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2026-06-06

南京股权纠纷中欺诈认定与损失计算的裁判规则分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61422412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湘民申1795号


一、开篇:股权纠纷的核心痛点与本文价值

在股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常因“对方欺诈”“损失赔偿”等争议对簿公堂。但如何有效证明欺诈?未经约定的违约损失又该如何计算?本文以(2018)湘民申1795号再审裁定书为蓝本,深度解析法院在认定“欺诈”和“损失计算”时的裁判逻辑,帮助投资者和企业厘清权利边界,精准规避法律风险。


二、中间分层: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详解

(一)争议焦点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如何举证与抗辩?

1. 裁判要点:
再审申请人黄某主张其与被申请人所签《股份认购协议书》系受欺诈而为,但法院审查后认为: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股份认购协议书》系黄卫受欺诈而签订,且黄卫并未对《股份认购协议书》主张撤销权,原审认定《股份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是正确的。”

2. 实操方法与步骤:

  • 步骤①:明确“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欺诈需满足: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本案中,黄某提交了“娄底乐和机械厂营业执照地址照片”等新证据,试图证明被申请人虚假成立合伙企业、未完成增资,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欺诈,原因在于:

    • 仅凭营业执照信息无法直接推断签约时存在故意隐瞒;
    • 未就欺诈行为导致“违背真实意思”提供直接证据(如误导性沟通记录、虚假承诺等)。
  • 步骤②:及时行使撤销权(关键!)
    法院明确指出“黄卫并未对《股份认购协议书》主张撤销权”。这意味着即便存在欺诈,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协议仍视为有效。实务提示:发现欺诈后应立即收集证据并提起撤销之诉,而非单纯主张损失赔偿。

  • 步骤③: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欺诈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建议投资者保留:签约前的承诺函、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对方提供的虚假财务数据、项目进度文件;对比事后履行情况与签约承诺的证据(如本案中“未实际组建合伙企业”)。


(二)争议焦点二:未约定违约责任时,损失如何计算?

1.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股份认购协议书》对未及时退还股本金及股利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未进行约定”,因此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现《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损失计算,法院认定:
“因黄卫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原审依《股份认购协议书》约定的股本金12%的标准计算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2. 实操方法与步骤:

  • 步骤①:合同优先原则——未约定时回归法定
    当事人主张损失前,应首先检查合同是否约定了违约金或损失计算方式。若无约定,则依据《民法典》第584条,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 步骤②:举证实际损失的重要性
    本案中黄某主张按年息20%计算(原《融投资协议书》利率),但法院认为:“在黄某与乐某公司、粉某公司另行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书》之后,黄某与乐某公司此前签订的《融投资协议书》已经失效。”因此,原协议中的利率约定不能作为新协议的损失计算依据。
    方法:投资者应提供:

    • 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 因资金被占用导致的其他借贷成本(需提供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
    • 丧失的商业机会证据(如已签约但无法履约的合同)。
  • 步骤③: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当损失难以量化时,法院可能参照合同约定的收益率标准(如本案12%)、行业平均利润率或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风险提示:若当事人怠于举证,法院的裁量结果可能低于预期。建议在签约时明确约定“逾期返还出资,每日按未返还金额的万分之X支付违约金”。


三、结尾延展:风险防范与行动建议

股权纠纷的核心在于“事前防范”而非“事后补救”。

  • 对投资者: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书》前,务必审查对方经营资质、财务状况,保留所有沟通记录;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包括逾期利息、赔偿范围)。
  • 对企业方:避免虚假承诺,确保协议内容与后续履行的匹配度;一旦发生违约,及时协商或书面确认变更(如本案中《融投资协议书》的失效需明确)。

如您正面临类似股权纠纷,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围绕“欺诈证据固定”“损失量化举证”“撤销权行使时效”等关键环节制定诉讼策略。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湘民申1795号

本文仅作法律案例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帮助,请联系本所专业律师团队。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