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6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损失分担规则适用解析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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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后,如何计算监理报酬、分担损失,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本文通过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820号判决,深度解析不可抗力认定的举证规则、监理服务内容变更后的报酬调整原则,以及当事人需关注的痛点细节关键词,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提供风险防范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 合同约定:2010年7月,福建鸳鸯池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与福建省建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监理服务期730天(2010年7月25日至2012年7月24日),监理报酬75万元。
- 实际履行:工程于2014年7月28日竣工验收,监理服务实际持续1463天(超期733天)。建设单位已支付126万元,剩余监理报酬争议成诉。
- 关键争议:建设单位主张因不可抗力(每年“4.18博览会”、法定节假日、天气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应扣减附加工作日;监理单位则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且其已提供完整监理服务。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一)不可抗力认定的举证责任与标准
- 裁判观点:合同虽约定不可抗力造成的延长日数可扣减附加工作日,但建设单位未能举证证明“4.18博览会”、法定节假日、天气原因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且监理单位不认可,法院不予采信。
- 规则要点:
- 不可抗力需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合同中明确列举或定义“不可抗力”的,应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时,参照《民法典》第180条。
- 主张因不可抗力扣减工期或报酬的一方,承担严格举证责任,需提供气象记录、政府公告、博览会文件等直接证据。
(二)监理服务内容变更后的报酬调整原则
- 裁判观点:2013年12月12日后,工程主体、装修、屋面等施工阶段已结束,监理服务内容仅剩“监理内页资料编制、整理,配合甲方办理有关手续”。服务内容减少,监理单位主张按原标准全额计算附加报酬不合理;建设单位主张“未提供服务无需支付”亦无依据。法院酌定按合同标准计算30日附加报酬。
- 规则要点:
- 监理服务中断或内容缩小时,应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阶段计算报酬。
- 无法明确量化时,法院可综合服务内容、行业惯例、公平原则酌定(如本案按30日),但需有证据支撑(如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核销报告等)。
- 当事人对服务内容变化有争议时,核销报告、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函、考勤记录、监理日志等是关键证据。
(三)附加工作日的计算与裁判逻辑
- 裁判观点:合同约定附加工作日按“实际服务天数-730天”计算,但不可抗力、监理人员未到位等原因导致的延误需经举证确认。本案中,建设单位关于监理人员不足、工期延误的举证不充分,且合同未将该情形列为扣减事由,法院未支持。
- 规则要点:
- 附加工作日计算以合同约定为基础,超出合同期的天数原则上计入附加工作日。
- 若主张扣减,需有合同依据或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暂停监理工期等)。
- 风险提示:建设单位若未在服务过程中及时书面提出扣减异议,事后主张将面临举证困难。
三、案件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合同定义与证据固定
- 痛点细节关键词:合同定义、举证责任、气象记录、政府文件、博览会官方证明。
- 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如“台风、地震、政府管制、重大活动”),避免笼统表述。
- 发生疑似不可抗力事件时,当日即通过工作联系函、监理日志、照片、视频固定证据,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报。
- 每年固定的“博览会”如需扣除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特别约定,并附具体日期及合理扣除天数。
(二)监理服务内容变更时的报酬应对
- 痛点细节关键词:服务范围变更、补充协议、工作内容确认单、费用调整公式。
- 建议:
-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各阶段结束后,及时与建设单位签署工作内容确认单,明确后续服务范围是否缩小。
- 若服务内容显著减少,建议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剩余阶段报酬标准,避免后期争议。
- 建设单位若认为服务不到位,应在合同期间通过书面联系函提出异议,并保留监理人员考勤、日志等证据。
(三)诉讼中的证据举证策略
- 痛点细节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核销报告性质、分部验收记录证明力、联系函原件。
- 建议:
- 建设单位主张扣减工期或报酬,需提供直接证据(如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工地停工的官方通知、监理人员缺位的考勤记录等)。
- 核销报告等备案文件若为单方制作且无法证明对方认可,证明力较弱,应配合第三方证明(如盖有双方印章的会议纪要)。
- 监理单位主张服务未中断,应提供完整监理日志、考勤表、质量验收记录等过程性文件。
(四)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
- 痛点细节关键词:付款节点、竣工验收日、催款函、利息起算。
- 建议:
- 合同应明确监理报酬的最终付款期限(如“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
- 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及时发送催款函,固定利息起算证据。
- 法院一般从实际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或催款函规定之日起算利息,而非必然从验收之日。
四、一句话问答
-
问:承包商主张因“每年固定展会”不可抗力扣减工期,法院支持吗?
答:不支持,除非合同明确将此类活动列为不可抗力,且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展会直接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否则不属法定不可抗力范畴。 -
问:监理服务内容减少后,报酬如何计算?
答:可根据实际剩余服务阶段、合同约定比例、行业惯例协商调整;协商不成的,法院可能参照原标准酌定合理附加工作日。 -
问:建设单位未在施工期间提出监理不到位,诉讼时才主张扣款,法院会采纳吗?
答:难度较大。需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如联系函、会议纪要、考勤记录),仅凭事后陈述无法推翻合同约定。 -
问:不可抗力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由主张不可抗力存在的一方承担严格举证责任,需提供气象、政府、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且该事件与工期延误之间需有直接因果关系。 -
问:法院酌定监理附加报酬30日,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服务内容已大幅减少(仅剩资料整理、手续办理),但建设单位仍需配合办理验收手续,综合考虑公平原则、行业惯例及证据情况。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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