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合同解除权认定要点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一、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是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然而,当遭遇不可抗力(如政策停工、拆迁滞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合同各方往往面临权利义务失衡的困境:监理方是否仍有权主张延期报酬?委托人能否以服务中断为由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如何认定?
本文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8民初5011号判决为蓝本,深度解析“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认定与报酬计算规则,为建设工程参与方提供实务指引。
二、案情回顾:监理服务中断引发的报酬之争
2017年10月,陕西省XX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古都公司”)与西安沣京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京城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古都公司为沣京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期限517天(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监理报酬暂定183.6万元。
然而,因拆迁进度滞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客观原因,项目实际施工周期长达1120天,超期603天。期间,古都公司曾于2019年10月撤离现场,2022年7月返场,服务存在约2年零9个月的中断。项目最终于2023年5月完成部分楼栋竣工验收,但涉及4号楼因未施工被取消。
古都公司诉请支付:正常工作报酬尾款18.26万元、延期监理费182.39万元及滞纳金。沣京城改公司则抗辩:工期延长系古都公司监督不力所致,且服务中断期间不应计费,并主张未移交监理资料不满足付款条件。
法院经审理,在扣除未施工的4号楼预算造价后,认定实际施工工程预算价为129,743,999.81元,按0.962%费率计算合同期内监理费为1,248,137.28元,已支付156.16万元的情况下,判决沣京城改公司再支付约36.8万元(含部分延期监理费)。
三、争议焦点:不可抗力导致的监理服务中断,合同解除权如何认定?
本案虽未直接判决合同解除,但法院对延期监理费的计算方式、服务中断期间的报酬认定,实质上回应了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同履行障碍问题。核心争议包括:
1. 服务中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 沣京城改公司提交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政府文件,证明施工期间存在多轮政策性停工。法院虽未明确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在计算延期监理费时,未按监理合同原约定的全额延期费率计算,而是参照三期项目合同约定,按“监理酬金×超期天数/(施工合同工期天数+90天)×60%”的折扣公式处理。
- 裁判逻辑暗示:非监理方过错导致的工期延长,监理方有权主张附加报酬,但报酬计算应结合服务实际投入(如服务中断期间人员减少)合理调整。
2. 委托人能否以服务中断为由解除合同?
- 本案中,双方均未主张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履行至竣工。这符合实践常态:监理合同通常以服务完成为终止条件,而非以固定工期为终止条件。即便发生不可抗力,只要项目仍在推进,监理方继续提供必要服务,合同便不当然解除。
-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监理服务的“合同目的”是保障工程质量与进度,而非单纯的服务时间。若服务中断后,监理方仍能通过返场完成监理任务,则合同目的未根本落空。
3. 解除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 通知义务: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31条明确约定,监理人应将影响服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本案中,古都公司未留存通知延期的书面证据,导致法院在认定“服务中断责任”时未完全采纳其主张。
- 减损义务:委托人若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如工期延误导致融资成本增加),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可能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四、法律解析:不可抗力下监理合同解除权的认定规则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不可抗力包括:
- 政策性停工(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大活动保障)
- 拆迁滞后(如政府征收未完成)
-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
- 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防控)
(二)合同解除权的激活条件
不可抗力并非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行使解除权:
- 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服务无法进行(如监理场所被查封、人员无法进入现场)。
-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项目已确定取消或无限期暂停,监理服务已无履行必要。
- 持续超过合理期限:若不可抗力短期存在,合同应中止履行而非解除。
(三)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 解除权应及时行使: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民法典》第564条)。
- 损失分担: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合理分担损失(如已发生的监理费用、退场费)。
- 恢复原状: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要求返还或折价补偿。
(四)本案的裁判启示
法院虽未判决解除合同,但通过调整延期监理费计算方式(参照三期合同60%折扣),实质上对“服务中断期间”的报酬进行了重新分配。这提示:
- 监理方应主动依据不可抗力条款主张附加报酬,而非被动等待结算。
- 委托方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可主张服务价值降低并要求扣减报酬,但需举证证明监理方服务不到位。
五、实务建议:监理企业应对不可抗力的关键操作
1. 合同签订阶段的防护
- 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通知时限、停工期间报酬计算方式(如按日工资或固定比例)。
- 约定“延期监理费”计算基数:明确超出3个月后的附加报酬公式,避免本案中法院参照其他合同条款的尴尬。
2. 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
- 书面通知:每次停工或复工,均向委托人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注明停工原因、预计影响及报酬调整建议,保留签收记录。
- 工作日志:详细记录每日监理人员数量、工作内容及现场状况,特别是隐蔽工程检查、材料验收等关键节点。
- 会议纪要:涉及工期调整、费用变更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3. 发生不可抗力后的应对
- 立即通知: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对监理服务的影响。
- 协商变更:与委托人、施工方三方协商,明确中止还是解除合同,并形成补充协议。
- 申报延期费:若服务持续,按月提交附加工作报酬申报表,附上考勤记录、监理日志。
4. 诉讼中的策略
- 举证责任:证明不可抗力与工期延长的因果关系(如政府文件、气象报告、拆迁公告)。
- 损失计算:区分正常工作报酬与附加工作报酬,后者应独立计算(如本案法院支持了延期监理费)。
- 防范反诉:委托人可能以“监理履约不力”为由要求扣减费用,应提前准备监理规划、人员考勤、质量检查记录等证明勤勉尽责。
六、结语
不可抗力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常态风险,但并非监理合同解除的“万能钥匙”。法院在认定合同解除权时,会综合考量服务中断的时间长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表明:即便服务中断,只要项目继续推进,监理方仍有权主张合理报酬,但报酬金额应与实际投入相匹配。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证据管理和及时通知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生命线;对于发包人而言,合规行使解除权和减损义务则是降低风险的核心。
一句话问答(实务速查)
Q1:因重污染天气停工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委托人能否单方解除监理合同?
A:不能。除非停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项目整体取消),否则委托人应中止履行而非解除。
Q2:监理方在服务中断期间未留人在现场,是否还能主张延期监理费?
A:可以主张,但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服务投入(如返场后人员数量)酌定扣减费用。
Q3:委托人以“未移交监理资料”为由拒付尾款,是否合法?
A:不合法。只要工程已竣工验收,监理资料移交后10日内委托人即应支付至95%,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
Q4: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长,监理方是否需要获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才能计取附加报酬?
A:强烈建议。未获书面确认可能被认定为“免费附加服务”,如本案法院最终参照三期合同而非原合同计算。
Q5:监理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如何结算?
A:应参照实际工作量按比例结算,并可主张合理利润和退场费用。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执业3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98号天坛大厦五楼 |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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