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抗辩/2026-06-01

六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经责令支付”要件缺失的实务抗辩1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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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汪永俊律师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实践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该罪成立的法定前置要件。这一要件往往成为辩护方攻击的重点——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责令程序,或责令方式存在瑕疵,可能直接导致罪名不成立。然而,洪某群案(【2024】皖1523刑初331号)的判决结果,清晰揭示了法院在认定该要件时的裁判逻辑。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详细解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要件的认定标准、常见抗辩场景及实务应对策略,帮助当事人与律师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边界。


一、案件复盘:责令支付程序如何被认定合法有效?

洪某群作为安徽某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接舒城九尊娱乐会所装修工程后,拖欠23名工人工资197,832元。2022年8月,工人向舒城县人社局报案。人社局多次电话联系洪某群,洪某群或拒接、或接听后不配合。同年9月2日,人社局在某冉公司住所地张贴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2022年9月5日前支付,公司逾期未付。次日,洪某群家属与合伙人全额支付工人工资。法院最终认定:洪某群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案中,辩护人曾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抗辩,核心理由正是“责令支付方式存在瑕疵”及“主体身份不符”。但法院为何驳回?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1. 责令程序启动的正当性:人社局接到工人报案后,多次电话联系洪某群,洪某群“或未接听电话,或接听后未按承诺配合调查”,该行为已符合“逃匿”特征——即通过消极躲避方式规避支付义务。
  2. 责令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因洪某群逃匿,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人社局选择在安徽某冉公司住所地张贴送达,并由当地劳动监察人员及街道工作人员见证。法院认定该送达方式合法有效,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的精神。
  3. 主体责任的穿透认定:洪某群虽辩称公司已破产、其非直接负责人,但法院查明其为“实际控制人”,并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认定其对单位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关键痛点提示: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常以“责令支付文书未送达本人”“人社局未通知到位”“公司已注销/破产”等为由抗辩。但法院更倾向于审查行政机关是否穷尽合理送达途径、是否履行了实质告知义务,而非纠结于形式上是否单一送达方式或是否本人签收。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要件的司法认定:五大核心场景与抗辩空间

基于洪某群案及同类判例,该要件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要素。以下逐一分析各场景下的常见抗辩路径及法院裁判倾向。

场景一:行政机关是否已启动“责令支付”程序?

认定标准:必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同级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作出正式支付要求,并送达当事人或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注册地。

常见抗辩

  • “人社局仅是口头通知,未出具书面文书”——法院不认口头通知,“责令支付”需具备书面形式。
  • “文书下达时公司已注销或实际控制人已变更”——需证明已接收通知或行政机关已穷尽合理方式。

痛点细节:行政机关的调查笔录、送达回执、录像记录、见证人名单等是核心证据。若辩护方能证明“文书未下达”或“下达对象错误”,则可切断前置要件。

场景二:送达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认定标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行政机关首选直接送达;直接送达不能的,可邮寄送达;邮寄无效或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包括在住所地张贴、在政府网站或报纸公告)。洪某群案即属于“张贴送达+见证人”的折中公告方式,被法院认可。

常见抗辩

  • “未依法邮寄送达,直接张贴违法”——法院会审查是否“穷尽合理方式”,如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走访无果后张贴。
  • “张贴地点非公司实际经营地”——需证据证明,若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应张贴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抗辩方主张“未在正确地点张贴”,需提供相反证据(如租赁合同、实际办公地址的照片)。

痛点细节:洪某群案中,人社局在“某冉公司住所地”张贴,而公司已破产、可能无人值守。但因为有“当地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以及街道工作人员见证”,法院认定见证过程可证明“已送达”。可见,见证人签字是补强送达效力的关键。

场景三:当事人是否构成“逃匿”?

认定标准:逃匿指以转移财产、失联、离家出走、改变联系方式等消极方式,拒不接受行政调查、拒不配合支付。洪某群“未接听电话”或“接听后未按时到人社局配合调查”,即属于典型的逃匿行为。

常见抗辩

  • “因疫情/交通/生病等客观原因未到场,非主观逃匿”——需提供证据(如住院记录、航班取消证明)。
  • “电话打通但未接,不构成逃匿”——法院通常认为“多次不接”或“接听后不配合”已足以推定逃匿。

痛点细节:行政机关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是“逃匿”认定的强证据。洪某群案中,人社局及公安机关留有数十次通话记录,且洪某群每次均“未按承诺到场”,最终被抓获。若辩护方能证明“当事人只是暂时不方便,并未跑路”,需提供其主动联系行政机关的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反证。

场景四: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是否合理?

认定标准:责令文书必须给予合理整改期限。洪某群案中,文书下达日为9月2日,要求9月5日前支付,期限3天,法院未提出异议。实践中,一般不少于3日,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至7-15日。

常见抗辩

  • “期限过短,客观上无法筹措足额工资”——法院考虑工资拖欠时间较长(本案逾期近8个月),且3天期限并不严苛,一般不作为抗辩事由。但若期限短于3日且当事人立即主张资金周转困难,可能影响证明力。

场景五:行为人是否因“逃匿”导致行政机关无法直接送达?

认定标准:若行为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必须直接送达;若行为人逃匿,行政机关才可使用公告送达。洪某群案的核心链条:逃匿→无法直接送达→张贴公告→见证→认定经责令支付

常见抗辩

  • “我没有逃匿,只是出差或暂时失联,人社局未联系到我就直接张贴,程序有误”——需证明“失联期间主动联系或具备联系条件”(如提供三日内主动拨打人社局电话的记录)。但实践中,若行为人长期失联(超过一周),法院通常采信行政机关的“穷尽合理方式”结论。

三、辩护要点与实务应对策略

基于上述分析,若当事人及律师试图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要件缺失为由进行抗辩,需关注以下核心策略:

1. 重点审查送达程序的合法性

  • 查阅案卷中的《送达回执》《见证人名单》《录像光盘》:核实张贴地点是否与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一致;见证人是否具备独立身份(如街道工作人员、公证人员等)。
  • 核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顺序:先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再公告送达。若行政机关直接选择公告送达(如仅张贴),可主张程序违法。洪某群案中,行政机关有多次电话联系记录,属于“直接接触”的尝试,因此后续张贴具备合法性。

2. 反驳“逃匿”认定的证据链

  • 收集当事人主动联系行政机关的记录:如短信、通话记录、邮件、微信回复等,证明其并未失联。
  • 提供资金困难证据:如公司账户流水、破产清算材料、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等,证明行为人并非“有能力支付而逃避”,而是客观上无支付能力。注意,该罪主观要件为“故意逃匿”,单纯无能力不构成犯罪。

3. 主体身份抗辩的实操要点

  • 若行为人非公司直接负责人或股东,而是挂名法人或普通员工,需提供工商档案、实际出资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明其不掌握公司财务及人事决策权。
  • 若公司已破产或合法解散,且行政机关责令对象为公司,则可主张“公司已不具备责任主体资格”。但洪某群案中,公司破产后仍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承担个人责任,提醒我们:即使公司注销,实际控制人仍可能被穿透追责

4. “提起公诉前支付”的减刑/免刑适用

本案中,洪某群虽构成犯罪,但因在提起公诉前(2023年1月20日)全额支付了197,832元工人工资,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拘役缓刑,而非实刑)。这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法定情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操建议:一旦发现可能被追诉,立即主动支付全部欠薪,并保留转账记录、工人确认收条等。若无法一次性支付,可与人社局协商分期支付协议,争取在移送检察院前完成支付。


四、律师提示:从洪某群案看当事人的三大核心痛点

  • 痛点一:失联即犯罪触发——许多老板认为“不接电话、不回消息就能拖过去”,殊不知这正是“逃匿”认定的最强证据。行政机关的每一次未接记录、未到场记录,都会在刑案中作为罪证。
  • 痛点二:地址变更不报备,公告送达视为送达——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一旦变更,应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备。否则,行政机关在公司原址张贴,即使你从未看到,法律上仍“视为送达”。
  • 痛点三:误以为“公司破产=个人免责”——公司破产后,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单独追责。本案洪某群的公司已破产,但法院依然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

五、一句话问答(结合本案实务)

  • 问:老板跑路不接人社局电话,人社局能否直接在经营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
    :可以。只要行政机关穷尽电话、短信、走访等合理方式仍无法联系,并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如街道工作人员)见证张贴过程,则该张贴行为合法有效,构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 问:公司已经注销或破产,是否还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能。若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注销前已拖欠工资并逃匿,行政机关仍可对个人责令支付,并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

  • 问:在提起公诉前付清全部欠薪,能否免除刑事责任?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洪某群案中,因在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法院减轻处罚为拘役缓刑。若付清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如工人自杀、群体信访),检察院甚至可能作不起诉决定。

  • 问:行政机关只口头通知支付,未出具书面文书,能否认定“经责令支付”?
    :不能。书面文书(《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是该要件的必备形式,口头通知不产生刑事追责的法律效力。


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与司法实践,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实际的解决方案。本文案例来源于舒城县人民法院判例,如需个案咨询,欢迎联系探讨。

汪永俊 · 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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