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要点1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的中断往往引发连锁纠纷,尤其当项目因非监理方原因(如手续不全、政策变化等)被迫暂停时,如何认定“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与合同履行受阻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点。本文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7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度剖析此类纠纷中的举证逻辑与责任分配,为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及从业者提供合规指引。
一、案情聚焦:监理合同中止后的“因果关系”争议
本案中,L公司(建设单位)与Z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因项目手续不全导致施工停滞,双方协商中止合同。五个月后,L公司要求恢复合同履行,但Z公司以合同到期、资质要求不符等理由拒绝,L公司遂诉请解除合同、返还监理费并索赔20万元经济损失。
核心争议点:
- 项目手续不全(非监理方原因)导致的停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进而免除监理方继续履行的义务?
- L公司主张因监理服务中断造成项目延期损失,是否与Z公司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双方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二、法院裁判逻辑: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三层穿透
(一)项目手续不全不属于不可抗力,但构成合同中止的正当理由
法院查明:2023年5月5日,闫某某(Z公司授权代表)以“工地暂时动不了”为由,提议暂停监理合同,L公司同意。该“动不了”的直接原因是L公司自身手续不全,而非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典型不可抗力事件。法院虽未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但认可双方基于项目实际状况协商中止的行为效力,并认定: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停工,监理方无过错,且中止系双方合意,不构成违约。
实务提示:
- 不可抗力需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素,手续不全、资金不到位等商业风险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可主张情势变更或合同基础丧失。
- 监理方如以“项目手续不全”为由中止服务,应第一时间留存书面沟通记录(如微信、函件),明确中止原因和恢复条件,否则容易被认定为单方违约。
(二)建设单位主张关联性损失,须完成“相当因果关系”证明
L公司主张因Z公司未及时恢复履行,导致其与案外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产生20万元损失。法院驳回该诉请,理由如下:
- 时间逻辑断裂:L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才首次联系复工,而其提交的《劳务分包协议》签订于2022年12月(停工前)和2023年11月(停工期间),与Z公司后续拒绝复工商谈无时间关联。
- 减损义务缺失:L公司未给Z公司预留合理准备时间即径行签订新分包协议,法院认定该损失“本可避免”,违反减损义务。
- 举证不足:L公司未能证明20万元损失是Z公司拒绝履行直接导致的,即未完成因果关系证明。
实务痛点关键词:
- 证明责任分配:建设单位需就“损失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时间顺序、行为直接性、损失可预见性。
- 减损义务: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不予支持。
- 证据链构建:仅有付款凭证、合同协议,而无监理日志、工期延误鉴定报告、专家意见等,难以形成完整因果链条。
(三)监理方瑕疵履行的证明责任倒置——资质与日志是关键
法院认定Z公司提供监理服务存在“瑕疵履行”(派驻人员无资质、无监理日志),但该认定并非基于L公司举证,而是基于以下规则:
- 举证责任倒置:监理方作为专业机构,对自身履行符合合同标准负有举证义务。Z公司未能提交派驻人员的资质证书、监理日志等核心证据,法院推定其瑕疵履行。
- 过错相抵:L公司作为委托人,在前期履行中未提出异议,也未行使检查权,对损失扩大承担部分责任。
三、案例启示:不可抗力关联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策略
(一)建设单位(委托人)抗辩要点
- 主动固定中止原因证据:若因自身手续、资金问题导致停工,应向监理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协商签订《暂停履行协议》,明确“恢复条件”和“暂停期间不收费”。
- 严守减损义务:发生纠纷后及时发出复工催促函,给予合理准备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避免“未催告即另委托”。
- 构建损失因果链: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工期延误鉴定报告,证明实际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保留项目进度日志、会议纪要等过程文件。
(二)监理企业(受托人)抗辩要点
- 资质管理合规化:总监理工程师需人证合一,加强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例会纪要的档案管理,避免“无证据可用”。
- 明确中止/终止法律性质:如果因建设单位原因暂停,应及时发送《合同中止通知书》并注明“暂停期间费用免除、恢复后按原合同执行”等条款。
- 防范连带责任风险:本案中Z公司与闫某某因“合作关系”被判连带责任,监理企业应严格规范授权范围,避免个人接收款项和直接对接业务。
四、一句话问答(行业高频痛点)
Q1:因项目手续不全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属于不可抗力吗?
A:通常情况下不属于,但可协商中止合同;若手续不全属于建设单位自身原因,监理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证明该障碍构成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Q2:建设单位主张监理服务中断造成工期延误损失,由谁举证因果关系?
A: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时间顺序对应、行为直接关联、损失理性可预见等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Q3:监理人员无资质、无监理日志,法院如何认定?
A:监理方对自身合规履行负有举证义务,若提交不出资质证明、日志等,法院可认定瑕疵履行并酌情减少监理费。
Q4:建设单位口头同意暂停合同,事后反悔能否要求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A:若暂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微信聊天记录确认),监理方不构成违约;建设单位反悔需重新协商,否则只能按中止协议处理。
Q5:监理费过低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A:监理费与工程投资明显不对等(如一亿投资对应15万元报酬),虽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法院可能认为双方未尽审慎义务,从而在责任分配上适用公平原则。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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