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2026-06-05

北京海事海商案由优先原则的管辖争议解析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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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一、核心价值:厘清案由界定与协议管辖的冲突规则

在海事海商纠纷中,案由的界定直接影响管辖权的归属,而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分析(2023)湘民辖终3号裁定,揭示案由界定优先原则的适用逻辑,并探讨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与协议管辖的协调路径,为实务中类似纠纷的管辖选择提供明确指引。

二、案由界定优先原则:以诉争法律关系性质为基准

1. 案由如何确定?——从合同内容与诉请事实入手

法院生效裁判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相应案由。”本案中,某导公司与某代公司签订《进口货运代理协议》,委托内容涵盖“接货、装卸、报关报检、运输业务等”,且某导公司诉称某代公司在未取得放货指令下擅自放货。基于此,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并指出案由应为“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关键步骤

  • 第一步:审查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是否涉及海上货物运输的辅助服务(如报关、仓储、短驳等)。
  • 第二步:分析原告诉请的违约行为是否发生在货运代理环节(如无单放货、保管失职)。
  • 第三步: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归入“海事海商纠纷”项下具体案由。

三、专门管辖与协议管辖的协调:地域管辖的灵活适用

1. 本案是否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法院援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3条,认定案涉纠纷涉及海上货运代理的仓储服务环节,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关键在于: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不等于专属管辖,其地域管辖仍可依据当事人协议确定。

2. 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吗?——从“实际联系”到“广义理解”

法院指出,本案不属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如港口作业纠纷),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约定管辖法院。案涉协议约定“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但需对“人民法院”作广义理解——即应解释为“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具体方法

  • 第一步:确认争议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如港口作业、船舶碰撞等)。
  • 第二步:核查协议约定的法院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 第三步:若约定指向地方人民法院,因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应视为当事人意图选择原告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如本案中原告位于湖南长沙,最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管辖。

四、延展与行动指引:如何在合同中约定有效管辖

  1. 明确约定“海事法院”:协议中直接写明“提交××海事法院(如武汉海事法院)管辖”,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
  2. 关注地域管辖规则: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不对应(如湖南地区归武汉海事法院管辖),需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3. 优先审查合同性质:若合同涉及“海上货运代理”或“港口服务”,应主动驳回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立即申请移送海事法院。

五、尾部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湘民辖终3号


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具体法律咨询,建议联系专业海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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