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6-06

成都虚开发票罪主观故意认定及无骗税目的证明实操要点

朱宁

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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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宁律师,执业三十二年,深耕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累办800余案,以严谨务实作风护航当事人权益,服务覆盖全川及全国。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核心在于“虚开”行为,但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犯罪需严格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解析如何有效证明“无骗取税款之目的”,帮助企业和个人清晰把握抗辩要点,规避刑事风险。

一、理解主观故意在虚开罪中的法律地位

核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明确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关键区分: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故意虚开”与“过失接受虚假发票”“如实代开”等情形。例如,企业因交易对手方造假、自身管理疏漏而收到虚开发票,但主观上并无骗税意图,通常不认定为犯罪。

二、实操步骤:如何构建“无主观故意”的证据链

第一步:证明真实交易背景

  • 收集合同文件:包括购销合同、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等,注明交易标的、时间、金额、交付方式。
  • 获取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承兑汇票、现金收据(需有其他佐证),确保付款金额与发票一致。
  • 物流与交付证据:运输单据、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托运单等,证明货物或服务已实际发生。
  • 交易相关方信息:对方的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业务人员身份证明,以印证交易的真实性。

第二步:证明对发票性质的认知缺失

  • 展示企业内部制度:如《发票管理办法》《财务报销制度》等,证明企业有规范的管理流程。
  • 提供历史合规记录:过往开具的合格发票、税务申报表,说明当事人一贯遵守税法。
  • 经办人陈述:详细说明接受发票时的认知状态,如“依据对方资质信任发票”“内部审核时未发现异常”等。
  • 第三方证据:如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合规建议等,佐证企业主观无恶意。

第三步:证明无骗取税款结果及补救措施

  • 及时申报缴税:涉案发票已入账并申报抵扣,但事后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
  • 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未损失证明。
  • 自动投案或配合调查: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说明情况,或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全部资料。

三、具体方法与注意事项

方法一:及时启动行政程序

发现发票问题后,第一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请求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若满足“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未直接开票但通过第三方开票”等条件,可避免刑事责任。

方法二:聘请专业律师早期介入

律师可在侦查阶段(而非等待起诉)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

  • 无资金回流:没有通过虚假交易回流资金。
  • 无开票费支付:未向开票人单独支付“点费”。
  • 无关联关系:受票方与开票方无特定利益关系。

方法三:类比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6)最高法刑核517号:被告人如实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无骗税目的、未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
  • 参考意见:若企业因上游失联、挂靠经营等被动接受虚开,通常倾向认定为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四、延展与行动提示

主观故意的认定仅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的切入点之一。实务中还需关注“挂靠关系”“代开行为”“税款损失金额计算”等复杂问题。建议企业建立以下合规机制:

  1. 供应商尽职调查:签约前核实对方税务登记信息、信用记录。
  2. 发票审核双签制:由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双重审核发票真实性。
  3. 定期税务健康检查:聘请第三方机构每半年检查发票合规情况。

如需进一步评估个案风险、获取辩护策略,请咨询专业税务律师。

作者:朱宁,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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