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03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合同解除权认定要点1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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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是保障工程质量与进度的重要环节。然而,当不可抗力事件(如疫情、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合同双方往往因解除权的认定、损失的承担等问题产生激烈争议。本文将以一则典型案例为引,深入解析不可抗力背景下监理合同解除权的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及实务应对策略,帮助当事人精准把握维权要点。


一、案例导入:管辖权争议背后的合同效力思考

基本案情
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美亚公司”)与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建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因履行纠纷诉至法院。美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由惠安法院管辖,但未能提供证据。泉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洛江区法院)的管辖,理由是:本案属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被告美亚公司住所地在洛江区,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书面管辖约定。

案件启示
本案虽仅涉及管辖权问题,但折射出监理合同纠纷的核心痛点: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对争议解决至关重要。尤其在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时,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通知方式、损失分担等事项,极易引发诉讼拉锯战,管辖权的争夺只是第一步。


二、不可抗力与监理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框架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与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建设工程监理领域,常见的不可抗力包括:

  •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疫情等;
  • 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政府行为(如工程审批暂停、环保限令);
  • 政策调整:行业监管政策突变导致监理资质暂停等。

关键细节
法院通常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①事件是否超出合同双方合理预期;②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否不可克服;③当事人是否尽到了通知和减损义务。若仅是一般商业风险(如材料涨价、短期劳动力不足),则不属于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权的触发条件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监理合同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通常表现为:

  1. 监理服务长期中断:如因疫情封控导致监理人员无法进场施工长达数月;
  2. 合同基础丧失:如工程因政府规划调整永久停建,监理工作失去对象;
  3.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如不可抗力发生时,原合同收费标准已无法覆盖合理成本。

注意

  • 临时性、短期的服务中断(如台风导致停工一周)一般不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只能主张变更或延期,而非直接解除。
  •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若双方对解除条件存在争议,仍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最终认定。

(三)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监理服务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损失分担的核心规则是:

  •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各方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如监理单位的人员工资、建设单位的时间成本);
  • 但一方未及时通知或未采取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该扩大部分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591条)。

三、本案涉及的痛点细节与实务应对

(一)痛点一:管辖法院的选择——决定诉讼成本与效率

如本案所示,管辖争议是监理合同纠纷的常见“前置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即由不动产所在地(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被告住所地法院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原告方往往面临异地诉讼的高昂成本。

律师建议

  • 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如“项目所在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并采用书面形式;
  • 避免口头约定管辖,否则难以举证(本案即是教训);
  • 若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积极应对并提供证据(如合同履行地证明、工程地址等)。

(二)痛点二:不可抗力的及时通知与证据固定

很多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并留存证据,导致无法证明因果关系或损失大小。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关键动作

  • 通知: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72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邮件、函件、微信留存截图)通知对方,说明事件性质、对监理服务的影响、预计持续时间;
  • 证据固定:收集政府公告、气象证明、运输中断证明、监理日志、现场照片、往来函件等;
  • 减损措施:同时告知已采取的替代方案(如远程办公、轮班安排),证明自身已尽勤勉义务。

(三)痛点三:解除权行使的“度”与“边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通常较严格。若监理单位仅因短期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建设单位可能以“未达到根本违约”为由抗辩,并反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判例观察

  • 通常,若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持续超过30天,或累计中断超过原合同工期20%,法院才倾向于认定构成解除权事由。
  • 若合同本身已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连续中断60天后任一方可解约”),则优先适用约定。

(四)痛点四:损失计算与索赔反驳

解除合同后,双方常见的争议点包括:

  • 已完成服务的费用:按实际工作量结算,但需提供监理日志、中期报告等证据;
  • 人员调迁损失:如已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因解约需退回,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
  • 预期利润损失:原则上不可抗力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不纳入赔偿范围,除非合同明确约定(通常约定为“各自承担”)。

四、以案说法:从本案看合同条款设计的重要性

本案中美亚公司未能证明存在口头管辖约定,导致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这一结果警示所有合同当事人:所有重要权利义务(包括解除权行使条件、管辖、通知方式、不可抗力条款)必须在书面合同中明确载明

具体建议

| 条款类型 | 必备内容 | 风险点防范 | |---------|---------|-----------| | 管辖条款 | 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避免“协商不成可诉讼”等模糊表述 | | 不可抗力条款 | 定义范围、通知时限(如24小时内)、解除权触发天数(如连续30天)、损失分担规则 | 切勿遗漏“不可抗力证明文件”要求 | | 解除条款 | 解除通知形式、生效日期、恢复原状的方式(如退还图纸、清理人员) | 明确解除后的清算程序 |


五、康志祥律师提示

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本质上是合同风险的重新分配。但法律并不鼓励简单粗暴的“一解了之”,而是要求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前提下,以契约精神与诚实信用原则化解僵局。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应:

  • 事前:精细化合同条款,尤其重视不可抗力、管辖、解除权等“生死条款”;
  • 事中:及时固定证据、规范通知、积极沟通;
  • 事后:理性评估解除的必要性与法律后果,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介入谈判或诉讼。

若您正面临监理合同履行障碍或解除权争议,欢迎咨询康志祥律师团队,我们将以专业视角帮您剖析案情、管控风险、争取最大权益。


附录: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查)

: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多久可以单方解约?
:法律未设固定天数,但司法实践通常以中断30天或累计超过合同工期20%为参考,合同另有约定优先。

:口头约定的管辖协议有效吗?
:无效,管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邮件、合同等),否则视为无约定。

:监理单位因不可抗力解约后,建设单位能否拒付已服务费用?
:不能,但建设单位可主张已完成服务质量存在瑕疵,需结合监理日志等证据综合判断。

:对方未及时通知不可抗力,我方能否借此解约?
:不能直接解约,但可主张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由其承担。

:监理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建议怎么写?
:至少包含定义、通知方式(如书面+24小时内)、证明文件要求(如政府公文)、解除触发天数、损失分担规则、减损义务。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擅长处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分包合同及工程索赔纠纷。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大型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工程领域疑难复杂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实务经验。始终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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