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2026-06-05

襄阳以案说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不当然无效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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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从一起刑事追缴执行案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在强制执行实务中,当事人常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主张合同或协议无效。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主张的审查极为审慎:并非所有看似“合法”而目的“非法”的合同都必然无效,关键要看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一起刑事追缴违法所得执行案,深度解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效力认定边界,并梳理该类案件当事人普遍关注的痛点细节。

一、案情概要:刑事追缴中的“以物抵债”执行和解

基本事实

  • 被执行人吕鹤因刑事犯罪,被(2016)鄂068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追缴违法所得648979元。
  • 执行中,法院追加吕鹤配偶XX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两人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丰田车,冻结XX银行账户。
  • 被执行人与被害人湖北龙祥磷化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XX以大桥巷8号6栋301室房屋(作价40万元)及丰田车(作价15万元)抵付全部违法所得,剩余款项龙祥公司不再追偿;XX于2018年4月15日前腾空房屋并协助过户,税费由龙祥公司承担。
  • 法院审查后裁定:以物抵债,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龙祥公司可持裁定书办理过户。

核心争议
若有人主张该执行和解协议“以物抵债”的目的系规避刑事追缴、掩盖转移财产之非法目的,协议应属无效,则本案为何获得法院认可?

二、法律分析:为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当然否定合同效力?

1. 法律依据:法定无效情形的严格适用

《民法典》第154条(原《合同法》第52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独立无效事由,但司法适用需满足两项要件:

  • 主观上,双方具有规避法律的共同故意(如明知违法仍以合法形式包装);
  • 客观上,合同直接指向非法目的(如通过虚假买卖转移赃物、通过赠与逃避税收等)。

2. 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认定

(1)基础法律关系正当: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其直接目的是履行刑事判决确定的追缴义务,并非“非法目的”。被害人接受以物抵债,本质是债权实现方式,而非帮助逃避执行。
(2)未损害他人利益:协议内容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权益——被害人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属处分自身权利;法院对财产权属已冻结,确保抵付标的无隐匿可能。
(3)程序合法:法院主持调解、审查后裁定认可,该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本案不存在“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协议合法有效。

3. 深度痛点:当事人易误判的几个关键细节

  • 主观意志的举证难:主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规避法律的“通谋”,仅凭“目的可疑”无法推翻协议。本案中,被害人接受打折抵债并非“故意放弃债权让被执行人受益”,而是快速兑现执行回款的理性选择。
  • 刑事追缴中的配偶责任:XX作为配偶被追加被执行人,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推定。若一方主张财产为个人财产或非违法所得,需在异议期举证。本案中XX未对财产性质提出异议,而是主动和解,侧面印证财产属性。
  • 执行和解的终局效力:协议约定“全部了结,双方不得再主张权利”,一旦法院裁定认可,便产生终结执行的效果。若事后反悔,法院不再恢复执行。这对被执行人是“一劳永逸”的风险控制策略,对被害人则是“以时间换空间”的执行落地方案。
  • 以物抵债的税负成本转移:过户税费全部由被害人承担,但抵债价格低于市场价(房屋40万+车辆15万 vs 应退赔64.9万)——被害人实际亏损约10万,但换取的是近55万元资产即时变现,避免长期执行困局。这种“打折抵债”往往是执行中妥协的现实选择。

三、律师建议:如何避免“合法形式”被认定为“非法目的”?

  1. 执行阶段主动协商,但需留存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如本案的法院主持调解笔录、和解协议双方签字等,可证明自愿性和真实性。切忌以“阴阳合同”等形式掩盖财产转移。
  2. 对配偶/家属的财产隔离警示:若刑事被执行人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配偶需立即主张析产或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可能面临“被动接受以物抵债”的后果。私下转移财产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3. 合理运用执行和解中的“打折条款”:被害人可接受部分损失换取快速变现,但需评估抵债资产是否能够顺利过户(如房屋是否存在租赁、抵押等);被执行人则可借此彻底了结债务,避免利息累积和信用惩戒。

四、一句话问答(该类案件当事人高频疑问)

Q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能不能让执行和解协议无效?
A1:不能一概而论,需证明双方主观上存在通谋规避法律,且客观行为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本案和解协议因目的正当、程序合法,被法院裁定认可。

Q2:刑事判决追缴违法所得,配偶名下财产是否必然会被执行?
A2:不是必然,但若无法证明财产为配偶个人所有,法院可推定属夫妻共同财产并追加执行。建议配偶在收到追加裁定后15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财产来源证据。

Q3:执行和解后,被害人还能再追讨剩余欠款吗?
A3:不能,除非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其余款项不再主张”,法院裁定认可后即具有终局效力。

Q4:以物抵债的房屋有贷款或查封,怎么办?
A4:需先解除抵押或查封才能过户。本案中法院裁定“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实践中建议被抵债人先行核实资产“干净度”,否则可能无法过户。

Q5:被执行人用名义上的“卖房合同”掩盖转移财产,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A5:是的。若法院认定该买卖价格明显偏低、买卖双方关系特殊、且发生在执行前夕,可认定合同无效并追回财产。单纯“价格低”不必然无效,还需结合交易习惯判断。


李波律师提示:强制执行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往往是案件胜负手。若您正面临刑事追缴、执行异议或执行和解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重点审查以下细节:

  • 财产来源是否涉及违法所得?
  •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有书证?
  • 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明确放弃继续追索权?
  • 以物抵债的资产是否存在瑕疵?

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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