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2026-06-06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估值公允性争议纠纷实务分析1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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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债权转股权作为一种债务重组与投资方式,常被用于化解债务、优化股权结构。然而,当债权转入股权的估值是否公允、合同履行是否到位等问题浮出水面时,极易引发激烈争议。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真实案例((2018)晋民终12号),深入剖析该类纠纷的核心法律痛点,帮助当事人识别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情回溯:多方博弈中的债转股困局

2015年,山西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世景公司”)因资金困难,将“东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整体转让给山西丽景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丽景公司”),同时将所负债务一并转移。债权人尹迎兵对世景公司享有3200万元债权,2015年4月14日,尹迎兵、丽景公司、世景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股权确认书》,约定将尹迎兵对世景公司的债权转为丽景公司的股权。此后,尹迎兵又陆续向丽景公司支付550万元作为项目投资款。

然而,尹迎兵认为丽景公司未履行股东注册、追加投资等义务,导致其债权转股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债转股约定、丽景公司偿还债务3200万元及利息,并追究丽景公司股东未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丽景公司支付了约定款项,但尹迎兵未按约定撤诉,并主张丽景公司未全面履行协议中的后续义务。最终,山西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二、核心法律争议剖析:估值公允性为何成为关键?

本案虽未直接对“估值”作出实体判决,但背后隐藏的债权估值与股权对价的公允性问题,却是此类纠纷的根源。结合实务经验,我们梳理以下关键点:

1. 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性质:多方参与的“复合型合同”

  • 债务转移与股权转化的区分:涉案《债权转股权确认书》包含两个阶段:①三方间的债务转移(世景公司债务转移至丽景公司);②双方间的债权转股权(尹迎兵与丽景公司)。法院强调,该协议具有整体性,不能将世景公司排除在外单独解除股权部分。
  • 对当事人痛点的影响:很多债权人误以为“债转股”只是双方约定,实则涉及原债务人、新债务人(目标公司)甚至其他股东。一旦估值争议产生,合同相对性与整体性原则会限制债权人单方主张权利,必须将所有合同方列为当事人,否则可能被驳回起诉(如本案一审)。

2. 估值公允性的“隐形战场”:如何认定对价是否公平?

  • 估值依据的缺失:本案尹迎兵主张债权数额为3200万元,但转为股权时,对应丽景公司多少股权比例、每股对价如何计算?双方协议中并未明确,仅以“债权金额”直接确定估值,这是重大风险点。实务中,一旦缺少第三方评估、净资产审计或市场比较,后续极易出现“债权高估”或“股权低估”的争议。
  • 举证责任与证据留存:若债权人认为估值不公,需承担举证责任。例如,需证明丽景公司当时的净资产价值、每股收益折现率、同行业可比交易等。但许多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导致诉请被驳回。本案尹迎兵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却未提供任何关于股权估值偏离市场价值的证据,是败诉的重要原因。

3. 和解协议的“双刃剑”:收钱不撤诉的法律后果

  • 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法院明确认定,丽景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款项后,尹迎兵未撤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务中,债务人常利用和解协议“以钱换撤诉”,但债权人若认为协议履行存在瑕疵(如后续知情权、追款权未保障),仍可保留诉权。但本案中,尹迎兵无法证明丽景公司存在未披露合同文件、未通知参与追款等违约行为,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 谈判筹码的平衡:对于债权人,接受和解时务必明确:①协议条款需将后续追讨义务(如向政府追款)的履约标准具体化(如送达地址、回复期限、违约责任);②保留证据链,避免对方“口头承诺不兑现”。本案尹迎兵败诉的关键就在于“无法提供违约证据”。

4. 股东出资不实责任的追索:债权人能否绕过公司直接向股东追偿?

  • 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尹迎兵诉请任喜全、李寨平等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连带清偿,但该诉请的前提是:债权(债务)确实存在且公司不能清偿
  • 风险警示:债权转股权后,债权人一旦成为股东,其身份即从“债权人”转为“投资者”,不能再以原始债权主张债务。如果债转股合同未被解除,法院通常认定债权已消灭,股东出资责任也无法直接适用于原债权。本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导致尹迎兵后续的股东出资诉请也无从审理。当事人应警惕:债转股后,若想恢复债权,必须通过解除合同之诉,且要确保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约定条件成立。

三、律师建议:防范估值公允性风险的实用策略

结合本案教训与实务经验,针对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提出以下核心建议:

  1. 签约前必须进行估值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净资产、股权价值进行审计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合同附件。明确约定“若评估结果与最终认定差异超过X%,一方有权重新协商或解除合同”。
  2. 明确估值调整机制(对赌条款):设置“估值调整条款”,例如:若目标公司未来三年净利润未达约定标准,债权方有权要求原股东现金补偿或返还部分股权。
  3. 多方协议的诉讼主体规划:签订涉及三方或更多方的协议时,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因估值争议提起诉讼,应将其他合同方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避免程序障碍。
  4. 和解协议的“履约证据链”:接受和解款项时,书面确认对方已履行全部义务;若对方后续义务需持续履行(如协助追款),应约定书面通知、定期报告、违约惩罚等条款,并保留所有往来函件、邮件、录音。
  5. 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发现对方根本违约或估值严重不公时,应在合理期限(通常为一年) 内发送书面解除通知,并固定证据;否则可能被视为默认接受,丧失解除权。

四、相关一句话问答

  • 问:债权转股权后,还能要求原债务人还钱吗?
    答:一般不能,除非合同被解除或认定无效。债转股完成后,债权归于消灭,债权人成为股东,只能主张股东权利。

  • 问:如何证明债权转股权的估值不公允?
    答: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同期同行业可比交易数据、目标公司真实净资产或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对价显失公平。

  • 问:债转股合同解除了,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是否自然恢复?
    答:不必然。解除合同仅使双方恢复原状,债权人可重新主张债权,但股东出资责任需另案起诉,且需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 问:和解协议中对方违约,我还能继续起诉吗?
    答:能,但必须先证明对方未按协议履行(如未通知、未支付费用),且务必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可能被认定自己违约(如未撤诉)。


本文作者: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特别提示:股权纠纷涉及复杂商业与法律判断,如您正面临估值争议、债转股合同纠纷或股东出资问题,请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盲目签约或和解。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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