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议中劳动关系存续状态认定解析1

李波律师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作者:李波律师(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建筑行业工伤维权,最难的不是证明受伤事实,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很多临时工、农民工一旦受伤,用工方往往以“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今天这起襄阳中院终审判决的典型案例,将为您彻底讲清“劳动关系认定”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深层逻辑。
一、案件全景:临时工受伤,谁该赔?
1. 案件人物与身份
- 李某辉:1969年出生,湖南农民,2023年6月到某甲公司承建的襄阳高铁站前广场项目工地做模板工。
- 某甲公司:湖南建筑劳务公司,李某辉的“名义雇主”,与他签订了《农民工劳务合同》。
- 某乙公司:工程局集团长沙分公司,项目总包方,已为项目投保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但未有效督促分包方为工人单独参保。
- 关键时间线:
- 2023年6月2日:李某辉入职
- 2023年6月25日:签订《农民工劳务合同》
- 2023年7月2日:工作中从2米高处坠落,右股骨颈骨折
- 2023年10月20日:申请工伤认定
- 2024年1月8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 2024年2月18日:鉴定为九级伤残
- 2024年6月18日:鉴定停工留薪期7个月
- 2025年5月21日:襄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两上诉,维持一审
2. 工伤待遇计算(争议焦点金额)
| 项目 | 计算标准 | 金额 |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9个月×7000元/月 | 63000元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8个月×7040元/月 | 56320元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12个月×7040元/月 | 84480元 |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7个月×7000元/月 | 49000元 | | 合计 | | 252800元 |
二、争议焦点:劳动关系 vs 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1. 某甲公司的“核心抗辩”
某甲公司主张:李某辉是“临时用工”,无固定工作,以种地为主,临时来工地干几天活,获取的是临时性报酬,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应该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过错责任),而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无过错责任。
你知道吗? 这是建筑行业最常见的“套路”——把农民工包装成“临时工”“劳务工”,以此逃避缴纳社保、承担工伤赔偿的法定义务。
2. 法院的“精准破局”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 双方签订了《农民工劳务合同》,但合同内容充满了劳动关系特征:约定了岗位(模板工)、工作期限(以完成全部结构工作为终止)、工资日结且固定(350元/日)、并明确约定了“甲方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乙方缴纳保险费”。
- 法院认定:该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法律认可的劳动合同类型,与劳务合同本质不同。
二审法院的认定:
“某甲公司与李某辉签订的《农民工劳务合同》,从合同内容看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为李某辉完成项目工作时间。某甲公司诉称其与李某辉系劳务关系,与事实不符,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3. 关键细节——为什么这份合同能认定劳动关系?
| 合同条款 | 法院解读 | |----------|----------| | 约定“日工资350元” | 工资固定,而非按任务计酬(劳务关系典型特征是按任务/项目结算) | | 约定“甲方参加工伤保险” | 明确体现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 | 约定“以完成全部结构工作为终止” | 这是典型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明文承认 | | 李某辉只做模板工,接受管理 | 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下的平等主体 |
律师点睛:不要被“劳务合同”四个字迷惑!要看实质内容——如果合同约定固定工资、指定工作岗位、接受管理、以完成工作为期限,那么它就是劳动合同,哪怕合同名称写的是“劳务合同”。这是农民工维权最该抓住的“第一个突破口”。
三、深层痛点:这些关键环节,当事人最关心什么?
1. “临时工”真的不能认定工伤吗?
误区:“我就在工地上干了十几天,算临时工,不能算劳动关系。”
真相:劳动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不影响劳动关系性质认定。只要存在用工、接受管理、支付工资的事实,哪怕只工作一天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李某辉2023年6月2日入职,7月2日受伤,工作仅一个月,法院依然认定劳动关系存续。
2. “没有签合同”怎么办?
本案幸好签了合同。更多情况是农民工没有合同、没有社保、甚至没有工资条。这时,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可通过以下证据链:
- 工资支付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备注“工资”)
- 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
- 工友证言、现场照片、工作服、工牌
- 受伤后医疗记录中标注的“工作单位”
- 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调查笔录
关键: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证明“接受管理、提供劳动、获取报酬”三要素,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3. 总包方“按项目参保”了,为什么还要连带赔偿?
这是本案另一个重要争议点。
某乙公司的抗辩:我们已经为项目投保了工伤保险(按项目缴费210余万元),也投保了团体意外险,某甲公司没有把李某辉的信息报上来,这是分包方的问题,不是我的错。
法院的回应: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人社部103号文件第八条,总包方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工人权益负有监督义务。本案中,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必须为其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并报甲方备案。”但实际上,某乙公司既没有有效督促某甲公司落实,也没有核实参保信息,导致李某辉明明在参保项目内工作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因此,某乙公司存在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总包方“按项目参保”不等于万事大吉。你依然要向分包方索要工人花名册、核实参保情况。如果因为你的管理疏忽导致工人漏保,你同样要赔偿。这是建筑企业必须警惕的“合规红线”。
四、胜诉关键点提炼
- 劳动关系认定:合同名称不重要,实质内容决定性质。固定工资+指定岗位+工作期限=劳动关系。
- 工资标准认定:李某辉月工资7000元(日薪350元×20天),法院采纳了这个标准,而非当地最低工资。提示:实际工资尽量通过银行流水或微信转账备注“工资”证明,避免现金支付无痕。
- 停工留薪期:法院支持了7个月,赔偿49000元。这是很多当事人容易忽视的待遇——受伤后治疗恢复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 连带责任:总包方无法证明“履行了监督义务”,即需赔偿。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参保核查”的双重管理机制。
五、常见问题一句话问答
Q:临时工受伤了,能算工伤吗?
A: 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接受管理、获取工资),哪怕只干一天,也能认定工伤,与“临时工”概念无关。
Q:签的是“劳务合同”,法院会认成“劳动合同”吗?
A: 会的。合同名称不是决定性因素,合同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三要素才是关键。固定工资、指定岗位、接受管理、以完成工作为期限,这些特征足以认定为劳动合同。
Q:总包已经买了项目工伤保险,为什么还要赔钱?
A: 总包方有义务监督分包方为每个工人实名参保。如果因为总包方管理疏忽导致工人漏保,总包方需对无法获得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算?
A: 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准;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期间平均工资计算。
Q:停工留薪期工资谁来发?
A: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与受伤前工资相同。期间不计算加班费。停工留薪期长短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本案为7个月。
Q: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A: 工资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友证言、工牌、工作服、受伤后医疗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也会主动调查。
李波律师结语: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关注,不仅是因为赔偿金额较大(25万余元),更因为它系统性地回应了建筑工伤维权中的三大痛点:劳动关系认定难、临时工身份被滥用、总包方推责。作为一名专注工伤赔偿12年的律师,我建议:受伤后第一件事不是和公司“私了”,而是固定证据、申请工伤认定、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工伤维权没有捷径,但有法律路径。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行政诉讼
服务湖北,以襄阳市为核心,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
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本文案例来源: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6民终88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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