收到房款,应撤销合同”。最终,法院认定定购书有效,但因商铺已被备案至案外人名下,无法交付,判决开发商与经纪公司共同支付违约金5.4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请求。
二、核心法律问题解析:预约合同的效力与撤销边界
1. 什么是“预约合同”?与正式买卖合同有何区别?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定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即约定未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只有当预约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全部主要内容(如房屋交付时间、产权办理、违约责任等),且出卖人已收受全款时,才能被认定为“正式买卖合同”。
而本案的《定购书》仅约定了房屋位置、单价、总价,未填写交付时间、产权办理等核心条款,因此只能认定为预约合同,不直接产生“交付房屋”的义务。
2. 开发商主张“定购书是经纪公司擅自签订,应撤销”,为何不成立?
开发商的撤销理由基于《民法典》中“欺诈、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但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关键在于:
- 代理行为的效力:开发商与经纪公司存在委托销售关系(即使是补签的协议),经纪公司以开发商名义签订定购书、收取房款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由开发商承担。
- 证据不足:开发商未能举证证明“定购书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如经纪公司伪造公章、超越代理权限等),仅以“未收到房款”为由主张撤销,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的法定要件。
3. 已付全款却拿不到房,购房者的损失谁来担?
虽然商铺无法交付,但购房者的损失并非“打水漂”:
- 违约责任:经纪公司出具的《违约责任书》明确约定“逾期交房按年租金5.4万元赔付”,法院据此判决开发商与经纪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因经纪公司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 后续救济:购房者可另行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本案中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故法院未处理)。
三、当事人关注的痛点关键词与风险提示
购房者必看:
- 付款对象:务必将房款直接打入开发商监管账户,而非经纪公司或个人账户(本案中房款打入经纪公司账户,导致开发商以“未收款”抗辩)。
- 合同条款:签订《定购书》时,需明确房屋交付时间、产权办理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因条款缺失被认定为“预约合同”。
- 备案查询:付款后立即通过当地住建部门官网查询房屋备案状态,防止“一房二卖”(本案中开发商在诉讼期间备案,虽违规但已产生物权效力)。
开发商/经纪公司必看:
- 代理权限:与经纪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时,需明确“禁止经纪公司收取房款”(本案中开发商与经纪公司的协议虽有此约定,但不得对抗善意购房者)。
- 信息同步:定期核对销售数据,避免经纪公司“暗箱操作”(本案中开发商对定购书签订不知情,暴露管理漏洞)。
- 诉讼诚信:诉讼期间不得恶意转移财产(本案中开发商在一审开庭后备案商铺,虽未被认定为“恶意”,但可能面临司法处罚)。
四、一句话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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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交了全款的《商品房定购书》,能直接要求开发商交房吗?
答:需看定购书是否具备正式买卖合同的全部核心条款,否则仅为预约合同,无法直接主张交房。 -
问:经纪公司擅自收取房款,开发商需要担责吗?
答:需要,经纪公司的代理行为后果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或承担违约责任。 -
问:开发商在诉讼期间将房屋备案给案外人,合法吗?
答:虽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备案时限,但已完成备案的房屋物权优先于未备案的预约合同,购房者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 -
问:预约合同被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答:需证明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且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