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5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时建设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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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延期、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或持续时间延长,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建设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合同?监理人是否依然有权主张附加报酬?本文结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3125号判决,深入剖析此类纠纷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案例回顾:工程延期引发的监理附加报酬之争

基本案情

2011年,南安市篮球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篮球公司”)与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建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分别约定西安置区工程工期550天、东住宅区工程210天。后因拆迁安置及施工方延误,两工程实际工期分别超期310天和170天。协建公司在超期期间继续提供监理服务,但双方未就附加报酬达成书面协议。篮球公司仅支付了合同期内的监理费,拒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协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附加报酬125.1万元。

法院裁判要点

  1. 工程延期原因:系拆迁安置及施工方延误所致,并非监理人过错。
  2. 附加报酬的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因委托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延误,监理人有权获得附加工作报酬”,但需通知委托人并协商测算方法。
  3. 酌情认定:因协建公司未及时通知并协商,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将附加报酬从全额(约112.6万元)调减至约84.4万元(按日监理费折算后打七五折)。
  4. 解除合同问题:本案中篮球公司未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亦未支持其拒付附加报酬的抗辩。篮球公司虽主张监理人未完成全部义务(如人防设施会签),但因举证不能未获支持。

二、核心问题: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建设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引申出一个重要问题:若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疫情、政策变化等)中断或无法继续,建设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分析如下:

(一)不可抗力构成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监理合同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通常指:

  • 监理工作已无实际意义(如工程彻底停建);
  • 监理人长期无法履行主要义务(如人员无法进场超过合理期限);
  • 建设单位因不可抗力失去建设能力或项目被取消。

痛点关键词:合同目的落空、持续履行不能、核心义务履行障碍。

(二)不可抗力并非当然解除合同——需区分“暂时中断”与“永久不能”

监理服务具有阶段性、持续性特点。不可抗力通常导致服务暂时中断,而非永久不能。此时:

  • 建设单位无权直接解除:若不可抗力仅导致短期延误,监理人仍具备继续履约能力,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宽限期,并依据约定或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 监理人有权主张附加报酬:不可抗力导致的监理服务延长,若符合合同约定(如“因发包人原因或第三方原因”),监理人仍可能主张附加报酬(参考本案判决逻辑);但若合同明确排除不可抗力情形,则需另行约定。

痛点关键词:暂时性中断、宽限期、附加报酬计算依据、损失分担。

(三)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若建设单位依法解除合同,需注意:

  1. 已履行部分应获报酬:监理人有权就已完成的正常服务收取费用。
  2. 附加工作报酬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监理人的附加工作若已实际提供,建设单位应支付合理报酬(参考本案法院酌情裁量逻辑)。
  3. 违约与赔偿:若建设单位单方解除不构成合法解除(如不可抗力未达到目的落空程度),则可能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包括监理人的预期利益损失。

痛点关键词:已完工程报酬、附加报酬酌定、预期利益损失、举证责任。

三、建设单位与监理人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建设单位重点防控

  1.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通知时限、附加报酬的计算方法(如按日折算、固定费率或第三方评估),避免“另行协商”导致争议。
  2. 及时收集证据:若工程延期涉及不可抗力,应书面确认事件性质、影响时段、对监理服务的影响,并留存官方文件(如气象证明、政府停工令)。
  3. 注意解除时机:非必要不轻易解除,可先通知监理人暂停履行并协商变更;若确需解除,应评估不可抗力对合同目的的影响程度,并委托专业律师审查。

(二)监理人重点防控

  1. 履行通知义务:一旦发生可能延长监理服务的情形(无论何种原因),务必按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对工期、成本的影响。保留通知凭证(快递单、邮件、签收记录)。本案中协建公司因未充分通知,被法院酌减30%附加报酬,教训深刻。
  2. 保留履约证据:监理日志、工程进度报告、会议纪要、签证单等是证明实际开展附加工作的关键证据。特别是超期期间的监理行为记录,需详细载明时间、内容、人员投入。
  3. 附加报酬主张路径:若建设单位拒绝协商或拒付,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民法典》第584条(可得利益损失)提起诉讼,并申请对附加工作量进行司法鉴定或评估。

四、一句话问答(每组一问一答)

Q1:工程延期(非监理人过错)导致监理服务延长,建设单位能否拒绝支付附加报酬?
A:不能。只要延期非监理人原因,且监理人实际提供了服务,建设单位应支付合理附加报酬;但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并协商,法院可能酌情扣减。

Q2: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建设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A:不一定。需判断不可抗力是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项目永久取消);若仅暂时中断,建设单位应给予宽限期,无权立即解除。

Q3:监理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约,建设单位解除后还需支付已履行部分的报酬吗?
A:需要。解除不影响已完成服务的报酬请求权,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支付相应费用。

Q4:监理合同约定“附加报酬由双方另行协商”,但协商不成怎么办?
A:可参照合同期内日监理费折算,或申请司法鉴定/评估以确定合理报酬,法院亦可运用自由裁量权酌情认定。

Q5:建设单位以“监理人未完成某项附属工作”为由拒付全部附加报酬,能否得到支持?
A:不能。除非该工作属于合同核心义务且严重影响整体监理质量,否则建设单位仅可主张扣除对应部分,而不能全盘拒付。举证责任在建设单位。


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或工程延期引发的服务中断与报酬争议,本质是风险分担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建设单位应当慎用解除权,优先协商变更;监理人则应严格履行通知义务并保留证据。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规范履约行为,双方均可有效降低争议风险。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拥有多年实务经验,擅长处理监理合同纠纷、工程款争议及建设单位风险防控。本文由康志祥律师根据真实案例创作,供实务参考。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咨询。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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