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5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委托方减损义务审查要点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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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情形并不鲜见。诸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使监理工作无法按计划开展,进而引发服务中断、工期延误、费用争议等问题。此时,委托方(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减损义务?如何审查其是否尽到合理减损措施?本文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6862号案件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深度剖析该类案件的裁判要点及当事人应当关注的风险痛点。

一、案情回顾与裁判要旨

1. 基本案情

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福建省驿涛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驿涛公司”)与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下称“恒实公司”)签订多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驿涛公司为恒实公司位于南安扶茂工业园的多个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包括福西路及A区道路、11#、12#厂房、主厂房等。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工程出现延期开工、工期调整等情形(如5#厂房因“其他工程接近收尾”延期至2013年4月才由驿涛公司接手监理)。2016年8月30日,双方对已完工并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结算,恒实公司确认尚欠监理费674590元。此后恒实公司未支付该款项,驿涛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监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 法院裁判

恒实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监理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已进行结算,付款条件已成就。恒实公司未按约支付监理费,构成违约。判决恒实公司支付尚欠监理费67459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3. 案件启示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抗辩,但其中“5#厂房延期开工”“工期调整”等情节,与不可抗力可能导致的服务中断具有相似性。恒实公司并未就此主张免责或减责,亦未提供任何减损措施证据,最终败诉。这提示我们:委托方在遭遇服务中断时,不能消极等待,而应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否则将面临全额支付监理费及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二、法律分析:不可抗力下委托方减损义务的审查要点

1. 减损义务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场景中,委托方的义务不仅限于通知和协商,更包括积极、合理地采取行动减少因服务中断造成的额外损失。若委托方放任损失扩大,其自身需承担相应后果。

2. 减损义务的审查要素

(1)是否及时通知与协商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方应第一时间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影响程度及预计持续时间,并启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处理程序(如暂停履行、变更调整、解除合同等)。若委托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监理人无法及时调整工作计划或采取替代措施,委托方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减损义务。

(2)是否采取合理替代措施
委托方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评估继续委托监理的必要性及成本,采取合理的替代方案。例如:

  • 若不可抗力为短期事件(如暴雨、停电),可要求监理人暂停部分非关键工作,待事件结束后立即恢复;
  • 若事件持续时间较长(如政府限令、疫情封锁),可协商调整监理人员到场方案(如线上巡视、远程审核文件),或临时更换项目负责人;
  • 若监理服务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及时启动合同解除程序,避免监理费持续产生。
    注意:替代措施需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过度增费或强人所难。法院通常审查该措施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经过双方确认。

(3)是否主动控制损失扩大范围
委托方需证明其在服务中断期间已尽其所能控制各项支出、减少资源浪费。例如:

  • 在停工期间,暂停支付与停工无关的监理费;
  • 要求监理人暂停非必要人员调派,仅保留维护现场安全所需的最低人力;
  • 就因停工造成的新增费用(如看管费用、材料保管费)及时与监理人进行成本分担协商。

(4)举证责任分配
司法实践中,主张减损义务的一方(通常是委托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委托方需要提供: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如气象部门报告、政府公告、公证文书)、通知函件及送达凭证、协商记录、替代方案说明、费用控制凭证等。若委托方无法提供,法院可能推定其未履行减损义务,从而不支持其主张减少监理费或免除违约金的请求。

3. 结合本案的延伸讨论

本案中,恒实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关于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的证据(如“5#厂房延期开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更未证明其曾采取过任何减损措施。相反,双方最终完成了结算,确认了监理费金额,工程亦已竣工验收。这意味著服务中断并未导致监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未造成委托方实际损失扩大。因此,法院直接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委托方须全额支付监理费及违约金。
痛点揭示:不少建设单位误以为只要出现工期延误、服务中断等情形,便可自然免除监理费支付义务。但在缺少不可抗力认定、缺乏减损措施的情况下,该抗辩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三、当事人应关注的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并非所有“意外事件”均构成不可抗力。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如地震、战争、政府禁令、严重疫情等。一般性的商业风险(如材料涨价、天气影响、工人短缺)不属不可抗力。
  • “减损义务”的法定来源:委托方需主动作为,而非被动等待。不履行减损义务可能导致委托方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后果。
  • “结算确认书”的效力:双方在服务中断后仍签署结算文件,视为对监理费金额的最终确认,委托方事后以不可抗力为由反悔,通常不被支持。
  • “竣工验收”的证明意义:工程已验收并投入使用,证明监理服务已基本完成,服务中断的负面影响已消除。委托方难以再主张损失扩大。
  • “通知与协商”证据:建议委托方在服务中断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保留快递底单、电子邮件、微信截图等证据。
  • “替代方案”的合理性:需结合行业惯例、合同约定、双方协商记录综合判断。过于严苛或费用过高的替代方案可能不被认定为“合理”。
  • “举证责任倒置”风险:委托方提起减免支付抗辩时,须主动举证,否则法院将按合同约定判决。缺席审判(如本案)风险极大。
  • “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即使委托方主张不可抗力,若不能证明已尽减损义务,仍需按结算金额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基数通常为全部欠款,而非仅本金。
  • “诉讼时效”与“催收”:监理费债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委托方若在服务中断后长期未结算、未催收,可能丧失胜诉权。本案中驿涛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结算,2017年9月起诉,未超时效,但实务中不少纠纷因拖延而失效。
  • “转委托”与“合同承继”:当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需转由其他公司承接时,委托方应与原监理人、新监理人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结转,避免责任不清(如本案中宜昌宏业公司的转入约定)。

四、律师建议

  1. 合同条款先行预防: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包括事件定义、通知时限、服务中断期间的监理费计算方式(如按日折算或暂停支付)、双方减损责任等。
  2. 事件发生立即行动:遭遇不可抗力时,委托方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上初步证明材料。同时启动协商程序,商讨合理替代方案(如调整人员安排、采用远程监理、暂缓支付等)。
  3. 保留全程证据链:保存所有书面通知、回复、会议纪要、成本控制凭证、第三方证明(如公证、政府文件)。
  4. 审慎签署结算文件:在服务中断未完全解决或损失未确定前,不宜草率签署结算确认书,否则将丧失后续抗辩空间。
  5. 主动履行减损义务:即使认为对方存在违约,委托方也应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再通过法律途径追责。未履行减损义务的一方,可能反被追偿扩大损失。
  6. 谨慎对待缺席审判:切勿以为不出庭即可规避责任。缺席审判情况下,法院将直接采纳对方主张及证据,委托方将丧失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败诉风险极高。

五、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委托方是否自动免除支付监理费的义务?
答:不一定。委托方需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及其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证明已履行减损义务(如及时通知、采取合理替代措施),否则仍需按约支付已完工程对应的监理费。

问:委托方未采取任何减损措施,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法院可能认定委托方未履行减损义务,对于其主张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如额外产生的管理费用、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委托方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监理费及违约责任。

问:工程延期开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不必然。延期开工属于工程进度变化,除非能证明延期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如政府征用、自然灾害),否则属于一般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抗辩。

问:双方签署结算确认书后,委托方还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监理费吗?
答:通常不能。结算确认书是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最终清理,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证明结算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事后反悔。

问:委托方如何证明自己尽到减损义务?
答:需提供书面通知函、协商记录、替代方案文件、成本控制凭证(如暂停支付非必要费用的决定)、第三方证明材料(如政府部门关于不可抗力的公告)等。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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