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争议:监理人尽责举证指南

康志祥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纠纷频发,核心争议往往围绕监理人是否依约履行监理职责。本文结合真实判决,剖析法院如何认定监理人的举证责任,并提供实操方法,助您规避类似风险。
一、争议焦点:监理人如何证明已履行监理义务?
根据判决书(2016)闽05民终5515号,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协建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监理职责?一审法院认定协建公司未履行,因其未提供监理日志等证据;二审法院则结合支付行为等事实,部分支持了协建公司的主张。
判决原文引用:“本院认为……协建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2、3,仅反映少量的监理工作情况,并不足以证实协建公司已依约完成了诉争监理合同项下的所有监理工作……榕桥公司先后共有两次支付监理费的行为,且结合协建公司提交的证据2、3,可以认定协建公司至少已完成工程的40%。”
实操启示:监理人应当全过程保留书面记录,尤其是监理日志、会议纪要、旁站记录、通知函及签收凭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分层拆解:如何系统化举证?
1. 基础动作:建立文件档案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2.6款:“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这是法定义务。建议:
- 每日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天气、施工进度、质量检查、问题处理等;
- 每项关键工序留照片或视频,并标注时间、地点、参与方;
- 所有文件原件存档,电子备份,防止事后伪造争议(本案中榕桥公司即申请笔迹鉴定,但法院未予支持)。
2. 进阶动作:确权与沟通留痕
- 参加工程施工会议,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留存签到表原件;
- 发现工期延误或质量问题,及时发项目监理部通知,并通过可查询签收的快递(如EMS)邮寄,保留底单及签收记录;
- 当委托人拖延付款时,应书面催告,明确告知超期监理附加酬金的算法,如本案协建公司曾向榕桥公司发函要求支付附加工作酬金,但未提供签收证明,二审法院未采信。
3. 终极动作:利用支付行为反向证明
本案二审法院认定:榕桥公司分两次支付监理费55000元(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9月2日),结合协建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可确认工程至少完成40%。这说明:即便监理人未能提供全部日志,但委托人连续付费的行为可以作为履行合同的间接证据。反之,若委托人主张监理人未履行,却仍支付费用,需合理解释(如本案榕桥公司辩称“为促使其积极履行”,但二审未采纳)。
三、风险警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可忽视
根据判决原文:“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本案中,榕桥公司发出律师函后,协建公司未在7日内书面解释,法院据此认定合同于榕桥公司起诉材料送达日解除。提醒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任何书面通知或律师函,务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若无约定,建议7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并保留证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四、总结与行动建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在监理人。建议所有监理单位:
- 成立专门档案组,确保全程留痕;
- 每次现场工作都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方签字;
- 与委托人、施工方保持正式书面沟通,避免口头协议;
- 一旦发生争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系统梳理证据。
如需进一步获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应对策略,欢迎关注本公众号或联系作者。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闽05民终5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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