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解析

康志祥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合同因工程停工、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断的情形并不鲜见。当监理服务无法继续履行时,合同双方如何合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后产生的费用如何结算?备案登记如何撤销?这些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1689号判决为蓝本,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深入剖析不可抗力(或类似中断事由)下监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法律后果及风险防范要点。
一、案例回顾:监理服务中断后的“三笔账”
基本案情:
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光正公司”)与福建中南方有限公司(下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中南方财富广场”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后因工程停工(非双方明示的不可抗力,但客观上导致服务中断),双方于2017年5月20日达成《终止协议书》,确认监理服务于2017年5月15日终止,并约定:中南方公司支付光正公司管理费60000元、挂证费64000元(含交通差旅等费用),结算款于2017年7月30日前付清;双方共同配合一个月内撤销监理工程备案;若未完成撤销,中南方公司每月支付挂证费5000元、每年支付监理费20000元。
争议焦点:
- 挂证费64000元是否应支付?
- 后续(2017年7月起至备案撤销日止)的监理费、挂证费是否应支付?
- 中南方公司是否有义务撤销监理工程备案?
裁判要旨:
- 挂证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等强制性规定,相关约定无效,光正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挂证费。
- 光正公司自《终止协议书》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监理职责(仅网上履行不被认可),无权主张后续监理费。
- 《终止协议书》关于撤销备案的约定合法有效,中南方公司应依约履行撤销义务。
二、法律分析: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
(一)解除权的类型与适用条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解除权主要分为三类: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
协商解除:本案即属此类。双方通过《终止协议书》明确终止服务时间、费用结算及备案撤销等事项。协商解除的效力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实务中,签订终止协议时需特别注意:费用项目名称要与实际服务内容一致,避免“挂证费”“管理费”等模糊表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
约定解除:合同约定特定条件(如连续停工超过X个月)一方可解除。若不可抗力导致停工,且合同明确将其纳入约定解除条件,则解除权可按约直接行使。
-
法定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适用法定解除需满足:
- 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战争、地震、政府政策调整、疫情等;
- 因果关系: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监理服务无法继续履行;
-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工程长期停工,监理无法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核心工作,服务价值丧失;
- 及时通知与减损义务: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需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二)本案启示:非不可抗力下的合同解除与费用认定
本案虽未明确提及“不可抗力”,但工程停工本质上也是一种服务中断事由。法院的处理态度对类似纠纷具有重要参考:
- 挂证费无效:监理工程师必须实际履职,挂证(租借注册证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论以何种名义(“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包装,均不受法律保护。实务中,监理单位应避免签订任何带有“挂证费”字样的条款,而应据实结算已提供的服务。
- 后续费用需以实际履行为前提:合同解除后,若一方主张后续费用(如每月管理费、挂证费),必须举证证明其仍在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仅在网上履行(如录入系统)不足以证明现场监理行为。未到现场履行监理职责,不能主张监理费,这是法院对“空壳监理”的否定评价。
- 备案撤销义务源于合同约定:即使工程未竣工验收,只要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且约定撤销备案,该约定即有效。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未竣工无法撤销”为由拒绝履行,否则有违诚信公平原则。备案撤销是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不履行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三)特殊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同解除与风险隔离
若本案停工系因自然灾害、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导致,解除权行使需额外注意:
- 及时发函:监理单位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向建设单位发送解除通知,明确解除依据(援引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并附上不可抗力证明(如气象局证明、政府停工令)。
- 费用结算: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监理单位已完成的监理服务(如已审图、已旁站)可按比例结算费用。未完成部分,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 避免“躺平”主张:不可抗力发生后,监理单位仍应履行减损义务(如保管监理资料、配合审计),否则法院可能酌减其费用主张。
- 警惕“挂证”红线:不可抗力期间,若监理工程师未实际到场,切勿以“证书挂靠”形式规避责任,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三、实务建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对服务中断的黄金法则
| 主体 | 关键行动 | 法律依据/风险提示 |
|------|----------|------------------|
| 监理单位 | 1. 签订终止协议时,将“挂证费”改为“已提供服务的交通、差旅、现场津贴等据实费用”;
2. 保留现场履职证据(签到表、日志、影像资料、会议纪要);
3. 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并配合撤销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民法典》第563条、566条 |
| 建设单位 | 1. 核查监理合同中关于解除的条款;
2. 发生中断事由后,及时与监理方协商终止协议,明确费用结算和备案撤销时间;
3. 拒绝支付任何形式的“挂证费”,但应按实际服务支付合理报酬。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21条;诚实信用原则 |
| 双方 | 1. 在终止协议中明确“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追究违约金,但已履行部分据实结算”;
2. 约定备案撤销时限及配合义务,避免“僵持”导致一方人力成本持续增加。 | 尊重意思自治,但不得违反强制规定 |
四、康志祥律师观点
本案凸显了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两大痛点:“挂证费”的无效风险和**“备案撤销”的履行僵局**。律师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终止协议书》时,应严格区分“已实际服务费用”与“证书租借费用”,避免因追求表面数字而埋下无效伏笔。同时,解除后应同步启动备案撤销程序,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诚信并承担额外损失。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建议先寻求行政协调或仲裁,诉讼并非唯一最优途径。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一句话问答(配套普法要点)
Q1:监理工程师未实际到岗,仅将证书挂靠在项目上,能否主张挂证费?
A:不能。挂证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强制性规定,相关约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Q2:工程因不可抗力停工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单位能否立即解除合同?
A:可以,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通知对方、提供证明并履行减损义务。
Q3:合同解除后,建设单位是否有义务撤销监理备案?
A:有。只要双方在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撤销义务,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建设单位均应履行该附随义务,否则可能被强制执行。
Q4:监理单位在服务中断后仅在网上录入数据,能算“实际监理”吗?
A:不能。法院通常认定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现场行为是监理核心工作,仅网上操作不视为履行监理职责。
Q5: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时,将挂证费写成“交通差旅费”就能规避无效风险吗?
A:不能。法院会综合证据判断费用实质。若监理人员根本未到现场,即使名称变更,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案例案号:(2020)闽05民终1689号,判决文书已公开。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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