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2026-06-03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合同解除权认定要点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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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作为业主的“眼睛”,其履职情况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但当不可抗力事件(如暴雨、洪水等)与监理服务中断交织时,合同解除权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1358号案为例,深入剖析不可抗力背景下监理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边界。

一、案件核心事实回顾

1. 基本案情

  • 合同主体:委托人惠安县水利局与监理人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范围为团结水闸拆除重建工程(施工期+保修期),总监理报酬10.08万元(按工程总造价1.26%计)。
  • 施工情况:施工单位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按要求建设导流明渠的情况下,仅在围堰上游段设置简易导流涵管。2016年1月28-29日,林辋溪流域普降暴雨,水位暴涨,因围堰未及时破堰,导致两岸蔬菜基地被淹,造成第三人损失。
  • 损失后果:经法院判决,惠安县水利局对承包人赔偿损失承担10%连带责任(共353,121.28元)。水利局随后起诉监理人阳胜公司,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及利息。

2. 争议焦点

  • 监理人是否构成违约:阳胜公司主张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与农田被淹无因果关系,且其已履行防汛通知义务,不应赔偿。
  • 赔偿限额如何认定:阳胜公司认为应按实际收取的3万元报酬为限赔偿,而水利局主张按合同约定“全额赔偿损失”。

二、法院裁判要点与逻辑链条

1. 监理人存在明确违约行为

  • 违反监理义务:未依法定程序对导流渠变更设计提出监理意见;未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建设导流明渠、仅设简易涵管的行为发出整改通知;未有效督促防汛措施落实,导致破堰拖延。
  • 违反合同约定:违反《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监理措施”。

2. 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 因果关系的双重性:暴雨是农田被淹的客观诱因,但监理人未尽责(未督促建设导流明渠、未及时制止不当施工)与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不可抗力的适用前提:监理人只有在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理职责的前提下,方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本案中监理人存在重大过失,即使暴雨构成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

3. 合同解除权的隐含考量

  •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解除权,但法院对监理人违约行为的严重性认定,暗示了委托人若主张解除合同可能存在法律依据:
    • 约定解除依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八条约定,当监理人发生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 法定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 关键点:若监理人长期不履行监理义务(如人员不到岗、不发出整改通知),导致工程失控,委托人可主张合同解除,并要求赔偿损失。

4. 赔偿限额的争议解决

  •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赔偿总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的监理报酬(10.08万元)。法院支持以合同总报酬为上限(而非实际支付报酬),驳回了阳胜公司以3万元为限的主张。
  • 重大过失的界定:法院认定监理人未履职构成“重大过失”,但损失非工程质量事故,不适用“全额赔偿”条款,而是适用一般违约赔偿条款。

三、深度法律分析:不可抗力与监理服务中断的合同解除权

(一)不可抗力对监理合同的影响

1. 不可抗力不当然免除监理责任

  • 监理合同的核心义务是“过程控制”,而非结果保证。即使暴雨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监理人仍有义务:
    • 及时通知委托人、施工单位;
    • 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如加固围堰、清理排水沟);
    • 对事故隐患提出书面整改建议。
  • 实务痛点:监理人常误以为自然灾害可“一票豁免”,但法院会审查监理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存在明显不作为,不可抗力抗辩将被驳回。

2. 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的解除权判断

  • 合同目的障碍:若因持续暴雨、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现场长期无法作业,监理服务实质中断。此时需判断:
    • 是否严重影响委托人合同目的(如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投资失控);
    • 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触发情形;
    • 双方是否对不可抗力期间的义务履行有特别约定。
  • 典型案例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78号案中,法院认为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停滞超过180天,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监理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失效。

(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

1. 约定解除条件

  • 审查监理合同专用条款是否明确列举解除情形。常见条款包括:
    • 监理人未按时组建监理机构或擅自撤换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人犯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 监理人未参加工地例会超过约定次数。
  • 操作细节:委托人需保留监理人违约的证据(如签到表、工作联系单、邮件记录等)。在判决书中,法院正是依据阳胜公司未出监理通知、未整改的事实认定违约。

2. 法定解除条件

  • 根本违约标准:监理服务中断是否导致委托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例如:
    • 监理人长期不派监理人员到岗,导致工程无人监督;
    • 监理人明知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却未发出停工令,导致重大安全事故。
  • 审慎使用原则:法院倾向于不轻易支持解除,而是优先鼓励继续履行。只有违约达到“严重”程度时,才准予解除。

3. 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 结算问题:已完成的监理服务,委托人应支付相应报酬;未完成部分,监理人无权主张。
  • 损失赔偿:解除权不影响委托人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以直接损失为限(如因监理过失导致的工程质量修复费、第三方索赔等),并受合同约定的赔偿上限约束。
  • 格式条款风险:部分监理合同约定“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报酬”属于格式条款。若该条款不合理免除监理人重大过失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497条)。

四、案件当事人痛点关键词及应对建议

| 痛点关键词 | 具体风险描述 | 应对建议 | |------------|--------------|----------| | 重大过失认定 | 法院认定判断违约是否为重大过失的主观标准模糊,易引发争议。 | 在合同中明确列举重大过失情形(如未发出整改通知、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签发开工令等)。 | | 不可抗力抗辩失败 | 监理人误以为自然条件可自动免责,忽视监理义务的履行。 |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留存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的记录(如现场照片、视频、会议纪要)。 | | 赔偿上限过低 | 监理报酬仅10万元,但第三方索赔可达数十万元,委托人损失无法充分弥补。 | 签约时合理确定监理费基数,将赔偿上限与工程规模挂钩(如约定不高于合同总价的10%)。 | | 解除权证据不足 | 委托人以“监理不到位”主张解除合同,但因缺乏具体违约证据而败诉。 | 建立监理人员考勤制度,要求监理人提交日报、月报,定期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 | 格式条款效力风险 | 专用条款中“赔偿总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的监理报酬”可能因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 | 在合同签署时用加粗字体提醒,并由委托人书面确认理解该条款。 | | 第三方索赔追偿难 | 水利局虽取得对监理人的胜诉判决,但追偿时发现监理人资产不足。 | 在合同中设置履约保证金或提供保函;对监理人资质进行背景审查。 |

五、一案一问:针对常见实务困惑的短回答

  • 问:暴雨导致农田被淹,监理人是否必然免责?
    答: 不一定。若监理人未督促施工方设置导流渠、未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未采取应急措施,即便暴雨构成不可抗力,监理人仍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问:委托人主张解除监理合同,需要哪些证据?
    答: 需证明:(1)监理人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情形(如人员长期不到岗);(2)该违约行为导致工程管理失控、进度严重滞后或发生安全事故;(3)曾书面通知监理人整改但未获回应。

  • 问:监理合同约定“赔偿以实际收取的报酬为限”是否有效?
    答: 根据(2020)闽05民终1358号案,法院支持以合同总报酬为上限,而非实际支付报酬。若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有效,但格式条款可能受挑战。

  •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合同解除后监理费如何结算?
    答: 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如已服务天数占总合同天数的比例),增加的工作量按合同约定或市场价补偿;未完成部分无权主张。若因监理人原因导致中断,委托人还可反诉赔偿损失。

  • 问:水利主管部门作为业主,能否以“未预见暴雨”为由免除自身责任?
    答: 不能。案中水利局因“未有效履行管理和监督义务”被判承担10%责任。作为专业单位,其应预见到汛期风险,不能完全依赖监理人。


康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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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来源: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修改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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