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2026-06-03

六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单位犯罪认定的实务要点分析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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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引言

在劳动争议领域,尤其是欠薪案件中,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以“公司行为”为由主张仅由单位承担责任、实际经营者(控制人)个人免责的现象,并不鲜见。然而,司法实践对此有明确界定。本文结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皖15刑终75号案件,深度剖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单位犯罪认定的全部案发场景,为劳动者维权及企业经营者敲响警钟。

一、案件核心事实回顾

  • 单位形式: 安徽旭阳家具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 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陈某(非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实际负责人,管理经营)。
  • 欠薪行为: 2019年9月仅发放一次工资,后拖欠22名工人工资共计333433元。
  • 关键场景:
    • 2019年11月12日,陈某以个人名义出具工资欠条。
    • 2019年11月26日,劳动监察部门向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拍照发送给陈某个人。
    • 整改期限届满,仍有173233元未付。
    • 公司账户在欠薪期间向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陈某通过微信频繁接收公司资金。
  •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陈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单位犯罪认定的核心争议与裁判要旨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辩称“劳动监察对象是公司,自己仅是员工,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法院未采纳。由此引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单位犯罪认定的全部案发场景,以下逐条解析:

(一)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标准——核心看“实际控制人”

  •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6条之一及司法解释第1条、第7条。
  • 裁判要点: 即使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若实际控制人(而非名义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且该行为系个人意志而非单位整体意志体现,则不构成单位犯罪,而应追究实际控制人个人责任。
  • 本案细节: 旭阳公司虽为有限公司,但李某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陈某是“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法院依据证人证言、工资欠条(个人名义出具)、资金流向(公司账户向李某转账,李某微信转给陈某)等证据,认定陈某系最终控制者和受益者,其行为责任归于个人。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场景:对单位责令即等同于对个人责令

  • 痛点: 很多经营者认为“劳动监察通知书是发给公司的,与我个人无关”。
  • 裁判观点: 行政机关向用人单位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且通过微信等方式通知实际控制人(如本案中拍照发送给陈某),即完成“责令支付”程序。实际控制人明知欠薪且明确收到通知仍不支付,即符合构罪条件。
  • 细节关键词: “微信拍照送达”“签收不支付”“明知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认定场景:资金调动的直接支柱

  • 行为认定: 并非必须查清个人账户余额,而是看其在欠薪期间是否存在资金调动或消费行为
  • 本案证据: 公司账户在2019年10月-12月收入649617元,期间向李某转款(个人账户)15万余元,李某又向陈某微信转账17万余元。陈某控制下的公司资金与个人账户混同,且未用于支付工资,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支付”。
  • 细节关键词: “账户资金流向”“个人微信收款”“转移资产”“个人消费与前工同存”。

(四)事后部分支付不阻却犯罪成立,仅影响量刑

  • 常见误区: 部分经营者认为“我已经还了一部分,就不能再追究了”。
  • 法律后果: 即使欠薪期间或立案后支付部分工资(如本案中2020年1月陈某家人代偿11万元,仍欠22万余元),并不改变此前“数额较大+经责令不支付”的犯罪事实。但部分履行可作为从轻或认罪认罚情节,无法免除刑事责任。
  • 细节关键词: “认罪认罚但未全额履行”“部分还款量刑折扣”。

(五)单位犯罪认定的例外:当公司成为“违法工具”

  • 场景剖析: 若公司成立后,其主要活动即为拖欠工资,或公司账户被实际控制人当作个人“提款机”,则法院可能认定该单位不具有独立的单位意志,直接追究个人责任。
  • 本案启发: 旭阳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仅运作3个月即全面欠薪,法定代表人李某未实际参与经营,陈某以公司名义用工、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单位与个人混同严重。

三、给劳动者与经营者的最后忠告

  1. 劳动者维权提醒:

    • 不要只看“公司老板是谁”,更要关注实际发工资的人、管钱的人;建议保留工资欠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若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可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控制人“有钱却不付”。
  2. 经营者风险警示:

    • 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因实际控制不支付工资而身陷囹圄;不能以“公司行为”为挡箭牌,尤其是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个人出具欠条时,极易被认定为个人犯罪;劳动监察整改通知无论发向公司还是直接发给个人,个人收到即视为被责令

相关一句话问答

Q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如何区分? A:核心看实际控制人是否以个人意志主导欠薪行为,且资金流向个人而非单位;若单位仅是“空壳”,直接追究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

Q2:劳动监察通知书只发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没签字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A:需要。通过微信、现场告知等方式让实际控制人知悉责令内容后仍未支付,即符合构罪条件。

Q3:拖欠工资后部分支付,是否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A:会。部分支付仅影响量刑(可能从轻),不改变“数额较大+经责令不支付”的犯罪事实。

Q4: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对定罪有什么影响? A:混同直接证明实际控制人“有能力支付”,是认定个人犯罪的关键证据,且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作者简介

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如您正面临欠薪索赔或劳动纠纷,可联系汪永俊律师进行专业评估与代理。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有劳动争议,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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