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合同解除中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规则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长、影响因素多,尤其是遇到不可抗力或类似工期延误事件时,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监理报酬如何结算,往往是争议焦点。本文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民终5644号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监理合同解除权的核心问题,帮助工程人厘清法律边界。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陕西某乙公司(建设单位)与深圳某公司(监理单位)于2011年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监理酬金单价10元/平方米,随后在2013年因建设项目需要补办招投标手续,双方又签订了备案合同(约定监理费798万元,单价约28.43元/平方米)。2019年5月,双方协商停止监理工作并签署《工程量确认书》。此后,双方因监理费结算产生争议,核心问题在于:应按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还是按备案合同计算报酬? 本案经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备案合同因“先定后招”无效,以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为准。
二、不可抗力与监理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分析
1. 不可抗力对监理合同履行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不可抗力包括:
- 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
- 政府行为(如规划调整、环保停工)
- 社会异常事件(如疫情、战争)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直接援引不可抗力,但工程长期超期(从2011年持续至2019年),实际已构成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监理单位在面对工期延误时,应及时发函主张合同解除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同意继续履行。
2. 监理合同解除权的分类与行使条件
| 解除类型 | 适用情形 | 法律后果 | |---------|---------|---------| | 约定解除 | 合同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如延期达到特定天数) | 按约定处理已履行部分 | | 法定解除 |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已提供服务的应结算报酬 | | 协商解除 | 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本案即此类型) | 按协议结算,未约定的按实际履行认定 |
痛点关键词:监理退场通知、解除函的送达、工程量确认书、解除后的善后工作(完成资料整理、配合竣工验收)。
3. 本案裁判规则:合同效力优先于合同名称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该招标程序明显是为了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而补办的形式意义上的招标,属于先定后招的串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应属无效合同。”
关键启示:
- 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实践中大量存在“阴阳合同”,法院将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
- 监理合同解除后,报酬结算依据是实际履行合同:本案按补充协议(10元/平方米)认定监理报酬,而非备案合同(28.43元/平方米)。
- 不可抗力或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附加工作报酬的计算方式:若合同未约定,应按市场计费规则或人员成本法确定,而非直接套用备案合同公式。
三、实务痛点与应对策略
1. 痛点一:合同约定与备案不一致的风险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往往因备案需要签订一份低价或高价合同,但实际执行另一份。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将结合以下因素认定:
- 合同签订时间顺序(本案补充协议在先,备案合同在后)
- 实际付款凭证(本案按10元/㎡申请付款)
- 施工过程中的文件(如工程量确认书、会议纪要)
律师建议:监理单位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明确“本协议效力优先于备案合同”,并在每次付款申请中注明适用的单价标准。
2. 痛点二:额外工作报酬的认定困难
本案中,额外工作(米秦路电缆隧道工程)因监理人员与原岗位重叠,法院未采纳鉴定机构“按增加人员计算”的方法,而是参考监理费率酌情认定14万元。
律师建议:
- 对于合同外增加的监理任务,务必单独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监理内容、期限、人员配置及取费标准。
- 保留独立考勤记录、工作日志、来往函件,以证明监理人员为额外工作付出了实质性劳动。
3. 痛点三:开具发票的义务是否属于法院管辖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深圳公司认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职权,法院无权判令。但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深圳公司应开具263万余元发票”的判项。
律师建议: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含税价”及“付款前提供发票”,可有效对抗对方付款义务。同时,建设单位可反诉要求开具发票,法院应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合同解除的操作步骤
- 立即固定证据:收集气象部门证明、政府停工令、往来函件、监理日志等。
- 发送解除函:明确援引合同条款或《民法典》第563条,说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办理交接。
- 评估已投入成本:包括已完成监理工作的面积/造价、附加工作天数、额外工作费用。
- 协商或申请鉴定:如对报酬无法达成一致,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按“人员综合费用法”或“合同约定费率”计算。
- 注意续建项目的监理责任:解除后若需要重新招标,原监理单位的资料移交义务应明确,避免被追责。
五、相关问答(一句话解答)
Q1:监理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建设方是否需要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A:仅需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约定单价结算,无需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润。
Q2: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A:以实际履行的、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为准,备案合同仅用于行政管理,不得对抗实际履行。
Q3: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人数配备人员,能否扣减监理费? A:可以,建设单位有权以“监理效能不足”为由酌情扣减,但需提供考勤记录、监理日志等证据。
Q4:额外工作的监理费如何计算? A:优先按补充协议约定;无约定的,可参照市场计费规则(按造价比例或人员成本法),但需证明监理人员确实提供了额外劳动。
Q5:建设方能否要求监理方先开发票再付款? A:可以,合同约定“含税价”时,开具发票是收款义务;即使未约定,法院也可能支持付款条件之一。
许建树律师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执业3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
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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