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2026-06-03

襄阳两辆机动车相撞纠纷中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审查解析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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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能否适用,往往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特别是当驾驶员存在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车辆擅自改装等违法行为时,保险公司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然而,免责条款并非“一纸空文”,其生效需严格满足法律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文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民再90号再审判决为蓝本,深入剖析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审查要点,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清晰指引。

一、案件回顾:一次追尾事故引发的连环诉讼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9日,皮家祥驾驶鄂D×××号货车沿二广高速公路行驶,追尾前方韩邦强驾驶的鄂F×××(牵引挂车)号车,造成皮家祥及乘客死亡。交警认定:皮家祥负主要责任,韩邦强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擅自改装的车辆负次要责任。

关键细节:

  • 韩邦强持有A2驾驶证,但发生事故时仍在实习期内(2017年9月18日实习期满)。
  • 车辆实际车主为金晓健,挂靠在互谊汽车服务公司名下。
  • 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保险人为中财险襄州支公司。
  • 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被改装未及时通知,且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免责情形。

诉讼过程:

  • 一审判决:认定韩邦强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违反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免责,商业三者险不赔,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金晓健与互谊公司连带赔偿。
  • 二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 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再审申请。

二、核心法律问题: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1. 禁止性规定不等于当然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该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仅需履行提示义务,无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然而,提示义务仍需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

痛点细节:

  • 实务中,不少车主认为“违法了保险公司就该赔或就该不赔”,但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违法≠当然免责,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已完成法定提示义务。
  • 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属于高风险行为,但保险公司若未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以加粗、颜色等明显方式提示,该免责条款将被认定不生效。

2. “投保人声明”盖章≠履行提示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其中“投保人声明”部分字体加黑,并加盖了投保人互谊汽车服务公司的公章。然而,法院认定该投保单存在重大瑕疵

  • 投保单上仅有单位印章,无经办人签名
  •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声明内容系对案涉保险合同所作,而非其他保险。
  • 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保险条款全文交付给投保人。

痛点细节:

  • 许多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仅要求投保人“盖章确认”,但忽略了签章人的身份、签名与声明的对应性。一旦投保人对“何时、何地、何人签署”提出异议,法院可能不支持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
  • 挂靠经营中的实际车主往往不是投保人(如本案中的互谊公司是名义投保人,但金晓健是实际车主),保险公司在向挂靠公司履行提示义务时,需确保实际车主也能接触到免责条款。否则,即使挂靠公司盖章,实际车主仍可主张未获提示。

3. 车辆改装免责条款的适用

保险公司还主张车辆擅自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但法院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在续保、年检时已知晓改装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承担改装带来的风险。

痛点细节:

  • 改装车辆是运输行业的常见现象,但保险公司若在承保时未明确询问改装情况,或事后知晓改装却继续承保,则不得再以“改装”为由拒赔。
  • 实务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需提供专业评估证明改装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4. 挂靠经营中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互谊汽车服务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与金晓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挂靠人(实际车主)与被挂靠人(名义车主)均应赔偿。

痛点细节:

  • 许多个体车主为获取营运资质而挂靠在公司名下,一旦发生事故,挂靠公司将被列为共同被告,需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公司往往因此面临大额赔偿,甚至破产风险。
  • 挂靠协议中“一切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的约定,仅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律师专业点评:如何防范商业三者险免责争议?

作为专注交通事故纠纷的律师,我(李波)在承办此类案件时,重点审查以下环节:

1. 投保单的规范性

  • 投保人声明处必须是投保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涉及单位投保的,应有经办人签名并注明职务。
  • 保险公司需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三份材料的对应关系,证明“已交付条款、已作提示”。

2. 免责条款的明确指向

  • 保险公司不能仅将“法律禁止性规定”笼统写入条款,而是需在合同中逐条列明具体的禁止性行为(如“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并用加粗、下划线等方式突出显示。

3. 实际车主与挂靠关系

  • 保险公司在向挂靠公司投保时,需注意实际车主是否已知悉免责条款。建议要求实际车主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或另行出具《免责条款确认函》。

4. 证据保全

  • 对于改装车辆、实习期驾驶等高风险情形,保险公司应在出现事故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鉴定报告、驾驶证信息等),并在诉讼中重点举证“提示义务已履行”。

四、该案当事人痛点的关键词总结

  • 实习期:A2驾照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属于“禁止性规定”,但保险公司需提示才适用。
  • 投保单:盖章+无签名=提示义务履行瑕疵,法院可能不支持免责。
  • 改装车辆:保险公司明知改装仍承保=放弃免责权。
  • 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不可用“内部协议”推诿。
  • 商业三者险:100万保额,因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 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中赔付,避免因限额不足而无法获赔。
  • 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需提供居住或主要收入来源证据。
  • 过错比例: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70%/30%),与保险公司责任无关,保险公司仅在责任范围内赔付。

五、一句话问答(常见疑问速查)

问: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出事故,商业三者险真的不赔吗? 答:不一定。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有效提示(如投保单加粗、驾驶员签字确认),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商业三者险仍需赔付。

问:车辆改装了,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答: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改装情况且未提出异议,或改装未显著增加危险程度,则不能拒赔。保险公司需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承担举证责任。

问:挂靠公司没有实际参与运营,也要赔吗? 答:是的。根据司法解释,挂靠人(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公司承担后可向实际车主追偿。

问:事故受害人如何保障自己获得足额赔偿? 答:同时起诉保险公司、实际车主、挂靠公司,要求交强险先行赔付,商业三者险补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方连带赔偿。

问:投保人声明上只有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字,有效吗? 答:法庭上可能被认定无效。公章仅证明单位知晓,但无法证明具体经办人已理解免责条款内容,法院会综合证据判断。

问:外地案件委托湖北律师怎么操作? 答:可以协商委托,律师可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办理材料,并协同当地律师出庭。关键选择具备跨地域办案经验、熟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律师。


本案启示: 交通事故中,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不是“自动适用”的。保险公司若未能严格履行提示义务,即使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当事人,无论您是车主、挂靠公司还是受害方,都应当关注投保单的签字盖章、条款的交付、免责事项的明确说明等关键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李波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纠纷不仅涉及赔偿金额,更考验证据链的完整性与法律程序的规范性。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拨打咨询专线,我们将为您提供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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