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无书面监理合同下凭结算单追索监理费实务指引

康志祥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保障工程质量与进度的关键环节。然而,许多项目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监理费结算时产生纠纷。本文结合一起真实判决,分析无书面合同情形下如何通过结算单等证据有效追索监理费,为工程从业者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根据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5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原告林某与被告林某存在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工程监理合同,仅口头约定监理费为6000元/月。2012年4月23日,双方进行首次结算,确认被告尚欠监理费68000元,后被告支付19000元。2014年3月1日,双方再次结算,被告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原告监理费49000元,并承诺分期付款。此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在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出具的《结算单》能否作为债权凭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获支持?
二、法院裁判观点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林某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原告林某监理费49000元,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监理费49000元。
判决书明确指出,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但通过后续的结算行为,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结算单》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付款即构成违约。
三、实务操作方法与步骤
针对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建议从业者按以下步骤维权:
步骤1:固定结算凭证
- 口头约定的,应在每次付款或对账后,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结算单、欠条或对账单。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亲笔签名的《结算单》,成为胜诉关键。
- 结算单内容应包含:欠款金额、付款期限、欠款事由(如“工程监理费”)、签署日期、双方签名。
步骤2:收集证据链
- 保存所有付款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监理工作已实际履行。
- 若对方拒不出具结算单,可发送挂号信或律师函催讨,留存催讨证据。
步骤3:明确诉讼时效
- 本案中,2014年3月1日结算后,原告多次催讨,2016年7月起诉,未超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建议每两年内至少进行一次书面催讨并保留送达回执。
步骤4:依法起诉
- 若协商无果,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仍依法缺席判决,足见证据充分性的重要性。
四、风险防范与延展建议
1. 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建议所有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监理范围、期限、费用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本案若一开始签订书面合同,可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 及时对账结算
工程完工或阶段性验收后,应立即进行费用结算,形成书面文件。如对方拖延,可采取“分段结算、逐笔确认”策略,降低单次欠款风险。
3. 保留完整履约证据
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工程验收单、工作联系函等文件,既能证明监理工作已履行,也可作为追索依据。
4. 关注执行时效
判决生效后,如对方拒不履行,应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判决附有执行提示,提醒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结语: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虽常见,但通过规范合同管理、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完全可避免“白干活、难要钱”的困境。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闽0505民初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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