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缔约过失责任认定与维权要点

唐宽达律师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签订本应是双方信任的起点,但现实中,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类纠纷常被笼统归为“合同违约”,但若深入剖析,其中往往涉及法律上一个更细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案号:(2021)鲁1191民初1604号),以案说法,为您解析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实务要点,尤其关注当事人最关心的“维权成本如何转嫁”、“证据链如何构建”等痛点问题。
一、案情回顾:一份“分期还款协议”背后的信任危机
原告日照众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全公司”)与被告漳州开发区吉兴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兴公司”)存在长期运输合同关系。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众全公司为吉兴公司运输货物,运费累计达401191元。2020年9月25日,双方经对账后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吉兴公司分期偿还欠款,同时明确“如果乙方有任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则甲方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向人民法院主张权益。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然而,协议签订后,吉兴公司分文未付。众全公司无奈诉至法院,不仅要求支付运费及利息,还主张了律师费16000元、保全担保费1350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全部运费、法定标准利息,并全额支持了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
二、以案说法:本案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联剖析
虽然本案最直接的案由是运输合同纠纷,但其中几个关键情节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原理高度契合:
1. 缔约过失的本质:合同未成立或生效前的“失信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500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虽已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但吉兴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即已资金困难,却隐瞒真实偿债能力,诱使众全公司放弃立即追索全款的权利(即“信任”其会按月付款),这种行为实质上属于缔约前的欺诈性沉默,导致众全公司形成了错误信赖——误以为对方会按约履行,从而丧失了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最佳时机。
痛点关键词:信赖利益、虚假承诺、隐瞒偿债能力、缔约过失
2. 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不仅限于本金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即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本案中,众全公司诉请的:
- 律师费16000元:为维权支出的必要诉讼成本;
- 保全担保费1350元: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费用;
- 保全申请费2770元(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法院均予以支持,这正是典型的“信赖利益损失”获赔场景。反观实践,很多当事人因不了解“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效力,在合同签订时未主动写入费用转嫁条款,导致维权成本自担,痛失“元”。
痛点关键词:费用转嫁条款、律师费承担、保全担保费、诉讼成本预付
3. 利息计算标准:法定利率≠合同约定利率
本案法院判决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四倍LPR。理由是双方未就利息进行明确约定。这提醒当事人:要在合同中将逾期付款的利率标准写得清清楚楚,例如“按年利率XX%计算逾期利息”,否则只能按法定标准,对比商业贷款成本,差距可能不小。
痛点关键词:逾期利息、LPR标准、明确约定利率
三、实务建议:如何通过“合同条款”锁定缔约过失的胜诉权
1. 签约前做好“背调”,固定对方的不诚信证据
在签订重要协议前,建议查询对方企业的征信报告、涉诉记录、历史裁判文书。若发现对方有因资金困难屡次违约的“前科”,应在合同中将对方的偿债能力作为“先决条件”约定,例如:“签约时,乙方应提供其名下不动产或应收账款作为本次履约担保”。
证据留存: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对账函(需有对方签章)是证明“对方曾隐瞒真实财务状况”的关键证据。
2. 合同条款的“四个必写项”
为避免缔约过失纠纷发生,或为日后维权铺路,合同条款可参考本案判决中的设计:
- “费用承担条款”:约定“因一方原因导致另一方维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评估费等)由违约方承担”。本案正是依据此条获赔。
- “加速到期条款”:约定“如任一期迟延支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款项”——本案《分期还款协议书》中即有该条款,避免了分段起诉的麻烦。
- “利息明确条款”: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率(建议不超过LPR四倍且不能违反法定上限)。
- “缔约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对方确认“签约时不存在影响履约的重大财务风险”,并由违约方对隐瞒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申请财产保全,让“纸面权利”不再落空
本案原告在起诉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此举不仅有效防止了被告转移资产,还使法院顺利判决后,执行阶段能直接扣划,极大降低了执行难度。
痛点关键词:诉前保全、保全担保、胜诉后执行、财产线索
四、一句话问答(相关普法速览)
Q1: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A: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信原则(如隐瞒真相、虚假承诺),导致对方相信合同会成立而遭受损失,需承担的赔偿义务。
Q2:主张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证明哪些要点?
A:需证明:① 对方在合同订立阶段存在违背诚信的行为(如提供虚假信息);② 你对合同成立产生了合理信赖;③ 你因该信赖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如律师费、差旅费、保证金损失等)。
Q3:合同中没写“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还能主张吗?
A: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如专利法、著作权法部分条款),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Q4:分期付款协议里,怎么写才能避免“对方赖账”风险?
A:务必加入“加速到期条款”(一次违约即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和“费用转嫁条款”,同时要约定明确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Q5: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谁来出?
A: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法院判决中会明确)。保全担保费(如担保公司费用)需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否则通常自己承担。
Q6:双方已签完合同、开始履行了,还能主张缔约过失吗?
A:一般来说,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履行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违约责任范畴,而非缔约过失。但若合同签订前的欺诈行为持续影响履行,仍可同时主张两种责任(部分法院允许竞合)。
结语:
本案中,众全公司之所以能全额获得运费、利息以及近2万元的维权费用,关键在于其提前在《分期还款协议书》中精心设计了费用承担条款,并果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信任而不设防”的人。学会用合同条款锁定责任、用司法程序保护权益,才是真正的“防患于未然”。
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本文案例引用源自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19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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