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2026-06-05

北京雇佣救助合同效力与费用认定实务要点分析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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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引言:海事海商中雇佣救助的争议核心与价值

在海事海商领域,海难救助制度是保障海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机制。我国《海商法》在明确“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救助合同外,亦承认当事人可依约定形成雇佣救助合同。本案(案号:(2021)苏72民初1183号)的争议焦点——救助费用如何认定,精确揭示了雇佣救助合同的性质、效力以及费用计算方式的核心问题。该案判决明确:在无书面救助合同或存在约定不明时,须结合实际救助情况、双方磋商事实等,合理认定雇佣救助关系,保障救助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救助费用的计算应依据航行日志等原始资料进行鉴定,被救助方若无有效证据推翻,航行日志效力应予认可。这一裁判思路对实务从业者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一、雇佣救助合同的认定:从“无效果无报酬”到“依约计酬”

1. 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79条,救助合同分为两种:一是典型的“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方取得救助效果方可获得报酬;二是依当事人约定形成的雇佣救助合同,救助方即使未取得预期效果,只要按照约定提供了救助服务,被救助方即应支付费用。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分别为某海洋工程公司与某疏浚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但协议内容未明确费用计算方式,仅约定“救助费用待救助结束后计算”。在此情形下,法院并未简单以“救助未取得效果”为由驳回救助方请求,而是通过如下事实认定双方形成雇佣救助关系:

  • 被告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某1”“某捞518”等船舶进行抢险;
  • 救助过程中,双方多次就费用进行磋商,保险公司亦参与理赔协商;
  • 救助完成后,被告未提出救助无效的抗辩,仅对费用金额有异议。

判决书原文引用(姓名已模糊处理)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之外,还规定可以依当事人的约定形成雇佣救助合同。因此,在无书面救助合同的情况下,须结合实际救助情况、救助过程中以及救助完成后双方有无就救助费用进行过磋商等事实,合理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形成雇佣救助合同关系,以保障救助企业合法权益。在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雇佣救助合同的情况下,被救助企业不能以救助未取得效果为由拒绝给付救助费用。”

2. 实务方法与步骤

实务中,救助企业若希望主张雇佣救助,应注重以下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 委托凭证:如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被救助方明确委托救助;
  • 救助过程记录:航行日志、航海日志、船舶轨迹、现场照片或视频;
  • 磋商记录:双方就费用进行沟通的函件、会议纪要、录音等;
  • 第三方介入:如保险公司参与理赔协商的记录,可佐证双方对雇佣救助的默认。

若救助企业无法提供书面合同,但能证明上述事实,法院通常会认定雇佣救助关系成立,被救助方不得以“无效果”为由拒付。


二、救助费用的认定:航行日志的效力与鉴定程序

1. 费用计算的原则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方对原告提出的571100元救助费清单持有异议,认为原告报价不实(如部分设备到场未使用),保险公司仅核定179030元。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公估公司对原告实际投入的四艘船舶(“某捞518”“某1”“某拖3098”“某拖2088”)的合理救助费用进行评估,最终认定合理费用为414313元。

双方争议的核心是航行日志的证明力。原告提交了四艘船舶的航行日志作为计算用工、用时的依据,被告对此提出异议,主张记载不实。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其他证据(如船舶AIS轨迹、现场记录、证人证言等)予以推翻。法院据此采纳了航行日志,并支持公估公司以其作为评估依据。

判决书原文引用(姓名已模糊处理)

“原告提交了参与救助作业的四艘船舶的相关资料,被告对四艘船舶的航行日志记载内容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航行日志的相关记载,公估公司以此作为评估合理救助费的参考依据,并无不妥。公估公司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公估报告》,依据充分、结论客观,被告虽对其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推翻,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解,难以采纳。”

2. 具体方法与操作步骤

(1)救助企业应如何准备费用证据?

  • 立即收集并保全所有参与救助船舶的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施工记录等原始文件;
  • 确保日志记录连续、完整,注明作业时间、船舶位置、作业内容、参与人员等;
  • 如可能,同步留存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轨迹数据、VHF通信录音等辅助证据。

(2)对航行日志有异议时,被救助方应如何应对?

  •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供反证(如船舶实际轨迹与日志不符、其他证人证言、海事部门记录等);
  • 若仅凭主观质疑而无实质证据,法院将采纳航行日志的效力;
  • 被救助方可申请法院调取第三方数据(如港务局记录、保险公司现场勘验报告)进行比对。

(3)费用鉴定程序如何推进?

  • 救助企业可主动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费用评估;
  • 鉴定机构需结合航行日志、船舶运营成本、行业费率标准等进行综合测算;
  • 评估报告出具后,双方可发表质证意见,但若无充分证据推翻,法院将确认其证明力。

三、实务延展:从本案看雇佣救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建议

1. 对救助企业的合规指引

  • 书面化是关键:即使时间紧急,也应尽量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费用计算方式(如按小时、按天、按船舶功率计费),并约定付款时间;
  • 保留全过程证据:航行日志、现场影像、沟通记录均需妥善保存,避免事后争议;
  • 及时启动鉴定:若被救助方对费用提出异议,应主动申请司法鉴定,避免长期拖延。

2. 对被救助企业的风险防范

  • 审慎评估救助方案:在委托救助前,可要求救助方提供预估费用,并争取以书面形式确认费用上限;
  • 积极参与证据固定:救助过程中,被救助方应派员监督船舶作业,并对关键节点拍照或记录,避免救助方事后扩大工时;
  • 切忌仅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法院明确判示,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支付救助费)的抗辩理由(参见判决原文)。

3. 进一步行动建议

如果您正面临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建议:

  • 立即梳理全部合同、委托文件、航行日志、双方沟通记录;
  • 咨询专业海事海商律师,评估是否存在雇佣救助关系、费用主张是否合理;
  • 如争议已进入诉讼或仲裁,尽早申请证据保全与费用鉴定,避免证据灭失。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苏72民初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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