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2026-06-06
西安双方过失致定金纠纷:返还规则与风险规避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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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合同纠纷中,特别是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争议,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双方责任,从而判定定金是否应返还。基于(2022)豫1282民初926号判决书,本文剖析了因交付时间争议导致的定金返还问题,并提供具体分析方法和法律步骤,助您规避类似风险。
一、案情与争议焦点:定金交付后合同未成,责任在谁?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通过中介达成购房定金协议,约定7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支付定金2万元,但后续因房屋出租情况(租户租期至2022年10月)导致交付时间争议,双方未能签约。李某诉请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中介费,陈某则以已告知出租情况抗辩。
核心争议点:双方均未尽审慎义务,导致买卖未成,定金应否返还?如何划分责任?
二、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失,定金应返还但非双倍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
“对于房屋的交付时间及房屋的出租情况,双方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均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导致现在因房屋交付时间发生分歧,双方都有责任……被告应该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
具体分析步骤:
1. 审查“审慎义务”是否履行
- 买方李某的责任:作为购房人,在看房及签协议前,应主动核实房屋现状(如是否有人居住、租期)。李某在未确认交付时间前即支付定金,存在疏忽。
- 卖方陈某的责任:作为出售方,应明确告知房屋租赁情况,且协议中应写明交付安排。陈某虽称已告知中介,但未在定金协议中注明具体交付日期,也未向买方直接交代,构成未尽义务。
2. 判定责任比例与定金处理
- 双方责任相当,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如期交付)。
-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双倍返还。但本案中“不履行”并非单方恶意,而是双方过失共存,故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令陈某返还定金(而非双倍),李某不承担定金罚则。
3. 中介费另行主张
- 中介费由中介公司收取,非本案处理范围,当事人应另案向中介追索。
三、具体方法与法律步骤:如何应对类似纠纷?
步骤1:协议前全面核查信息
- 核实房屋状态:要求卖方及中介书面确认租赁期限、租户配合情况、交房时间。
- 保留证据:将口头承诺记入定金协议或补充条款。
步骤2:明确约定交付条件
- 在定金协议中直接写明:“卖方保证于X年X月X日前房屋无人占用,可交付。”或“若因房屋占用导致无法过户,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步骤3: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
- 若对方隐瞒重大事实(如未告知租约),可主张欺诈,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 若双方均有过失,参照本案逻辑,请求返还定金本金。
- 中介费需向中介单独主张,勿遗漏。
步骤4:诉讼维权
- 整理转账记录、定金收条、沟通记录。
- 法院会综合判断“审慎义务”履行情况。如本案,法院否定了双倍返还,但支持了返还本金,体现了公平原则。
四、延伸建议:提前约定减少纠纷
本案警示:在房屋买卖中,务必书面约定交付时间、租户清退责任。若有条件,可加入“如因任一方原因未在7日内签约,对方有权解除并要求返还定金”等条款。若已产生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盲目起诉或强硬要回双倍定金。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豫1282民初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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