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村基层人员套取征地补偿款:职务侵占罪案发场景解析

朱宁律师
一、引言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基层组织人员(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等)往往掌握着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权力。近年来,这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名目、私分结余款项等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类行为不仅侵犯了集体财产所有权,更严重破坏了农村基层治理秩序,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高发领域。
本文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1912号刑事判决书为蓝本,深入剖析村基层组织人员套取征地补偿款的典型犯罪模式,提炼案发场景,并针对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问题(如“是否构成犯罪”“数额标准”“自首认定”“主观故意”等)提供专业解读。
二、以案说法:村书记、村主任私分填土结余款被判职务侵占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龙焕星,原任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小塘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欧阳烈平,原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2013年至2014年,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在小塘村的征地工作完成。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通过江高镇政府向小塘村经济联合社支付了填土费用890万余元。按约定,该款项应专款专用,用于土地回填平整。填土工程结束后,账户剩余535575元。
龙焕星、欧阳烈平伙同其他村两委干部及财会人员,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将这笔剩余款项以“征地工作奖励”名义私分。其中,龙焕星、欧阳烈平各分得61320元,其余10名人员分得1.5万元至5.5万元不等。该款项的发放既无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也无镇政府明确批准。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涉案土地系以租赁方式给企业使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期收取租金,不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构成要件。
- 构成职务侵占罪:龙焕星、欧阳烈平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物(填土工程剩余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各分得6132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均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发还村经济联合社。
(三)裁判逻辑深度解析
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二:
争议一: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合法奖金”还是“职务侵占”?
- 尽管镇政府领导曾口头同意对征地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但该批示明确针对的是“征地工作经费”,而非“填土工程剩余款”。涉案53万余元系填土款结余,必须专款专用。
- 发放范围与最初请示中列明的参与征地工作人员不完全吻合,且会计、出纳等非直接参与征地的人员也分得了款项。
- 该笔款项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属于“两委”私下决定。
争议二:数额认定——61320元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贪污罪标准2倍)。龙焕星、欧阳烈平各分得61320元,已超过6万元门槛,构成犯罪。
三、村基层组织人员套取征地补偿款的高发场景汇总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征地补偿款环节实施职务侵占的常见场景包括:
场景一:虚构填土工程量,套取结余资金
以本案为代表:征地补偿款中包含了填土、清表等专项费用。工程完成后,实际花费低于拨付金额,村干部将结余款项以“奖金”“协调费”“工作补贴”等名义私分。关键细节: 未实际用于工程、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镇政府未明确批准。
场景二:虚列支出,将补偿款转入个人账户
有些村干部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材料采购、虚报劳务费用等方式,将征地补偿款套出后据为己有。痛点关键词: 虚假合同、虚假发票、资金回流、关联方账户。
场景三:截留分配款,将本应发放给村民的补偿款私自留存
例如,个别村干部在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时,采用“阴阳分配表”或“多报少发”手段,将差额部分截留。痛点关键词: 村民不知情、分配表签字造假、打卡代领。
场景四:虚构被征地人身份或面积,骗取补偿款
常见于“一户多宅”“重复申报”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村干部利用信息优势,将不属于本人的土地登记在自己或亲属名下。痛点关键词: 虚报面积、冒名顶替、权属造假。
场景五:以“工作经费”“包干费”名义直接私分
部分村干部认为“征地成本已包含工作经费”,未经批准将剩余资金直接当作个人奖励。痛点关键词: 镇领导口头同意、无书面文件、认为“惯例允许”。
场景六:利用财务监管漏洞,将补偿款转入不受监管的账户
本案中,款项从镇监管的“经济联合社账户”转入不受镇直接监管的“经济发展公司账户”,再以奖励名义发放。痛点关键词: 账户切换、规避监管、财务混同。
四、该类案件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关键词解析
| 痛点关键词 | 解析 | |------------|------| | 专款专用原则 | 征地补偿款(含填土费、青苗补偿等)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即使结余,也属于集体资产,不得私分。 | | 村民自治程序 | 处分集体资产(如发放奖金)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仅由“两委”会议决定,程序违法。 | | 镇政府批示效力 | 镇领导的口头同意或批示,只能针对合法用途(如工作经费)。如果批示未明确同意动用征地款,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 | “合理奖励”与犯罪界限 | 合法奖励需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合理的资金来源、公开透明的程序。来源为“挪用的专款”即构成犯罪。 | | 数额较大标准 |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为6万元以上(贪污罪2倍),“数额巨大”为100万元以上。本案6万多元已入刑。 | | 自首认定 | 在本案中,被告人系被纪委调查后才供述,或在被羁押后才如实交代,不构成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才可认定。 | | 共同犯罪责任 | 集体决策不能免除个人责任。参与决策并实际分钱的所有成员,均可能被追究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责任。 | | 退赃退赔对量刑的影响 | 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无法否定犯罪成立。本案中部分人员退款后仍被判刑。 |
五、一句话问答
问:村书记未经村民代表同意,将征地补偿结余款分给村干部,是否构成犯罪? 答:构成职务侵占罪。即使经过“两委”会议决定,只要专款被改变用途私分,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6万元以上),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问:镇政府领导口头同意发放奖金,村干部就能免责吗? 答:不能。镇政府领导的批示必须具体明确,且不能违反专项资金用途。若批示未明确同意动用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合法依据。
问:分得的金额只有1万元,是否构罪? 答: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个人分得不满6万元,一般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可能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被追责。
问:项目结束后结余的填土款、协调费,村干部可以自己分掉吗? 答:不可以。结余款属于集体资产,必须用于村集体公益或按原用途处理。任何未经法定程序的私分均属违法,情节严重即涉刑。
问:村干部主动退款,还会被判刑吗? 答:退款是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但犯罪已经既遂。如果检察院已提起公诉,法院仍会依法作出有罪判决,量刑时可适当减轻。
问:本案为什么不定贪污罪,而定职务侵占罪? 答:因为涉案资金属于“村集体财产”(经济联合社账户),并非“国家财政资金”。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侵吞国有资金,才可能构成贪污罪。本案填土款系学院支付给村集体的工程费用,性质为集体财产。
六、律师寄语
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征地拆迁中既有责任也有风险。一条关键的红线是:绝不能将本属于集体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通过“奖励”“协调费”等名目据为己有。 哪怕是大家“一致同意”,哪怕是“惯例如此”,只要资金来源违法、程序违法、用途违法,就可能身陷囹圄。本案中,两位村主要领导均被判处一年五个月实刑,对所有基层干部都是一记警钟。
记住:合法奖励可以发,但必须来源正当、程序公开、符合政策;专款必须专用,结余必须依规处置,绝不私分。
朱宁
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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