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2026-06-05

西安未签股权转让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要点1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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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往往只关注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却忽略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另一种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往往发生在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合同成立但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今天,我们通过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2022)豫1282民初639号),来深入解析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实务要点与维权策略。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席军军为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电建公司”)承包的河南洛宁风电项目提供吊车租赁服务。2021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郭绍练、古铭以及贵州电建公司洛宁项目部签订《结算确认单付款协议》,确认剩余租赁费40.73万元,并约定余款在2021年6月1日前付清,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同时明确了担保人(项目部盖章)、诉讼管辖地等条款。后被告仅支付25万元,剩余157,300元未付,原告遂将贵州电建公司、郭绍练、古铭诉至法院。

案件核心争议点:

  • 贵州电建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 项目部作为内设机构盖章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 保证期间是否已过,原告是否丧失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贵州电建公司需支付剩余租赁费157,300元及违约金63,706元(合计221,006元),郭绍练、古铭承担律师费14,000元。判决理由:项目部虽为内设机构,但其在“附加条件”中明确“尾款由项目部支付”,该行为效果由公司承担。

律师提示: 本案虽然最终以合同责任获赔,但其中暴露的“项目部担保无效”“保证期间过期”等风险,恰恰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典型适用场景。如果贵州电建公司的担保无效且公司不追认,原告将只能转而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二、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区别于违约责任的核心要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零一条。

构成要件(当事人必须关注的四个关键点):

| 要件 | 具体内容 | 本案对应场景 | |------|----------|--------------| | 1. 发生在缔约阶段 | 合同成立前或订立过程中 | 项目部的担保承诺发生在结算协议签订时,处于合同订立阶段 | | 2. 一方违背诚信原则 | 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保密义务等行为 | 项目部未获授权却以“担保人”身份盖章,可能构成隐瞒无权代理事实 | | 3. 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 对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或能够履行而支出的费用、错失的机会等 | 原告基于项目部盖章的信赖继续提供租赁服务并接受分期付款方案 | | 4. 过错与损失有因果关系 | 损失是因过错方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 若担保无效,原告本可要求立即付款或拒绝续租,因信赖担保而同意延期 |

与违约责任的核心区别:

| 对比项 | 缔约过失责任 | 违约责任 | |--------|--------------|----------| | 发生时间 | 合同订立阶段(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 合同成立后(履行阶段) | | 责任基础 | 诚实信用原则(法定义务) | 有效合同约定的义务 | | 赔偿范围 | 信赖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机会损失,通常不超过履行利益) | 履行利益损失(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 | 举证难点 | 需证明对方缔约时的过错行为 | 仅需证明对方未按约履行 |

三、以案说法:本案中涉及的缔约过失责任核心痛点

(一)痛点一:项目部盖章的担保效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博弈

本案中,贵州电建公司辩称“项目部不具有担保资格”“担保条款无效”,理由是项目部仅为临时机构,且公司文件明确项目公章仅用于资料报送和内部管理。这恰恰是司法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典型争议: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项目部、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果构成无权代理,相对人如何维权?

法院为何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因为《结算确认单付款协议》的“附加条件”中直接约定“尾款由项目部支付”,这一条款并非单纯的担保,而是明确了项目部的直接付款义务。项目部作为公司的内设机构,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公司承担。所以法院绕过了担保效力争议,直接认定公司应付款。

如果项目部仅在“担保人”处盖章而无付款义务条款,情况会怎样? 此时,项目部盖章可能因无权代理而无效,原告只能主张:

  • 表见代理:如果原告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有权担保(如项目公章、负责人签字、以往交易习惯),可主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举证难度高)。
  • 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公司对项目部管理不善,导致原告产生合理信赖并遭受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公司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二)痛点二:保证期间过期——债权人最容易忽视的“定时炸弹”

贵州电建公司辩称:原告未在主债务到期(2021年6月1日)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已过,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抗辩在实务中非常有力,很多原告因疏忽保证期间而丧失对保证人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解决思路:如果保证期间已过,原告能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 可以。但需证明:保证人(或担保人)在签署协议时存在过错(如明知无担保权限却盖章、隐瞒保证期间的规定等),导致原告误以为担保有效而接受不利的付款条件。
  • 本案中,法院援引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实际上绕开了保证期间问题(因为直接认定了项目部的付款义务)。但假设公司不认可付款义务,原告将陷入“保证期间过期+担保无效”的双重困境,此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最后防线

(三)痛点三:信赖利益损失的举证——如何量化“被耽误的时间”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按日1.5‰计算9个月)获得了法院支持,但如果原告转而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则截然不同:

  • 可以主张的费用:因信赖协议有效而放弃的提前收款权利(比如本可要求立即支付全部租金)、为催款支出的差旅费、律师费(本案已获支持)、资金占用利息等。
  • 难以主张的费用:合同履行后的预期利润(如违约金)、额外的商机损失(需提供充分证据)。

实务建议

  •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微信聊天、通话录音、会议纪要),证明缔约时对方作出过哪些承诺。
  • 保存因信赖对方承诺而增加的支出凭证(如继续购买设备、租赁场地等)。
  • 必要时申请专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

四、当事人维权全流程:六大步骤与关键细节

第一步:立即固定“缔约过错”证据

  • 核心证据:对方在缔约阶段作出的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凭证(如本案中项目部无权担保的文件、公司关于公章使用的内部规定)。
  • 辅助证据:证明原告产生合理信赖并因此作出不利决策的通信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等。
  • 保全建议: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对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进行时间戳认证。

第二步:准确识别责任主体

  • 起诉时尽量将所有相关方列为被告:如本案将贵州电建公司、郭绍练、古铭全部列为被告,避免遗漏。
  • 重点关注实控人、项目负责人、担保人的身份:古铭虽辩称“现场管理人员”,但法院因其在结算协议上签字而认定其为责任主体。
  • 对于内设机构、项目部,应一并起诉其所属公司,并主张表见代理或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步:把握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 诉讼时效: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注意本案原告从2021年6月1日(主债务到期)到2022年3月3日起诉,未超过时效。
  •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切勿等到6个月后才起诉,否则保证人免责。
  • 特别提示:若保证期间已过,应立即转向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但需重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自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第四步:精心设计诉讼请求

  • 首选:主张合同责任(如本案要求支付租赁费和违约金)。
  • 备选: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如资金占用费、律师费、差旅费)。
  • 计算依据: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非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因为缔约过失不适用违约金条款)。

第五步:选择有利的管辖法院

  • 本案约定“在出租方人民法院起诉”,即允许原告在其住所地(灵宝市)法院起诉,极大便利了维权。
  • 若无约定,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诉。
  • 缔约过失侵权诉讼: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步:善用律师专业力量

  • 许建树律师执业33年,专注建设工程与合同纠纷,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诉讼策略(将项目部行为转化为公司责任)成功避免了担保无效和保证期间过期的风险。
  • 对于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可协商委托,但需提前评估案件胜算与执行风险。

五、一句话问答(干货版)

Q1:项目部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后来公司说项目部没权限,盖章无效,我还能告公司吗? A1: 能。第一主张表见代理(证明您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有权),第二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公司赔偿您因信赖盖章而产生的损失)。

Q2:保证人承诺担保,但没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我该怎么办? A2: 视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务必在6个月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如果已过期,可以追究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Q3:打了官司但执行不到钱,能追究对方“缔约过失”吗? A3: 不能。缔约过失仅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执行不到钱属于履行不能问题,应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调查财产线索或另诉追究股东责任。

Q4:对方在签约时隐瞒了重要事实,导致我签了不公平的合同,如何维权? A4: 收集证据证明对方隐瞒事实(如资信状况、项目真实情况),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申请撤销合同,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超过1年则撤销权消失。

Q5:起诉时如何确定诉讼请求金额?是选“违约金”还是“缔约过失赔偿”? A5: 优先选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通常为实际损失的30%),但需注意违约金过高可能被法院调低。若合同无效或未成立,则选择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以实际支出为准,不含预期利润)。两者只能选其一,不能重复获利。

许建树律师提醒: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后续维权的困难。面对涉及多主体、多环节的合同(特别是建设工程、设备租赁等),签约前务必审查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代理权限、担保资质,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与诉讼管辖。如果发现对方存在缔约过失的苗头,立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预案。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执业33年,专注建设工程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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