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下合同解除权行使边界解析

康志祥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监理服务中断的情况并不鲜见。此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自动解除?双方能否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权行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本文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5328号案件为例,深度剖析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帮助工程参与者厘清法律边界,规避纠纷风险。
一、案情回顾:停工19个月,监理费该不该付?
1. 基本事实
- 2015年9月,南安爱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与惠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2万元/月。
- 此后双方陆续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先后将监理费调整为1.8万元/月、5万元/月(2016年3月起),并约定监理人员数量、工作时间等。
- 2017年11月,因工程停工(各方均认可停工系客观原因,可理解为不可抗力),双方签订《补充协议3》,将监理费大幅下调至1.5万元/月,并约定监理工作内容变更为:规范内业资料、配合主管部门检查、协助竣工验收。
- 停工后,惠安监理公司持续在系统中备案总监理工程师,保留了人员资质,但未再实际派员驻场。建设单位认为停工后监理公司未实际服务,拒付2017年12月以后的监理费。
- 惠安监理公司起诉索要截止2020年2月的监理费(含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反诉要求交付全部监理内业资料,并主张监理人员不足、工作时长不够,应罚款抵扣。
2. 争议焦点
- 工程因不可抗力停工后,监理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 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停止支付监理费?
- 监理公司停工后仅保留备案人员、从事内业工作,是否属于“未履行监理职责”?
- 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是否成就?
3.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决:
- 建设单位支付截止2020年2月的监理费92.6万元及逾期利息;
- 驳回建设单位反诉要求立即交付所有内业资料的请求。
二审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 维持一审关于支付监理费的判项;
- 改判:监理公司应先行交付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其他资料待竣工验收后交付)。
法院核心观点:
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三,系因案涉工程停工,双方当事人就监理费标准、监理公司义务等方面而作出的变更与补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在监理合同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依补充协议三的约定支付监理费。
二、律师解读: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解除权如何行使?
本案虽然未直接使用“不可抗力”一词,但工程停工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客观障碍,在法律上可以归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范畴。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我们逐一拆解。
🔑 条件一:不可抗力必须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关键。
本案启示:
- 监理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并在竣工后完成资料归档、协助验收。
- 停工后,工程无法施工,监理现场监督职能暂时无法履行,但内业资料整理、配合检查、协助验收等合同目的仍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
- 双方为此签订了补充协议三,明确约定停工期间的监理工作内容,说明合同目的并未彻底落空。
实务痛点: 很多建设单位认为工程停工后监理就没事可做了,但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和双方行为判断“目的”是否真正无法实现。只要监理公司仍能提供部分服务(如内业整理、备案保留、配合验收),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停工即终止,就不构成“目的无法实现”。
🔑 条件二:解除权需及时、明确行使,沉默不构成解除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需由权利人通过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当事人未行使解除权,即使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合同仍然有效。
本案启示:
- 建设单位从未向监理公司发出过任何解除合同的通知,甚至在停工后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三。
- 法院认定,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三实际变更了原合同内容,默认合同继续履行。
- 建设单位多年未对监理工作提出异议,诉讼时才主张监理费不应支付——这恰恰表明其已选择继续履行而非解除合同。
实务痛点: 很多建设单位误以为项目停工、监理人员离场就自动解除了合同。实际上,解除权行使必须明示,不能推定。若不及时发出解除通知,合同持续有效,后续费用仍需按约支付。
🔑 条件三:解除权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超过期限可能丧失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解除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本案启示:
- 本案2017年12月停工,建设单位直到2020年诉讼时才提出监理费不应支付,期间已超过两年。
- 即便其认为停工构成不可抗力且享有解除权,也因长期未行使而权利消灭。
实务痛点: 发现停工等不可抗力事件后,如果想解除合同,应尽快发函通知,并在一年内起诉或仲裁确认解除。拖延越久,解除权的风险越大。
🔑 条件四:解除后的费用结算——已履行部分按约结算,未履行部分终止
即便解除权行使成功,已提供服务的部分费用仍需支付。更关键的是,监理合同中通常有“履约保证金”条款:保证金在合同终止、资料交付验收合格后返还。
本案启示:
- 法院判决预留的履约保证金(5%~10%)在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支付,说明即使合同解除,也不代表所有费用都不付。
- 同时,解除后监理公司应将已形成的监理资料及时交付,否则建设单位可扣留保证金。
实务痛点: 解除合同不等于免除付款义务。建设单位应仔细审查合同中对“解除后费用结算”的约定,尤其是履约保证金、资料交付的条款,避免因结算争议引发新诉讼。
三、关于“监理资料交付”的关键细节
本案中,建设单位反诉要求监理公司立即交付所有监理内业资料,法院并未支持,而是区分了两种情形:
| 资料类型 | 交付时间 | |---------|---------| | 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约定的专项报告 | 立即交付 | | 其他全部监理内业资料(如日志、旁站记录、质量评估报告等) | 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 |
理由:
- 合同约定(通用条件2.6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文件,工程竣工后归档交付。
- 行业惯例:监理内业资料需随工程进度不断补充完善,竣工验收后才能最终定型。
实务痛点: 建设单位往往希望工程一停工就拿到全部资料,但法院会尊重行业惯例。如果特别急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停工后XX日内交付全部已完成资料”,否则只能主张部分交付。
四、本案总结: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实战建议
对建设单位(甲方)的建议
- 停工后第一时间评估: 是否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如果不解除,应立即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停工期间的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如本案补充协议三)。
- 若决定解除,必须书面通知: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注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对方3日内确认。保留送达凭证。
- 注意一年除斥期间: 一旦发生解除事由,尽快启动解除程序,不要拖延。
- 及时验收资料: 即使停工,也应要求监理公司定期提交已完成资料,避免监理公司“摆烂”导致日后资料缺失。
对监理单位(乙方)的建议
- 停工后不要擅自撤离: 保留备案人员,继续履行可履行的义务(内业、配合检查、协助验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 主动与甲方协商: 参照本案,签订补充协议降低费用、明确义务,是双赢之选。
- 注意证据留存: 会议签到表、日志、月报等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即使有瑕疵也要及时补救(本案中几张会议签到表被认定为“套改复印”,所幸法院未采信甲方异议)。
- 费用主张有理有据: 停工期间即使无现场工作,只要备案人员未撤出(影响其承接新项目),就构成实质性损失,应主张费用。
- 资料交付分阶段: 对可即时交付的资料(规划、月报)及时交付,对需竣工验收后归档的资料,说明行业惯例,避免争议。
五、一句话问答(实用干货)
Q1:工程因不可抗力停工,监理合同会自动解除吗? A:不会。解除权需要当事人主动行使,双方均沉默则合同继续有效。
Q2:建设单位可以不付停工后的监理费吗? A:不能。除非已解除合同,否则应按约定的停工期间收费标准支付(如本案补充协议三的1.5万元/月)。
Q3:监理公司停工后不派员驻场,是否违约? A:不一定。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只做内业工作,则不构成违约;若未约定,则可能违约。
Q4:建设单位未发出停工通知,法院如何认定停工时间? A:以双方行为为准。如本案,法院根据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及补充协议签订时间,认定2017年12月起停工。
Q5:解除权必须在多长时间内行使? A: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丧失。
Q6:停工期间监理公司保留备案人员,可以主张费用吗? A:可以。备案人员无法承接新项目,造成了实质性损失,应获得补偿。
Q7:建设单位要求立即交付所有监理资料,法院支持吗? A:一般不支持。除监理规划、月报等可即时交付外,其他资料需待竣工验收后归档交付。
本文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工程索赔及造价争议等案件。欢迎从业者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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