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与风险防范

王名成律师
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竣工验收是确保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但实践中常出现发包人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入使用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引发工程款支付纠纷,更可能导致质量责任认定困难。本文以(2017)鲁11民终1028号判决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为建工从业者提供风险防范与维权思路。
一、合同性质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vs 承揽合同
本案中,上诉人地正公司主张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试图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的适用。二审法院明确认定:“根据涉案当事人签订的《内墙施工协议》和《补充说明》,被上诉人承包的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内墙白水泥找平、喷涂新型乳胶瓷及石膏找平,属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根据2006年9月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亦需要资质,故一审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确。”
方法步骤:
- 审查合同内容:判断工程是否属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是否涉及结构安全或专项资质要求。
- 核查承包人资质:如无相应资质,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实际施工人仍可主张工程款(依据《建工解释》第二条)。
- 证据固定:保存施工协议、补充协议、付款凭证、施工记录等,以证明合同实质内容。
二、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视为验收且质量异议受限
判决书引用《建工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结合事实认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施工过程中将进行了设备安装,并在被上诉人施工完毕后即开始使用厂房,上诉人虽在一审、二审中均提供了照片用于被上诉人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双方对于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意见不一致,在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的情况下,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已经投入使用视为进行了验收并无不当。”
具体分析:
- 使用即认可:发包人一旦擅自使用,法律上视同对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外)的认可,不得事后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或主张返工。
- 举证责任倒置:发包人若主张质量问题系承包人施工导致,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地正公司仅提供照片,但未能证明脱落原因,故未被采信。
- 例外情形: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需承包人终身负责。
行动指南:
- 施工方:若发包人提前使用,应书面发函告知风险,并保留使用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
- 发包人:如确需提前使用,应先行组织局部验收,并在使用后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避免丧失质量异议权。
三、工序争议与举证责任: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双方对施工工序存在分歧:地正公司主张施工未按约定工序完成;高正方则提交证人赵某、李某证言证明已按合同施工。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采信了证人证言,理由为:“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两位证人虽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但亦是涉案施工作业的亲身参与者,并且两位证人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在上诉人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一审采信两位证人证言并无不当。”
裁判要点:
- 利害关系不必然排除证言:只要证言内容相互印证、逻辑合理,法院可采信。
- 发包人应主动组织工序验收:合同明确约定“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报请验收”,若发包人未履行监督职责,事后以工序不符抗辩可能不被支持。
操作建议:
- 施工方:每完成一道工序,及时申请发包人或监理签字确认,保存《工序验收单》。
- 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严格履行验收义务,发现工序不符立即书面要求整改,并保留记录。
四、未经验收使用的风险闭环与维权路径
本案中,地正公司虽然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因其擅自使用且未提出反诉,法院未支持其质量鉴定申请。二审法院指出:“上诉人在一审中虽就被上诉人施工的质量问题提交了书面勘验申请和司法鉴定申请,但未明确提出反诉,一审对此未予审查,并未剥夺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延伸建议:
- 发包人维权: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使用前或使用初期立即提起反诉,申请司法鉴定,明确质量原因与损失金额。
- 施工方收款策略:在发包人使用后,可依据《建工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直接主张工程款,利息自起诉日起算。
结语
建筑工程中的“擅自使用”如同双刃剑:发包人急于投产可能丧失质量追责权;施工方则可能借此加速回款。但无论哪方,均需注重证据链的完善。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序验收节点、使用前的共同验收程序,避免陷入“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的泥潭。
作者: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鲁11民终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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