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6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要点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监理单位主张因建设单位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进而要求免责或索赔时,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本文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申304号民事裁定书为蓝本,深度剖析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主张免责一方应承担的证明责任与举证要点。

一、案情简介

陕西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范围为二期、三期项目,合同期为31.5个月,服务费暂定276万元。后双方因付款、履职等问题发生争议:建设单位以监理公司2023年5月22日后消极怠工、无法提供监理日志为由,单方发函解除合同;监理公司则主张建设单位长期拖欠进度款违约在先,且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致其无法履职,故要求继续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监理公司确实存在未能正当履行的情形(无法提供2023年5月22日后的监理日志),支持建设单位解除合同;并在计算服务费时,根据实际工程量及超期服务时间,判令监理公司返还多付的31万余元。监理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在建设单位违约、项目违规等“不可抗力”因素下中断服务,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再审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维持一审认定。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逻辑

本案虽未直接提及“不可抗力”字眼,但监理公司主张的“因建设单位拖欠付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导致无法继续开展监理工作”,实质上是在主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揭示了此类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1. 主张免责或抗辩的一方,必须对中断原因与自身履约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监理公司声称建设单位违约在先、项目违规,但其未能提供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等书面证据,证明该等情形实际阻碍了其正常履行监理义务。法院因此未予采信。

  2. 提供基础履职记录是证明“已尽勤勉义务”的核心证据。 法院特别询问监理公司“能否提供2023年5月22日之后的监理日志”,其无法提供,直接导致法院推定其存在“未能正当履行监理义务”的情形。这也印证了:在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日志”是证明服务连续性和因果关系的关键书证

  3. 即使存在对方违约,也不当然免除己方举证责任。 建设单位确有两次逾期付款(2020年1月底、2022年4月底),但监理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建设单位基于其不履职而享有的解除权。法院明确:对方违约并非己方不履职的当然抗辩事由,需证明两者存在直接关联且己方已适当催告、采取必要措施。

三、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分析

(一)证明责任的基本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该条文实际隐含了“因果关系举证”要求:主张方需证明:①存在不可抗力事件;②该事件与履约障碍之间有因果关系;③已履行通知、减损等义务。

在监理合同纠纷中,当监理单位主张因建设单位原因(如付款迟延、提供资料不全、现场违规等)导致服务中断时,其本质是主张“因对方违约或非自身原因”而免责。此时,证明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加重了主张方的举证强度。

(二)关键细节关键词(痛点提示)

在实务中,以下细节直接决定证明责任能否成功转移:

  • 监理日志的连续性与真实性:法院之所以认定监理公司未能正当履职,核心在于其“无法提供2023年5月22日之后的监理日志”。若监理公司能提供完整的监理日志,记载当日工作内容、遇到障碍及采取的措施(如向建设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向监管部门报告),则法院更可能认定中断原因不可归责于己。

  • 工作联系单的充分性:本案中监理公司虽提交了035号、044号工作联系单用于催款,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项目违规问题向建设单位发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或向监管部门报备后等待整改的凭证。法院因此未采纳其“因项目违规无法履职”的主张。

  • 撤场时间的节点证据:建设单位主张合同于2023年6月21日解除,监理公司主张于2023年7月21日撤场。双方对服务终止时间存在争议。法院通过监理日志缺失这一关键证据,支持了建设单位的解除时间认定。这提示:撤场通知、禁止入场函件、返还办公场所的交接记录等,都是证明服务中断起止时间的必要证据。

  • 工程量确认的协商机制:本案中因合同解除后建设单位继续施工,导致无法准确确定监理公司停止服务时的具体工程量,法院无奈采用“折抵”方式计算。为了避免此类争议,建议在解除合同时立即组织共同测量、拍照录像、签署确认书,锁定已完工工程量与在建状态。

  • 超期服务期间人证匹配:监理公司主张超期服务期间仍提供6人服务,但法院仅核对了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和人员数量,未进一步调查实际出勤记录。若监理公司能提供超期期间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材料签收单等,其主张的超期费更易被全额支持。

(三)对监理单位的实务启示

  1. 严格履行通知义务:一旦出现可能影响履约的障碍(如付款迟延、施工违规、不可抗力),应立即通过工作联系单、函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保留送达凭证(邮寄回执、签收记录)。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及时通知,法院更容易认定主张方已尽减损义务。

  2. 持续保留履职轨迹:监理日志、会议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付款审核表等,是证明监理单位始终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核心证据。务必养成每日记录、及时归档的习惯。一旦发生中断,这些证据能直接表明:中断前己方一直在积极履职,中断原因并非己方过错。

  3. 审慎判断“对方违约”与“己方停工”的因果关系:仅凭对方一次付款逾期不足以支持监理单位停止服务。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欠付监理费超过XX日,监理单位有权暂停服务”且已事先催告,否则单方停止服务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4. 关注工程量确认的联动性:当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实际建筑面积结算时,监理单位应在每一次形象进度确认时,同步与建设方、施工方核对已完工面积并签字确认。一旦发生解除合同,该确认单将成为计算服务费的关键依据。

四、一句话问答(实务聚焦)

问:监理单位无法提供中断期间的监理日志,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法院可能直接推定其存在未正当履行义务的情形,进而支持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返还已付服务费。

问:建设单位拖欠监理费,监理单位能否直接停工? 答:不能。拖欠监理费属于合同违约,但并非直接构成监理单位停止服务的法定事由。监理单位应首先催告,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暂停服务的条件才能合法停工。

问:监理单位主张因建设单位项目违规而无法履职,应提供哪些证据? 答:应提供向建设单位的书面整改通知、向监管部门的报备记录、以及证明违规行为与履职障碍因果关系的现场照片、检查报告等。

问:超期服务费中的“人数”如何证明? 答:应提供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以及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超期服务确认函。

问:固定单价合同解除后,服务费如何计算? 答:应先行与建设方共同确认已完工形象进度和建筑面积,若无法确认,法院可能依据合同约定、工程整体进度及其他证据进行折抵或酌定。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对于监理合同争议中复杂的因果关系证明问题,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代理经验,能够精准捕捉证据链的薄弱环节,帮助当事人获取有利裁判结果。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