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建筑工程内部承包甲供材计入造价争议解析

王名成律师
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纠纷中,甲方供材是否应计入工程造价,是决定项目盈亏和承包人提成的核心争议点。本案通过法院对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解读,明确了工程造价的全口径认定规则,为企业内部承包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指引。
一、核心争议:总造价是否包含甲方供材
本案判决书明确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总造价是否包括甲方供材”。原告(项目经理)主张按审定工程造价922万余元计算提成,被告(公司)则主张应计入甲方供材557万余元,以工程总造价为基数计算上缴比例。法院最终支持了被告的观点。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审查合同条款中的“产值”定义
判决书引用合同约定:“建设方发包的塑钢门窗及铝合金门窗……不计算产值;甲方供材按同期工程信息价格计算产值”。这表明当事人自愿将甲方供材纳入工程造价计算基数。
2. 运用法理定义“建设工程造价”
判决书从法律解释角度论述:“建设工程造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等组成。甲方供材应用于建设工程,在工程决算时,甲方供材应计入工程造价”。
3. 计算提成基数的公式应用
法院最终采用的公式为:
应缴纳公司提成 = (工程结算款 + 甲方供材) × 15.2%
具体到本案:(9,223,926.11元 + 5,572,356.15元) × 15.2% = 2,249,035元
4. 剔除重复计算项
原告主张将“社会保障费”单独列支,法院认定“社会保障费372596.30元已经计入工程造价,原告将其单独列出,系重复计算”,明确不予支持。
二、其他争议点裁判逻辑延展
除甲方供材外,判决书还处理了以下实务问题:
- 超供钢材扣款:建设单位从结算款中扣除的82,646.80元钢材款,因钢材转交公司其他工地使用,法院判令公司返还给原告。
- 文明工地奖励:合同约定每平方米2.6元奖励,法院支持原告主张29,639元,并驳回了被告关于“未达优质结构”的处罚抗辩,因被告未举证评选结果。
- 材料、机具费归属:项目部使用的228,815元材料、机具被认定为公司出资购买、项目部财产,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三、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规则:内部承包合同中,如约定“甲方供材计入产值”,则工程总造价必须包含甲供材,否则承包人可能因提成基数缩水而遭受重大损失。实践中,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 合同条款明确化: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单独列出“工程造价构成清单”,注明甲供材是否计入产值、计算上缴比例的基数是“结算造价”还是“总造价”。
- 结算环节对账留痕:对甲供材的型号、数量、单价及计入凭证需双方签字确认,避免事后争议。
- 索赔时效管理:类似钢材扣款、奖励款等主张,应在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工程内部承包纠纷,建议结合合同原文与本案裁判要点,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详细成本测算与证据梳理。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1102民初4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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