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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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科技企业,近期准备与某高校合作开发一款人工智能算法。在合作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应该如何约定才能既保护我方利益,又符合法律规定?
朱宁律师:在技术合作开发中,知识产权归属是核心条款之一。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及《专利法》相关规定,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首先应遵循当事人约定。结合贵司与高校的合作场景,建议从以下方面设计条款:1. **明确权属划分**:若算法开发以贵司提供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为主,高校提供技术人员,可约定专利权、著作权归贵司所有,高校享有免费使用权;若双方贡献相当,可约定共有,但需明确行使规则(如一方转让需经另一方同意,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受让权)。2. **职务成果界定**:需明确高校科研人员在合作期间完成的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避免后续权属争议。3. **保密与后续开发**:约定后续改进技术的归属(如一方单独改进归该方,共同改进归双方),同时明确保密义务,防止核心技术泄露。4. **登记与维权**:明确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的责任主体及费用承担,约定侵权维权时的协作机制。建议结合合作具体情况细化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导致风险。
朱律师您好,我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对方应在今年3月15日前交付100吨钢材,但至今对方仅交付了30吨,且明确表示剩余货物无法按期交付。我们多次沟通无果,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请问我们可以主张哪些权利?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供应商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您公司可主张以下权利:1. 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导致的生产停滞损失、重新采购的差价损失等;2. 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可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实际损失(需注意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可申请法院调整)。关于证据准备,建议您收集以下材料:1. 采购合同及附件(明确交货时间、数量、违约责任等条款);2. 对方已交付30吨货物的签收凭证;3. 双方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函件等,证明对方确认无法按期交付);4. 您公司因违约遭受损失的证据,如生产计划调整文件、重新采购合同、差价支付凭证、停工损失计算依据等。后续若提起诉讼,需注意诉讼时效为三年,建议尽快固定证据并采取法律行动,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债权实现。
朱律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科技企业,最近计划与一家海外供应商签订技术许可协议。但对方要求我们在协议中承诺,未来如果其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我们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条款是否合理?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保护自身权益?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技术许可协议中侵权责任条款问题,这涉及到知识产权许可领域的核心风险分配规则。首先需要明确,技术许可协议中侵权责任的承担通常遵循“谁侵权、谁担责”的基本原则,但实践中许可方往往会通过格式条款将责任转移给被许可方。从法律层面看,对方要求您方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的条款属于典型的“责任转嫁”条款,其合理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1. **法律依据与风险本质**: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许可方作为技术的提供方,对其许可的技术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保证所许可的技术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若因许可方提供的技术本身存在侵权问题导致第三方索赔,理应由许可方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转嫁给被许可方。对方要求您方承担全部责任,实际上是免除了自身的法定担保义务,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97条)。 2. **条款合理性判断**:需区分侵权类型。如果是因被许可方在使用技术过程中超出许可范围(如擅自修改技术、扩大使用领域)导致的侵权,被许可方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是技术本身固有的侵权风险(如许可方未获得完整权利、技术存在专利冲突等),则责任应由许可方承担。对方的条款未区分上述情况,要求您方承担“全部”责任,显然加重了您方的义务,不符合公平原则。 3. **应对策略建议**: - **明确责任划分**:建议在协议中增加“侵权责任区分条款”,约定因技术本身权利瑕疵导致的侵权,由许可方承担全部责任;因被许可方不当使用导致的侵权,由被许可方承担责任。 - **要求许可方提供权利证明**:要求对方提供技术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如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等),并承诺对技术的合法性负责,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 **加入 indemnification( indemnity)条款**:约定若因许可方技术侵权导致您方遭受损失(包括赔偿款、律师费等),许可方应全额赔偿。 - **限制赔偿上限**:若对方坚持要求您方承担部分责任,可协商设定赔偿上限,避免无限责任风险。 4. **风险防范补充**:建议在签约前对该技术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核实其权利状态及潜在侵权风险,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专利检索报告或法律意见书。此外,可考虑购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分散部分风险。 综上,对方的条款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您方有权通过协商修改条款,明确双方责任边界,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需要,可进一步提供协议文本,我将为您做具体条款的风险评估。
朱律师您好,我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创始人,最近我们公司研发了一款智能硬件产品,在申请专利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我们的产品结合了传感器技术和AI算法,能实时监测用户健康数据并给出个性化建议。但专利代理机构说我们的技术方案可能缺乏新颖性,因为之前有类似的健康监测设备。想请教您,我们这种情况下还有机会获得专利授权吗?需要从哪些方面调整技术方案来提高授权成功率?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结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及实务经验,分析如下: 1. **新颖性判断的核心逻辑**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您提到的“类似健康监测设备”若已公开(如专利文献、学术论文、产品销售等),则可能构成现有技术。但需注意: - **现有技术的范围**:需明确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您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如传感器类型、AI算法的具体实现方式、数据处理流程等)。若现有技术仅公开部分特征,而您的产品存在未被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则可能仍具有新颖性。 - **抵触申请的排除**:若现有技术是申请日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则不影响新颖性。 2. **提高授权成功率的关键调整方向** 若初步判断新颖性存在风险,可从以下角度优化技术方案: - **突出技术创新点**:聚焦现有技术未覆盖的“区别技术特征”,例如: - 传感器的组合方式(如多传感器协同工作的独特算法); - AI模型的训练方法或数据处理逻辑(如采用新的特征提取技术提升监测精度); - 硬件与软件的交互机制(如低功耗设计或实时响应的优化方案)。 - **强化技术效果**:明确技术方案带来的具体改进,如“相比现有技术,本产品的监测误差降低X%”“响应速度提升Y倍”等,通过效果数据支撑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补充实验数据**:若涉及算法或功能优化,可补充对比实验数据,证明技术方案的先进性,增强专利申请的说服力。 3. **操作建议** - **检索现有技术**: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的专利和非专利文献检索,明确现有技术的具体内容,避免盲目调整。 - **调整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中合理布局“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概括核心创新点,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具体实施方式,提高授权可能性。 - **考虑PCT国际申请**:若计划在多个国家布局专利,可通过PCT途径同时申请,争取更宽的保护范围。 总结来说,若能准确识别并突出技术方案的创新点,结合充分的效果数据和合理的权利要求布局,即使存在类似现有技术,仍有较大机会获得专利授权。建议您尽快提供技术方案细节,以便进一步分析具体策略。
朱律师,您好!我是一家小型电商公司的负责人,最近发现有竞争对手在他们的商品详情页和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我们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虚假信息,导致我们的订单量急剧下降,损失惨重。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您好!针对您描述的情况,对方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您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首先,建议您及时固定证据,比如对方发布虚假信息的网页截图、社交媒体帖子、订单量下降的相关数据等;其次,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对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再者,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证明对方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您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业诋毁行为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也可以按照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建议您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助您收集证据并制定具体的维权策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您公司的合法权益。
朱律师您好,我和朋友共同出资开了一家科技公司,现在因为经营理念不合,我想退出公司,但其他股东不同意我转让股权,也不愿意购买我的股份,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从股权退出机制的专业角度为您分析: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其他股东不同意您对外转让股权,根据该条第三款,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次,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约定。您可先查看公司章程是否对股东退出有特殊安排,例如是否约定了回购条款或其他退出路径。此外,若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您作为股东还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建议您先与其他股东进行充分沟通,若无法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或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之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朱律师您好,我是一家科技公司的HR,最近我们公司想从竞争对手那里挖一位核心技术人员,他目前还在原公司任职,并且和原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们录用他,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录用竞争对手核心技术人员的法律风险问题,结合劳动法律领域的专业经验,以下几点需要重点关注: 1. **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力**:首先需确认该技术人员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是否约定了合理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及经济补偿)。若协议有效,其在竞业限制期内(通常不超过2年)不得在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原公司可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追究贵公司的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1条)。 2. **商业秘密侵权风险**:即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若该技术人员在工作中使用或披露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技术方案、客户信息等),贵公司可能因“明知或应知”而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3. **录用流程的合规性**:建议在录用前要求其提供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离职证明),并书面承诺未携带原公司商业秘密、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有)。同时,避免在面试或工作中询问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防止被认定为“引诱侵权”。 4. **赔偿责任的防范**:若原公司起诉,贵公司可能面临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需评估该人员的“不可替代性”与潜在法律成本,必要时可通过协议约定其对原公司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原公司的外部主张。 总结来说,建议先对其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义务进行法律审查,再通过合规的录用流程降低风险,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制定防范方案。
朱律师您好,我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创始人,我们最近准备开发一款基于AI的在线教育平台,想了解一下在数据合规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特别是用户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环节。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AI在线教育平台数据合规问题,结合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及相关行业规范,重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核心风险点: 1. **用户数据收集的合法性基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收集用户数据需取得明确同意(尤其针对未成年人需监护人同意),或基于合同履行、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建议在用户注册时通过清晰、易懂的隐私政策告知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避免采用“一揽子授权”。 2. **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教育平台可能涉及未成年人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如人脸登录)、学习数据等敏感信息,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收集实现教育功能所必需的数据,并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权限控制等额外安全措施。 3. **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要求**:若平台使用境外服务器或向境外提供数据,需符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时,应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的安全评估,或采用标准合同、认证等合规路径。 4. **算法透明度与公平性**:AI推荐算法需避免歧视性结果,建议建立算法解释机制,向用户说明推荐逻辑;同时,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生成内容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避免违法信息生成。 5. **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需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泄露、篡改等事件时,应在72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受影响用户,避免扩大损害。 建议您在平台开发阶段引入合规审计,对数据全生命周期流程进行梳理,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要求,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安全评估。如果需要具体的合规方案设计或合同审查,我们团队可以提供进一步支持。
朱律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科技企业,近期发现竞争对手通过挖走我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成员,获取了我们正在研发的一款人工智能算法的源代码,导致我们的市场优势丧失。这种情况我们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吗?需要哪些证据?
您好,针对您描述的情况,竞争对手的行为可能涉及侵害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您公司的人工智能算法源代码若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要件,即构成商业秘密。 首先,需固定以下证据:1. 证明涉案算法源代码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据,如研发文档、保密制度文件、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等;2. 竞争对手获取源代码的途径证据,如核心团队成员的离职证明、劳动合同、其与竞争对手的任职关系证明,以及源代码在竞争对手产品中的实质性相似性对比分析;3. 损害后果证据,如市场份额下降、研发投入损失、竞争对手因使用该技术获得的收益等。 建议您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2.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 对核心技术进一步采取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等保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后续如需协助固定证据或提起诉讼,可随时联系我们团队。
我家小区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小区公共区域的空地划成停车位出租给外来车辆,收取的费用也没有公开用途。我们业主多次与物业沟通,他们都以‘管理需要’为由拒绝整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业主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您提出的物业擅自处分小区公共区域的问题,作为专注于物业管理与业主权益保护领域的律师,我从法律角度为您分析如下: 首先,小区公共区域(包括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在《民法典》第274条中有明确规定。物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将公共区域改为停车位并出租,已涉嫌侵害业主的共有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且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未履行上述程序,其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其次,业主可采取以下维权步骤:1. 要求物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收益去向,并将所得收益归入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分配;2. 若物业拒绝,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住建局物业科)投诉,要求行政部门责令物业整改;3. 必要时,可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现有物业,并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物业返还非法所得、恢复公共区域原状。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公司将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约定分配,法院通常会支持此类诉求。 建议您先联合其他业主形成书面意见,向物业正式提出整改要求,并保留沟通记录(如函件、聊天记录等),为后续维权收集证据。如需要进一步法律帮助,可联系专业律师协助组织业主大会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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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态度特别好,解答问题耐心,效率也高,不愧是成都的好律师。
成都的朱律师真的很靠谱,反应快效率高,有法律问题找他准没错。
朱律师处理问题效率高,成都这边的流程门清,没几天就帮我把事情捋顺了。
朱律师特别负责,回复消息快,办事效率高,成都的朋友有法律需求找他绝对不会错。
朱宁律师态度超好,解答问题很细致,成都这边的案子交给她放心。
朱律师特别靠谱,成都本地的法律问题问他,专业又贴心。
找朱宁律师咨询过一次,说话很实在,没有花里胡哨的,问题解释得明明白白,感觉很靠谱。
朱宁律师专业能力强,态度温和,办事效率快,成都的朋友可以找他。
朱律师在成都本地很靠谱,专业扎实,态度好,处理事情效率高。
朱律师不仅专业,人也很亲切,处理问题又快又好,必须给个大大的赞。

朱宁
刑事、经济犯罪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