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因果关系判定要点

康志祥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的中断往往是争议的高发地带,尤其是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服务中断的因果关系判断直接关系到质保金返还、违约责任认定等核心问题。本文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3939号判决为样本,结合实践痛点,深度解析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
一、案情回顾:质保金返还争议背后的服务中断认定
1. 基本事实
2009年至2010年间,蔡志平为石狮市宜家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家公司”)的十二个工地提供监理服务。宜家公司向蔡志平收取了共计31227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含信誉金),并出具了收款收据。所有工地均已于2010年前完工,但宜家公司一直未返还质保金。蔡志平于2016年起诉,要求返还。
2. 争议焦点
- 焦点一: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宜家公司主张质保期两年,应从2010年起算,2016年起诉已超时效。
- 焦点二:质保金是否已结算完毕?宜家公司提交“监理结算单”显示负值,主张蔡志平反欠其款项。
- 焦点三:质保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即监理服务是否已经完整履行完毕。
3.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均支持蔡志平诉请,判决宜家公司返还质保金31227元。法院认定:双方虽未书面约定质保期,但工地已完工且宜家公司未对监理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监理工作已完成;质保金未约定返还期限,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未超时效;结算单负值不能证明蔡志平欠款,仅能证明部分工地结算情况。
二、以案说法:监理服务中断因果关系判定的核心规则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其中关于“服务是否完成”“质保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实质是对监理服务“中断”的认定——即监理服务何时视为终止、服务中断与质保金返还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建立。引申至不可抗力场景,以下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1. 监理服务“完成”的认定标准:实质性履行完毕
根据《民法典》第803条、第806条,监理人按约完成监理工作,发包人应支付报酬。本案中,法院以“工地已完工+发包人未提异议”推定监理服务完成。该规则同样适用于不可抗力引发的中断:
- 关键证据:监理日志、工地验收记录、阶段性报告、发包人签收单等。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工地停工,监理人需证明自己已履行了不可抗力期间的告知、减损、记录等义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服务中断”而非“服务完成”。
- 实务痛点:部分监理人未保留完工确认文件,导致质保金返还时对方以“服务未完成”抗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竣工视为监理服务完成”条款,并留存竣工验收文件。
2. 不可抗力与质保金返还义务的因果关系
若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长期停工或合同解除,监理服务自然中断。此时,质保金是否需返还?判断关键:
- 因果关系链:不可抗力→工程停工→监理无法继续服务→服务中断→质保金返还条件是否触发?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合同,质保金应返还。但需注意:监理人已提供服务部分对应的质保金应按比例扣除。
- 举证责任: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证明(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2)该事件与服务中断有直接因果关系;(3)已尽到通知、减损等义务。本案中宜家公司若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需提供政府停工令、疫情公告、气象证明等文件,否则法院将认定服务完成。
3. 诉讼时效起算点:未约定返还期限时,从主张权利起算
本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认定质保金未约定返还期限,诉讼时效从债务人首次主张权利或宽限期届满起算。该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同样适用:
- 风险提示:发包人常以“质保期两年”为由主张超时效,但若合同中未明确质保期与监理服务期限的关系,法院倾向于认为质保金返还义务随工程完工即届满,不适用质保期概念。监理人应明确约定“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返还”,避免争议。
4. 结算单效力:仅凭部分负值不能主张债权
宜家公司提交的“监理结算单”显示负值,意图证明蔡志平欠款,但法院以“未能提供所有结算单”为由不予支持。实践中:
- 关键点:结算单必须完整、连续,且需结合其他证据(如付款凭证、对账单)综合认定。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结算中断,双方应及时对已完成部分进行阶段性结算并签字确认,否则单方出具的结算单效力存疑。
- 实务建议:监理人应定期(如每月)与发包人核对费用,制作《监理服务过程结算确认单》,明确已服务内容、应付金额、质保金扣留情况,避免事后单方扯皮。
三、当事人痛点与应对策略
痛点一:质保金长期被占用,返还无期
- 细节关键词:收款收据、未约定返还期限、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起算。
- 应对:保留收款收据原件(如本案蔡志平持有12份收据),若被质疑债权人身份,可通过收据编号、工地信息、监理日志等佐证。定期发送《催告函》,中断诉讼时效。
痛点二:发包人以“结算单负值”抵销质保金
- 细节关键词:部分结算单、举证不力、整体结算义务。
- 应对:要求发包人对所有工地统一结算,不能仅凭个别工地负值主张总欠款。建议将每个工地的质保金、服务费单独记账,避免混淆。
痛点三: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责任如何划分?
- 细节关键词:不可抗力通知、减损义务、因果关系证明。
- 应对:发生不可抗力后,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保留证据(如邮件、微信记录、函件)。若工程长期停工,可协商解除合同,要求支付已服务部分费用并返还质保金。若发包人拒绝,可依据《民法典》第590条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
痛点四:合同未书面化,事实认定困难
- 细节关键词:事实监理合同、收款收据、完工确认。
- 应对:即使无书面合同,若存在付款、服务行为,法院可能认定事实合同关系。但为避免争议,建议签订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质保金返还条件、不可抗力条款、争议解决方式。
四、结语
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因果关系的判定核心在于“服务是否完整履行”以及“中断原因与义务免除之间的逻辑链条”。本案启示我们:细节证据(收款收据、完工记录、结算单)是胜诉关键;不可抗力场景下,及时通知、保留记录、明确约定返还期限,能有效避免服务中断后的责任扯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往往涉及时间跨度长、证据琐碎、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事后维权被动。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相关一句话问答
Q1:监理服务未约定质保期,质保金何时返还?
A:若工程已完工且发包人未提异议,视为监理服务完成,质保金应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首次主张权利起算。
Q2:不可抗力导致工地停工,监理人能否要求返还质保金?
A:可以,但需证明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已履行通知、减损义务;已服务部分对应的质保金需按比例计算。
Q3:发包人持有的监理结算单显示负值,能否直接抵销质保金?
A:不能,需全面审查所有工地结算情况;仅凭部分负值结算单无法证明整体欠款,发包人需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Q4:监理人如何证明服务已经完成?
A:核心证据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日志、发包人签收的完工确认书、阶段性结算单、以及收款收据中注明的工地名称和房号。
Q5: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方式有哪些?
A:发送催告函(建议使用挂号信或EMS)、提起诉讼或仲裁、与发包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请求发包人签字确认欠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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