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票据被除权后卖方可依基础合同追货款
董志远律师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志远律师,执业19年专注合同与劳动纠纷领域,累计辦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欠款纠纷中票据除权争议的核心法律路径分析
在商业往来中,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高效结算工具广受青睐,但一旦遭遇公示催告或除权判决,持票人往往陷入“钱票两空”的困境。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例,深度解析欠款纠纷中因票据被除权引发的基础债权与票据关系交叉争议,揭示卖方在收到无效票据后如何通过基础合同关系追回货款——核心结论是:票据权利丧失不影响基础债权,当事人有权选择买卖合同之诉直接向前手主张付款。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2年11月,甲钢铁公司与乙钢铁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乙公司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支付100万元货款。甲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焦化公司。不料,该汇票原收款人丁贸易公司此前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2013年4月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丙公司无法兑付,遂将甲诉至法院,甲被判决赔偿丙100万元并已履行。甲转而向乙追索,诉请支付同等金额货款。
争议焦点:乙公司是否因票据转让行为完成而免于再次付款?甲公司在票据被除权后,能否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要求乙公司重新支付货款?
二、被告抗辩:票据转让已完成,风险应由后手承担
乙公司辩称,票据是有效的权利凭证,其背书转让行为在发生时合法有效,结算已完成。至于后续被除权,系原告及后手怠于申报权利所致,风险应由持票人承担。乙还援引票据法原理,认为转让方仅对转让时票据状态负责,损失应通过向申请除权人提起票据损害责任之诉解决。
三、法院裁判:基础合同关系是独立救济路径
法院查明事实后,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双方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向甲公司背书转让涉案汇票用于支付1000000元货款。该涉案汇票因丁贸易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后被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涉案票据无效,……故甲不再享有涉案汇票记载的权利。现甲已重新向案外人丙公司付款1000000元,证实甲并未取得涉案汇票的现金价值,乙公司尚欠甲货款10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乙的抗辩,法院强调:
“当事人有权选择基于票据关系主张票据权力,亦有权选择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民事权利,现甲在本案中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之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最终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甲支付货款100万元。
四、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维权
结合本案裁判逻辑,当事人遭遇类似票据除权损失时,可依以下路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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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固定基础合同与票据流转证据
保存原买卖合同、送货单、发票,以及汇票背书转让记录、被追索的判决书或付款凭证。本案中,甲提供了购销协议、收据及丙公司出具的收款证明。 -
第二步:确认除权判决效力
向法院调取除权判决书,证明票据已被宣告无效。注意,除权判决仅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后作出,若持票人因过失未及时申报,可能影响其向直接前手主张。 -
第三步:选择诉讼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不要误入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的歧途。法院明确允许当事人基于基础合同关系起诉,原因在于:票据是支付工具,其无效不代表债务消灭。 -
第四步:主张损失金额
已赔付后手的款项可作为“未收到货款”的证实依据。本案中,甲已支付的100万元被法院直接认定为乙尚未支付的货款。 -
第五步:应对被告常见抗辩
- 被告如称“票据转让已完成”,可引用判决:“甲并不因此丧失基础民事权利,其有权依据双方基础合同关系向乙主张货款。”
- 被告如称“应另案起诉挂失人”,可反驳:法律不禁止当事人选择相对简单的基础之诉,且挂失人常在外地,追索成本高。
五、风险提示与操作建议
本案揭示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贸易风险:接受汇票时务必核查其是否处于公示催告状态。实务建议:
- 收到大额汇票后,立即通过银行或法院网站查询该票号是否被公示催告。
- 若发现异常,应在公示催告期内及时向法院申报权利,避免除权判决生效。
- 一旦损失发生,优先选择向直接前手提起买卖合同之诉,而非向陌生的挂失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前者更易举证且被告通常有履行能力。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静民初字第4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