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06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损失分担规则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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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核心争议与裁判要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监理公司超期服务的附加报酬如何计算与分担。法院最终认定,监理公司虽有权主张附加服务报酬,但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并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报酬计算方式,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扣减了部分附加服务费。

裁判要旨:在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监理需提供超期服务的情形下,监理人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额外报酬的计算方法。若监理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酌情调整附加报酬金额。


二、案件事实梳理

| 合同项目 | 合同签订时间 | 监理服务期 | 实际工期 | 超期天数 | 合同内监理费计算基数 | |---------|-------------|-----------|---------|---------|-------------------| | 西安置区工程 | 2011.5.6 | 550天 | 860天 | 310天 | 结算价1.084亿元×1.3% | | 东住宅区工程 | 2011.8.24 | 210天 | 380天 | 170天 | 结算价2728万元×1.5% |

  • 原告主张:按合同内日监理费标准计算超期附加报酬,合计1,251,000元。
  • 被告抗辩: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双方从未就附加报酬协商一致,原告无权单方主张。
  • 法院认定:被告实际接受了超期服务,应支付附加报酬,但原告存在过错,酌定扣减25%的附加服务费。

三、法律分析:损失分担规则的适用边界

(一)合同约定是首要依据

两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均明确约定:

  • 第二十五条:因工程建设进度延误超过书面约定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 第三十一条:因委托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延误,监理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 第三十九条:附加服务费用的基本测算方法,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关键提示:上述条款本质上属于程序性前置条件,即监理人主张附加报酬的前提是:①履行通知义务;②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二)过错原则对损失分担的影响

本案中,法院虽认定超期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但未扣减全部附加报酬,而是基于以下过错因素酌定扣减25%:

  1. 未履行通知义务:原告未将工期延误情况及可能影响及时通知被告,导致被告丧失协商和管控成本的机会。
  2. 未协商计算方法:双方从未就附加报酬的计算标准达成合意,原告单方按日费率计算缺乏合同依据。
  3. 实际接受服务但未明确收费标准:被告虽实际接受了超期服务,但法院认为双方均未主动推进协商,需共同承担不利后果。

痛点提炼:监理公司在面临工期延误时,若仅凭“我提供了服务,你就得按市场价付钱”的逻辑,极易陷入被动。法院更倾向于通过过错分担来平衡双方利益,而非完全支持一方主张。

(三)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规则适用(延伸讨论)

本案虽未涉及不可抗力,但若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疫情、政策变化)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或延长,损失分担规则可作如下类推:

  1. 不可抗力免责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若不可抗力发生后,监理人仍继续提供服务,则可能构成事实上的劳务接受,发包人应支付合理报酬。
  2. 通知与减损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若未通知,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无权主张。
  3. 结算依据模糊化处理:若双方无约定,法院可能参照当地同类工程监理市场价合同内日费率的一定比例(通常为70%-90%)来认定附加报酬,而非完全支持原费率。

案例启示:即便不可抗力,监理人也不能“静默服务”。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如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记录事件发生、持续时间及对工期的影响,并要求发包人确认或留存送达证据。


四、风险防范建议:监理公司的痛点应对

(一)规范履行通知义务

  • 即时性:发现工期延误迹象(如承包人实际进度滞后)立即以书面形式(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专项报告)通知发包人。
  • 完整性:明确载明延误原因、可能影响、所需额外工作时间及相应费用估算。
  • 留痕性:要求发包人签收、会议纪要签字确认,或通过EMS、邮箱等可追溯方式送达。

(二)主动协商并明确附加报酬

  • 协商时机:在工期延误事实发生后一周内,启动附加服务费用的协商。
  • 测算方法:可参照合同内日费率(总监理费÷合同工期天数)、参照市场价(当地行业指导价)、或约定固定总价加浮动调整等方式。
  • 书面协议:一定要形成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明确超期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支付节点和违约责任。

(三)重视结算阶段的证据留存

  • 监理日志:详细记录每日人员投入、工作内容、下发的指令、接收的文件。
  • 人员考勤:保存监理人员驻场记录,证明超期期间实际提供了服务。
  • 费用凭证:超期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办公等成本凭证,用于佐证损失。

(四)诉讼策略:合理主张附加报酬的比例

根据司法实践,若双方未约定附加报酬计算方法,法院通常倾向于按以下方式认定:

  • 优先适用合同内日费率(80%-100%不等)
  • 其次参照当地市场指导价
  • 再次酌情裁量(如本案扣减25%)

核心诉求:在起诉时,不能仅按日费率全额主张,应说明“扣减了因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扩大损失”,以体现诚信与理性。


五、结语

本案深刻揭示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工期延误附加报酬”的认定规则:程序合规胜于实体合理。监理公司即便实打实地提供了超期服务,若未履行通知、协商等程序性义务,法院仍可能基于过错原则酌情减损。尤其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下,损失分担规则的适用更需双方事前明确约定、事中固定证据、事后主动协商。

康志祥律师提醒:监理合同的每个条款都可能成为纠纷的胜负手。从签订环节的附加报酬测算方法预留,到履约过程中的书面通知、协商记录,再到结算阶段的证据闭环,每一环节的合规操作,都是避免“干了活拿不到钱”的护身符。


六、相关一句话问答(FAQ)

Q1:监理公司未通知工期延误,还能主张超期附加报酬吗?
A:可以,但法院通常会基于过错原则酌情扣减20%-40%的金额,具体视发包人的实际受益情况而定。

Q2: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损失如何分担?
A:若不可抗力后监理人未再提供实质服务,通常互不承担责任;若已提供服务,按公平原则参照市场价支付合理报酬,但需有书面记录。

Q3:附加服务报酬可以按合同内日费率计算吗?
A: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的计算方法;无约定时,法院可能参照合同内日费率,但一般不会全额支持。

Q4:发包人以“未经财政审核”为由拒付监理费,是否成立?
A: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结算是否完成。财政审核仅是内部程序,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方。

Q5:监理服务保修期内的2%监理费何时可以主张?
A:应在保修期届满后7天内主张,但若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付清”,需待全部保修项目(如防水工程5年)期满后方可请求。

Q6:未签订补充协议,如何证明超期服务的事实?
A:通过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人员考勤、发包人签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提供了超期服务且发包人未提出异议。


康志祥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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