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认定要点

邹拥军律师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引言
在海事海商领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的适用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当事人常以“政府办证延迟”“政策变化”等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其认定极为严格。本文以海口海事法院(2018)琼72民初55号案为例,深度剖析不可抗力抗辩的成立要件,帮助读者厘清风险边界,掌握维权要点。
一、案件背景
案号:(2018)琼72民初55号
案由: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核心事实:
- 2017年4月7日,原告郭松亮与被告儋州鸿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琼儋渔19036”号渔船以550万元转让给原告。
-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7年4月20日前办齐渔业6证(船舶检验证、捕捞许可证、南沙捕捞特种许可证、船舶等级证书、船舶产权证等)并交付原告;若逾期,被告需退还已付船款并支付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275万元)。
- 实际履行:原告支付首期购船款后,被告交付了船舶,但至2018年才陆续取得部分证书,且未按时交付全部证件。
- 被告抗辩:政府办证延迟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1. 不可抗力抗辩能否成立?
被告主张:
由于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办证系统对接问题、审批流程延宕,导致其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取得并交付船证,属于合同约定的“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应顺延交付时间、免除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
不构成不可抗力。理由如下:
- 在合同签订之日(2017年4月7日),被告尚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也未办理船舶检验。
- 被告在缔约时应当知道其无法在2017年4月20日前办齐证件并交付原告。
- 不可抗力要求“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政府办证周期长是被告在签约前即可预见的正常行政风险,不属于“不能预见”的情形。
- 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努力仍无法克服办证困难。
痛点解析:
- “可预见性”是关键:当事人在签约时对政府审批周期、政策风险应有合理预判。若明知无法按期履约仍承诺,则不能以“政府原因”免责。
- “不能克服”需举证:仅笼统主张“政府延迟”远远不够,需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全部必要措施(如多次催办、申请加急等)仍无法避免。
2. 合同约定“公证后生效”是否阻却合同效力?
被告抗辩:
合同约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双方未办理公证,合同未生效,违约责任条款对双方无约束力。
法院认定:
合同已生效。理由:
- 双方虽未办理公证,但事后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交付船舶、支付购船款、偿还贷款本息等)。
- 根据《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实际履行行为表明双方已合意变更了生效条件,不再以公证为要件。
痛点解析:
- 附条件生效合同的风险:当事人不能以“条件未成就”为由恶意阻止合同生效(如故意不配合公证)。法院会结合履约行为认定合同效力。
- “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证明:守约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违约方拒绝配合、拖延办理公证等行为,否则难以适用“视为条件已成就”规则。
3. 实际损失举证与违约金调整
原告主张:
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53.1万元(已付船款+合同总价50%),并提交了工资表、费用说明等主张实际损失约80万元。
被告抗辩:
违约金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原告未证明损失。
法院认定:
- 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原告证据中对损失的证明力不足(工资表自行制作、无原始票据、租赁费与本案关联性存疑)。
- 参照原告举证及合同履行情况,酌定违约金50万元,远低于合同约定金额。
痛点解析:
- 违约金“补偿性为主”:海事法院普遍倾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过高的违约金会被调低。
- 损失举证是难点:停工损失、船员工资等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银行凭证等,仅凭自制表格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也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行业平均利润、同类船舶收益等)。
三、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适用的核心规则
1.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 不可预见:事件发生是否为签约时不能合理预见的?
- 不能避免:当事人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防止?
- 不能克服: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否根本性、不可消除?
- 因果关系:违约结果是否完全由不可抗力事件造成?
2. 常见“伪不可抗力”陷阱
- 政策性办证延迟:除非突发紧急政策调整(如禁渔期临时延长、疫情封控),否则正常的行政审批周期不构成不可抗力。
- 油价暴涨、汇率波动:商业风险,通常不属不可抗力。
- 自身原因导致的履约困难:如未提前申请、材料不全等,不能免责。
3. 除外责任条款的设计要点
- 明确列举不可抗力情形(如战争、地震、政府禁令等)。
- 约定通知义务:发生不可抗力后应在多少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 约定减损义务:受影响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四、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
签约前尽职调查:
- 核查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船舶、是否具备办理证件的条件(如船网指标、检验报告等)。
- 对政府审批周期进行合理预估,在合同中预留充足时间。
-
合同条款精细化:
- 避免笼统约定“政府原因视为不可抗力”,应明确具体情形及证明要求。
- 约定违约金上限或计算方式,避免诉争时被大幅调低。
-
证据保全至关重要:
- 及时固定对方违约证据(催告函、微信记录、邮件等)。
- 对实际损失提前收集发票、合同、银行流水、财务报表等佐证材料。
-
注意“以实际履行变更合同”的风险:
- 若对方已部分履行付款、交船等主要义务,合同生效条件可能已被事实变更,不能再以“未满足条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五、一句话问答
Q1:政府办证延迟一定构成不可抗力吗?
A:不一定。若当事人在签约时即可预见到审批耗时,且未积极催办,法院通常不予认定。
Q2:合同约定“公证后生效”,但未办理公证,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A:不一定。若双方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法院可能认定双方以行为变更了生效条件,合同视为已生效。
Q3:违约金约定50%是否过高?
A:可能被调低。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补偿性为主,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Q4:对方主张不可抗力,我需要如何应对?
A:要求对方提供证据证明事件具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性质,并质证其是否已尽到通知和减损义务。
Q5:船舶所有权在未过户的情况下,买方能取得所有权吗?
A:可以。根据《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自交付时生效。若卖方已实际交付船舶,买方即可取得所有权,登记仅为对抗要件。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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