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026-05-02

日照承揽人干活受伤谁担责?定作人指示过错要担责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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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在建设工程、加工承揽等领域,提供劳务者受伤后的责任归属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痛点。很多人误以为“谁雇佣、谁担责”,但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法律规则截然不同。本文通过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4)鲁1102民初8685号判决书,深度解析“承揽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归属”这一核心问题,揭示定作人指示过错承揽人自身过错对责任划分的直接影响。


一、案件核心事实:从“代加工”到“承揽合同”的认定

宋某伟与被告宋某合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宋某伟自带制沙设备,在被告提供的场地内进行制沙加工,按每吨7元结算报酬。宋某伟工作时不慎被传送带卷入受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后死亡。原告(宋某伟亲属)起诉三被告(申某俊、宋某合、宋某文)要求赔偿。

关键事实点:

  • 宋某伟租赁设备、自负盈亏、按完成吨数结算报酬——承揽合同特征
  • 宋某合、申某俊、宋某文三人签订《合作意向书》,构成个人合伙关系
  • 办厂手续不全,生产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定作人指示过错
  • 宋某伟操作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揽人自身过错

法院认定:

  • 法律关系:承揽合同(定作人:合伙体;承揽人:宋某伟)
  • 责任比例:定作人承担20%(连带责任),承揽人自担80%
  • 判赔:三被告连带赔偿91516.16元

二、法律分析:承揽关系中侵权责任的“三层逻辑”

1. 承揽 vs 雇佣:一字之差,责任天壤之别

| 对比维度 | 承揽关系 | 雇佣关系 | |---------|---------|---------| | 工作目的 | 交付工作成果 | 提供劳务本身 | | 工具设备 | 承揽人自备 | 雇主提供 | | 管理控制 | 独立完成,不受指挥 | 接受雇主指示与管理 | | 风险承担 | 承揽人自担风险 |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 | 责任原则 | 定作人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 | 雇主替代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 |

痛点关键词: 自备设备、自负盈亏、按件计酬、劳动支配权——这些是区分承揽与雇佣的核心细节。当事人往往因“口头约定”或“模糊协议”导致举证困难,法院会综合双方关系实质判断。

2. 定作人过错责任:指示、选任、定作的三重红线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定作人(合伙体)的过错体现在:

  • 指示过错:明知生产手续不完备、场地存在危险,仍指示宋某伟在此处制沙
  • 选任过失:未核实承揽人资质及安全能力(虽未明确强调,但属隐含考量)

实操警示: 定作人若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未排除明显危险源、未对高风险作业进行风险告知,极可能被认定为“指示过错”。尤其是“手续不全”状态下组织生产,属于重大过错。

3. 个人合伙的连带责任:一纸“退出声明”难免责

三被告虽签订《合作意向书》,但申某俊曾书写《股权退出声明》,要求退出合伙。法院未支持其免责,理由:

  • 声明仅申某俊单方书写,未得其他合伙人宋某合签字确认
  • 合伙财产、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
  • 宋某伟受伤时仍处于合伙经营期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债务不仅包含对外交易债务,还包括合伙事务执行中因侵权产生的赔偿债务。

痛点关键词: 合伙体认定、退伙效力、财产清算、连带责任例外。很多合伙人在无书面协议、无盈亏核算情况下“口头退伙”,一旦出事,仍被追偿。


三、赔偿范围的司法确认:定残后死亡不影响残疾赔偿金

本案另一亮点:宋某伟定残后死亡,法院仍全额支持残疾赔偿金588600元。判决理由:

  • 残疾赔偿金属于定型化财产损失,定残时即已确定
  • 不因受害人身体状况变化或权利主体消灭而变更或消灭
  • 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有权主张

赔偿项目明细(法院核定): | 项目 | 金额 | 说明 | |------|------|------| | 医疗费 | 22482.01元 | 凭票据认定 | | 护理费 | 7200元 | 60天×120元/天 | | 误工费 | 35848.77元 | 150天×按建筑行业年均工资87232元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850元 | 17天×50元/天 | | 交通费 | 500元 | 酌定 | | 残疾赔偿金 | 588600元 | 49050元/年×20年×60% | | 鉴定费 | 2100元 | 凭票据 | | 合计 | 657580.78元 | | | 定作人20%连带 | 131516.16元 | 扣除已付4万元,实赔91516.16元 |


四、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如何避免“干活受伤白受罪”?

对承揽人(提供劳务者):

  1.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方式、安全责任划分
  2. 投保意外险,自媒体设备或自雇人员,意外险是最低保障
  3. 现场拍照、录音,固定“定作人未提供安全环境”的证据
  4. 及时就医并保留票据,特别是外购药品、康复费用

对定作人(发包方/加工方):

  1. 审查承揽人资质,尤其高空、电力、机械等高风险作业
  2. 提供安全作业环境,消除明显安全隐患,配备防护用具
  3. 避免“指示过失”,不得要求承揽人在无安全保障条件下作业
  4. 规范合伙协议,明确退伙条件、债务承担机制,避免连带风险

五、相关问答(一句话版)

Q1: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A:主要看是否自备设备、自负盈亏、按成果计酬——承揽人自行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直接控制。

Q2:定作人在什么情况下要对承揽人受伤负责?
A: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存在过错时担责,如明知场地危险仍指示工作。

Q3:个人合伙中一人退出,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A:不能,除非已进行财产清算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退伙时公示。

Q4:承揽人死亡后,残疾赔偿金还能主张吗?
A:可以,残疾赔偿金在定残时已确定,属于财产损失,可由继承人主张。

Q5:本案中承揽人为何自担80%责任?
A:因其操作中疏忽大意,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王名成
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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