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买卖/2026-04-24
天津商铺层高缩水能解除合同吗?法定解除权认定要点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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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花百万买商铺,部分层高仅2.3米
2013年7月,宋某与赤峰建苑房地产公司签订《住宅认购协议书》,购买巴林·维多利时代城的一间商铺,合同明确约定商铺为框架结构,层高3.9米,总房款131万余元。宋某按约支付了50%房款(66万余元),2014年8月收房后,却发现商铺内有15.51㎡的区域实际净高仅2.3米(连住宅卧室的最低净高标准2.4米都未达到)。
宋某认为,商铺部分层高严重缩水,导致无法正常作为商业用途,于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利息。但一审法院以“合同已实际履行(宋某收房后出租)、不存在无效情形”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层高不符,能否触发“法定解除权”?
本案的关键在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不符合约定,是否属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
(一)宋某的主张:层高缩水导致“商铺功能丧失”
宋某认为:
- 合同明确约定层高3.9米,但实际部分区域净高仅2.3米(即使加上楼板厚度也远不足3.9米),违反合同核心条款;
- 商铺用途无法实现:根据《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卧室净高都要求≥2.4米,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净高更低会直接影响货架摆放、顾客进出,丧失商业价值;
- 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解除合同。
(二)法院的裁判逻辑:“部分不符”≠“根本违约”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理由有二:
- 合同目的已实现:商铺总面积74.67㎡,仅15.51㎡层高不足,占比约20%,“不足以导致作为商厅使用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实际使用证明功能可行:宋某收房后已将商铺出租给他人经营,说明商铺仍具备商业使用价值。
三、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细节”:这些问题你必须注意!
1. 合同约定要“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
- 关键词:层高/净高、结构类型、用途(商铺/住宅)、违约条款
本案中合同明确写“层高3.9米”是关键,但如果只写“符合国家标准”,维权时会陷入被动。建议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具体数值,并明确“若层高偏差超过X%,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收房”≠“认可房屋质量”,签字前务必验房
- 关键词:验房单、层高测量、书面异议
宋某收房后出租的行为,被法院视为“认可房屋状况”。提醒:收房时必须现场测量层高(用激光测距仪等工具),若发现不符,立即在《验房单》上书面标注异议,避免被认定为“默认接受”。
3. 法定解除权的核心:“根本违约”≠“一般违约”
- 关键词:合同目的、影响范围、实际使用
法院判断是否解除合同,核心看“违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如果只是局部瑕疵(如本案20%面积层高不足),且不影响整体使用,通常不支持解除;但若整体层高不达标(如整间商铺都只有2.3米),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4.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的选择:别因小失大
- 关键词:违约赔偿、租金损失、另行起诉
本案中宋某主张“解除合同”未获支持,但法院提示“层高不足造成的租金损失可另行通过违约之诉解决”。若瑕疵不影响核心使用,优先主张违约金赔偿更实际;若确实无法使用,再考虑解除合同。
四、一句话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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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铺时合同约定层高3.9米,实际部分区域只有2.3米,能直接解除合同吗?
→ 不一定,需看层高不足的面积占比是否影响“商铺使用的核心目的”,若仅局部不符且已实际出租,法院可能不支持解除。 -
收房时没验层高,后来发现问题还能维权吗?
→ 可以,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层高确实不符(如第三方测量报告),且收房时未书面确认“无异议”。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结构与约定不符(如约定框架结构实际是砖混),能解除合同吗?
→ 若结构差异导致房屋安全或使用功能严重受损,可主张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
层高“缩水”但已经出租了,还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 出租行为可能被法院视为“认可房屋使用价值”,解除难度会增大,建议优先主张违约赔偿。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