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中虚假诉讼确认债权的风险与识别要点

汤井保律师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在民商事纠纷中,特别是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时,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或调解程序,以获取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来确认虚假债权。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害了真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构成刑事犯罪。本文将通过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例,深度剖析“以虚假诉讼或调解书确认债权”的识别要点、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必须警惕的痛点。
一、案例引入:一场债权转股权纠纷背后的刑民交叉争议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1年间,武国刚作为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鹏英志生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河北海兴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定向募集资金2922万元。后华鑫公司将该笔借款本息债权折算为股权,由武国刚代持,并出具《转股凭证》。因华鑫公司未履行承诺,武国刚起诉要求确认债权转股权成立并支付本息。
一审法院认定武国刚仅为名义持股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驳回起诉。二审法院更以武国刚的募集行为与鹏英志生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似”为由,裁定本案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最高院再审认为: 武国刚提交了盖有华鑫公司印章的债转股文件及《转股凭证》,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刑事判决所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不包含本案所涉借款,二审法院仅凭“相似”即驳回民事起诉缺乏依据,最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关键启示:
- 法院不能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随意否认当事人基于真实债权凭证享有的诉权。
- 虚假诉讼与真实纠纷之间的核心区别在于:证据是否真实、法律关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合谋侵害第三人利益。
二、什么是“以虚假诉讼或调解书确认债权”?
1. 概念界定 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支付令、达成虚假调解等方式,获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从而在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离婚财产分割、执行投标等环节中,获得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典型表现
- 伪造借条、转账凭证、欠款协议,虚构借贷关系,通过诉讼确认债权。
- 利用关联公司编造交易,制造表面合法的合同、票据,起诉要求付款。
- 快速达成调解书:双方无实质性抗辩,法官未严格审查即出具调解书,用以对抗其他真实债权人。
- “以债转股”掩盖非法集资:如本案中,华鑫公司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直接转为股权,试图通过民事程序固化非法资金。
3. 与真实纠纷的区分要点(痛点关键词) | 真实债权 | 虚假债权 | |---------|---------| | 有完整的资金交付凭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 | 仅有借条,缺乏大额资金交付证据 | | 债权形成过程合理(时间、用途、利率) | 债权形成时间与债务人财务危机期高度重合 | | 债务人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但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 | 庭审中双方无实质对抗,或被告自认虚假事实 | | 调解书内容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 调解协议明显违背常理(如利率畸高、还款期限异常) |
三、当事人必须警惕的三大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痛点一:虚假债权被确认后,真实债权人利益受损
- 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虚假债权会挤占清偿份额,导致真实债权人只能拿到更少或分文不得。
- 细节关键词:财产分配顺序、查封轮候、参与分配、执行异议之诉。
痛点二:轻信“调解书”的快速确认,卷入刑事风险
- 很多当事人以为通过法院调解确认债权是“合法捷径”,却不知若债权本质虚假,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
- 细节关键词:刑民交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股权代持、资金流向追溯。
痛点三:诉讼主体资格被否认,诉权被剥夺
- 如本案中,一审以“名义持股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二审以“相似刑事犯罪”为由拒绝受理。虚假诉讼的受害方或真实债权人的诉权可能被轻易否定。
- 细节关键词:诉权保护、直接利害关系、代持人身份、举证责任。
四、如何识别与防范“以虚假诉讼或调解书确认债权”?
1. 债权人/当事人自查要点
- 审查基础证据:借贷是否真实发生?是否有银行流水、收据、对账单?转账金额是否与借条一致?
- 核实交易背景:债权是否发生在债务人陷入财务危机的前后?利率是否明显超出正常范围?
- 警惕“无抗辩”调解:若对方轻易同意调解或自认债务,且无实质性争议,可能隐藏虚假风险。
2. 专业律师支招(结合汤井保律师实务经验)
-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务必保留完整的资金往来凭证、催收记录、还款承诺书等,形成闭环证据链。
- 若债权涉及“债转股”、“代持”等复杂关系,需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归属、退出机制、违约责任,避免被认定为名义关系人。
- 遭遇虚假诉讼侵害时,及时申请参与诉讼、提出执行异议或另行起诉确认虚假债权无效。
- 对于调解书,更要主动申请法院审查调解合法性,必要时向侦查机关举报虚假诉讼线索。
3. 法院审查的常见路径
- 是否对债权形成过程进行实质性审查(如询问交付细节、审查资金来源)?
- 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亲属、关联公司)?
- 债务人是否主动承认无异议,或对金额不作争辩?
- 调解方案是否明显损害第三人利益?
五、一句话问答精华(附关键词)
问:虚假诉讼确认的债权是否有效? 答:无效。经法院查明属虚假诉讼的,可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并追究虚假诉讼罪刑事责任。(关键词:撤销、虚假诉讼罪)
问:如果债权人被迫代持股权,如何保护真实债权? 答:必须明确代持协议,保留原始出资证明、收益分配记录,并在诉请中明确主张实际债权人身份,避免被认定为仅名义持股。(关键词:代持协议、实际债权人、诉权)
问:刑事判决未包含的债权,法院能否直接以“相似”为由驳回民事起诉? 答:不能。最高院明确要求,刑事未认定的犯罪事实,民事案件应正常受理,仅凭“相似”推定属于程序违法。(关键词:刑民分离、证据不足、程序正义)
问:如何防止他人通过调解书确认虚假债权分割我的财产? 答:密切关注破产或执行程序中的债权申报通知,及时提出异议;若调解书已生效,可申请再审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关键词:债权申报、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
结语:专业律师为您把关,远离虚假诉讼陷阱
虚假诉讼和虚假调解书是金融借贷、公司法务、离婚财产分割等领域的“暗礁”,稍有不慎,不仅真实债权落空,还可能被卷入刑事调查。北京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汤井保律师指出:
“办理每一件案子,都要像剥洋葱一样层层深入,从债权形成背景、证据连贯性到当事人真实意图,都不可遗漏。在借款合同、离婚财产争议、劳动报酬纠纷中,更要警惕‘快速调解’背后的虚假风险。只有夯实证据、厘清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成为虚假诉讼的牺牲品。”
如果您正面临债权确认纠纷、被虚假诉讼侵害、或需要审查调解书真实性,欢迎咨询汤井保律师团队:** 联系方式: [添加律师联系方式或律所信息] 律所名称: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本文案例引用自 (2016)最高法民再36号裁定书,仅作学术分析与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联系专业律师。)
更多推荐文章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中虚假诉讼确认债权的风险与识别要点

天津欠款纠纷律师专业能力多维评测与选择建议

天津欠款纠纷律师专业能力对比与选择建议

济南经济纠纷律师:在法律框架内守护权益与商业温度

2026天津欠款纠纷律所测评|实战选所避坑指南

2026天津欠款纠纷律所测评:债务追讨选所指南

天津欠款纠纷律师多维对比:专业能力与服务保障分析

天津欠款纠纷律师专业能力对比与选择指南

天津欠款纠纷律师专业实力:核心能力与服务保障评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