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时建设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律要点解

康志祥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纠纷常因费用支付、服务质量、工程延期等引发。当遭遇不可抗力(如重大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建设单位往往面临一个棘手问题:能否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支付已发生费用?本文结合一起典型监理费纠纷案例,深入剖析此类争议的法律逻辑与实务痛点,帮助当事人精准把握关键细节。
一、典型案例回顾:当监理合同履行完毕,费用却迟迟未付
案号:(2017)闽0583民初6862号
基本事实: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福建省驿涛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签署多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驿涛公司对恒实公司位于南安市扶茂工业园的多个工程(道路、厂房等)提供监理服务。工程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双方于2016年8月30日进行结算,确认恒实公司尚欠监理费674590元。但恒实公司一直未支付,驿涛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最终支持了驿涛公司的诉请。
核心要点:本案虽不直接关涉不可抗力,但法院依据《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等规定,确认了监理人完成服务后的报酬请求权。这为我们讨论不可抗力中断服务后的合同解除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即使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已履行的部分仍应获得对价,不能一概否定。
二、法律焦点:不可抗力情形下,建设单位能否解除监理合同?
1. 不可抗力的法律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监理服务中,常见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战争、政府征收、重大疫情导致停工等。不可抗力可能直接导致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比如工地封闭、人员无法到岗、项目暂停等。
2. 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
建设单位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核心在于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民法典》第563条第1项)。对于监理合同,其目的通常是通过监理人的专业服务,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最终协助完成工程验收。如果不可抗力是临时、可恢复的,比如短期停工,则不宜解除,可主张变更(如顺延工期、调整报酬)。但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长期停滞或彻底终止,监理服务失去意义,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设单位有权解除。
实务痛点关键词:
- 合同目的:判断标准是“继续履行是否已无必要”。
- 根本违约:若不可抗力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解除权不成立。
- 恢复可能性:需评估工程是否具备复工条件、监理工作能否重新开展。
- 举证责任:建设单位需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已履行部分的报酬如何处理
这是建设单位最关心的痛点:解除合同后,是否需要支付已发生的监理费?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同时,《民法典》第933条(原《合同法》第405条)明确: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换言之,即使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监理人已经完成的监理工作(如审查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出具监理报告等)对应的报酬,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关键细节关键词:
- 已履行部分:需通过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验收记录等证据证明。
- 报酬计算: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或比例结算,或参照合理市场价格。
- 未履行部分:解除后免于履行,但建设单位无需支付后续费用。
- 损失分担:因解除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提前退场费、人员遣散费)一般由双方各自承担,除非一方有过错。
4. 建设单位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与风险
即使享有解除权,建设单位也需遵循法定程序:
- 及时通知: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合理时间内(通常30日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解除合同,并附上不可抗力证明(政府公告、气象报告、鉴定意见等)。
- 协商义务:建议先协商变更方案,避免直接解除引发争议。
- 保全证据:保留所有关于不可抗力事实、影响程度、沟通记录的证据。
- 逾期违约风险:若建设单位在不可抗力消除后仍拒绝恢复合同,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启示
尽管上述案例不涉及不可抗力,但法院的判决逻辑揭示了监理报酬的债权属性:只要监理人依约提供了服务且工程已验收,建设单位就应支付对价。这对不可抗力中断服务的场景同样适用:
-
建设单位:不能以“服务中断”为由全部拒绝付款。正确的做法是:
- 及时评估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决定是否解除。
- 若解除,应立即与监理人核对已完工程量,协商确定应支付费用。
- 保留不可抗力证据,防止监理人反诉滥用解除权。
- 注意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三年)——本案中驿涛公司在结算后一年内起诉,避免了时效风险。
-
监理单位:当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应:
- 立即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说明影响并提出解决方案。
- 完整保留所有工作记录(签到表、会议纪要、签字盖章的验收文件等),作为主张已履行部分的依据。
- 若建设单位拒付已产生费用,可参照本案模式起诉,援引《民法典》第933条。
- 注意:合同解除后,监理人仍负有配合移交资料、出具必要证明的附随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四、一句话问答(相关实务常见问题)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建设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答:需判断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工程长期停工或终止,可解除;若只是短期中断,应变更而非解除。
问:解除合同后,建设单位还需要支付监理费吗?
答:需要。已经完成的监理工作对应的报酬必须支付,未履行部分不再支付。
问:建设单位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全部监理费,法院会支持吗?
答:不会。法院会审查已提供服务的客观事实,并依据《民法典》第933条判决支付相应报酬。
问:监理单位在不可抗力期间如何避免损失?
答:及时书面通知、保留工作记录、积极协商变更,并注意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深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目全过程法律风险防控、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等业务。康律师从业多年,曾代理多起涉及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和实务经验。若您遇到类似困扰,欢迎咨询。
更多推荐文章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减损义务审查要点1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减损义务审查要点

西安监理费争议:工期认定与合同效力的司法裁判逻辑

石家庄2026建设工程领域律师行业观察:五位口碑律师解析

日照2026建筑工程律师行业观察与选律师攻略

西安2026建设工程律师榜单与选律师实用攻略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合同解除权认定要点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合同解除权认定要点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时建设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