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6-06

上海税务稽查中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应对全指南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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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稽查中,企业最怕被认定收受虚开发票。但若属于“善意取得”,法律允许你自证清白并补救损失。本文从法律依据到操作步骤,手把手教你应对此类稽查。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及后续补充规定,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
  2.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市)的专用发票;
  3. 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4.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虚开。

核心价值:若被认定为善意,企业无需承担偷税处罚,但需补缴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企业所得税可凭其他凭证扣除。

二、实操四步法:从稽查通知到复议诉讼

第一步:稽查初期——立即固定证据链

  • 收集原始凭证:合同、送货单、入库单、银行付款流水、对公转账记录(切勿现金支付)。
  • 证明交易真实:要求销售方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发票开具时的税务登记状态(可从国税总局官网查询)。
  • 制作情况说明:详细描述交易背景、采购原因、验收过程,并附上所有证据复印件。

第二步:配合稽查——主动提交书面申辩

  • 提交《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申辩书》:列明四个条件均已满足,附证据索引表。
  • 要求税务机关核实销售方:请求稽查局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协查,确认发票是否虚开、销售方是否失联。
  • 申请听证权利:若稽查局拟作出补税+罚款决定,可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要求听证。

第三步:补税与扣除——挽回企业所得税损失

  • 补缴增值税:主动补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 申请企业所得税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若对方无法补开发票,可凭以下资料税前扣除: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证明资料(如对方注销、吊销证明);
    • 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
    • 企业内部凭证(入库单、验收单等)。
  • 避免罚款:善意取得不适用《发票管理办法》关于虚开的罚款规定,但若未在规定期限补税,可能加收滞纳金。

第四步: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或诉讼

  • 60日内申请复议:对稽查结论不服,向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注意时效:对补税决定不服需先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否则无法复议。
  • 诉讼策略:若复议维持原决定,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分配。

三、延展提示:三个高发风险点

  1. 避免“善意”变“恶意”:若发现销售方已失联或开票异常,仍继续接受其发票,可能被推定为“应当知道”,丧失善意保护。
  2. 关联交易特殊性:母子公司间虚开发票,税务机关会穿透审查资金流向,善意认定难度更高。
  3. 电子发票新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票)下,税务局已实现全链条监控,企业需更严格核对发票抬头、税号、货物名称、金额与实际的一致性。

下一步行动:立即组织财务人员梳理所有发票,建立“供应商风险评级表”,对高风险供应商重点留存交易证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制定应急预案。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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